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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2-0028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福田镇“4.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成文日期 ]
2022-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8-17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福田镇“4.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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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福田镇“4.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18日11时45分许,龚某宣(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BP6***重型箱式自卸货车(未悬挂车牌),从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天宫村1组驶往福田镇天宫村1组移民果园方向,途径重庆市巫山县水史路(巫山县福田镇天宫村1组小地名:移民果园)路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郭某德相挂撞,造成郭某德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县交巡警大队和福田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巫山县福田镇“4.18”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进一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车辆及驾驶员、车主情况

事故车辆为重型箱式自卸货车,车牌号:渝BP6***。车辆实际所有人:龚某军。挂靠公司: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渝BP6***重型自卸厢式货车车辆型号:豪泺ZZ3257N3847C1,发动机号:130307035917,车辆识别代码LZZ5ELND1DD744435,行驶证号码:50x00044150744,检验有效期:2021年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0年5月15日。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4月7日。2022年2月已注销渝BP6***重型自卸厢式货车牌照证件,有长寿区运管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字500115057868,发证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有效期至2021年5月,道路运输证已注销。

渝BP6***重型自卸厢式货车车辆原车主为何某明,后被刘某购买并继续挂靠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龚某军于2021年12月从刘某手中以5.8万元购买该车。

渝BP6***车辆驾驶员:龚某宣,男,61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村,身份证号码5122**********2950。龚某宣为渝BP6***车辆实际所有人龚某军亲兄长,无机动车驾驶证,无道路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经县交巡警大队现场对渝BP6***车辆驾驶员龚某宣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零。

渝BP6***车辆所有人:龚某军,男,46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村,身份证号码:5122**********2954。龚某军与龚某宣为亲兄弟关系。

(二)死者情况

郭某德,男,78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村,身份证号:5122**********2330,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三)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巫山县水史路福田镇天宫村1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巫山县福田镇水口村方向,西往巫山县福田镇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凹凸不平,干燥,道路全宽540cm,标线,视线良好。道路南侧为田,北侧为田。事发时白天,晴。

(四)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

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03月19日,营业期限为2012年03月19日至永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2278590L,法定代表人为范国栋。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住所为重庆市长寿区**路。有重庆市长寿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3898-1,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03月07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18日10时许,龚某军计划把福田镇天宫村1组河堤内坎废弃石头收集起来,方便以后使用。龚某军联系了一名驾驶员,但未在家,便联系其兄长龚某宣,请龚某宣帮忙驾驶渝BP6***重型自卸货车从福田镇天宫村1组河堤将石头运至天宫1组公路旁龚某军所有的废弃水泥砖厂。11时20分许,龚某宣驾驶渝BP6***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石头。11时45分,龚某宣卸完石头后返回到天宫村1组河堤的途中,与一辆三轮车交会时,因只观察了三轮车,未注意观察周围行人,在行驶过程中挂撞车辆左侧行人郭某德。龚某宣未察觉已挂倒行人郭某德,继续驾车往前行使。

(二)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路上行人呼喊有人被车撞了,车主龚某军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看到郭某德躺在公路上,其腿部和头部有血液。龚某军请路过的行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接着,龚某军给龚某宣打电话说车辆把行人挂倒,龚某宣便返回到事故现场。约半小时后,福田镇卫生院的救护车赶到了事故现场,医生对伤者郭某德进行了抢救,因伤情严重当即被救护车送往巫山县120急救中心救治,郭某德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郭某德死亡后,福田镇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解,处理善后事宜,由龚某军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死者已安葬,无社会矛盾。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郭某德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7120220000030号),因驾车人龚某宣驾驶渝BP6***重型自卸货车观察不仔细;驾车人龚某宣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造成本起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和材料分析,认定事故发生时,车主龚某军与驾驶员龚某宣无雇佣关系,无生产经营行为。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不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巫山县福田镇“4.18”道路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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