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三溪乡“6·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3日,梁某平驾驶渝D15***重型自卸货车在巫山县三溪乡大风口驶向三溪乡场镇时与王某焱驾驶的渝 DYE***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致王某焱同乘人员王某1(11岁)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巡警大队、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三溪乡政府组成的巫山县三溪乡“6·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进一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渝D15***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事故车辆为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渝D15***。车辆实际所有人:张某。挂靠公司:重庆乐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钱公司)。渝D15***重型自卸货车为驰田牌EXQ5310ZLJDFH2,发动机号:LG3D6J00018,品牌型号:EXQS3102JDFH2,车辆识别代码LGAX5DF49J1005563,车辆核载17155kg。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有北碚区运管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9023248,发证日期为2020年6月9日。
渝D15***车辆驾驶员:梁某平,男,46岁,家住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鲍田村,身份证号码***。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1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5日。持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J-客运和J-货运,有效期至2022年8月24日。
(二)渝DYE***车辆及驾乘人员情况
渝DYE***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王某玖,住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关坪村。车型型号:WH125T-10,车辆识别代码:LWBTCJA07M1004481,发动机号:21A04453,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
渝DYE***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王某焱,男,46岁,家住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关坪村,身份证号码***,无机动车驾驶证。
渝DYE***普通二轮摩托车同乘人员:王某1,男,11岁,家住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关坪村,身份证号码***。
渝DYE***普通二轮摩托车同乘人员:王某2,女,13岁,家住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关坪村,身份证号码***。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巫山县三三路三溪乡木耳村一组(小地名:回头线),道路全宽650CM,沥青路面,无标线,路面潮湿,视线良好,坡度-3. 5%,道路外侧有波形防撞护栏。
(四)重庆乐钱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乐钱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18日,营业期限为2019年09月18日至永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JCYHXC,法定代表人为冯建秋。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仅限人力装卸)等。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丹阳大道51号2幢5-1-1。有重庆市北碚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9010494,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5号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3日,梁某平在张某的安排下驾驶渝D15***重型自卸货车从三溪乡场镇三河居委四组渣场向后椅村(小地名:大风口)为夏某清运送渣土。张某和夏某清口头约定由夏某清按每吨23元支付张某运输费用。7时左右,梁某平开始运输。7时50分,第一趟运输完毕。因当天下大雨且出现浓雾,无法继续运输,梁某平给张某打电话报告了天气情况,打算将车停放在场镇租房处并休息,张某同意。接着,梁某平驾车往场镇三河居委派出所附近租房处,在返回场镇的路途中,车辆未装载货物。8时10分,梁某平在途经重庆市巫山县三三路三溪乡木耳村一组(小地名:回头线)时,超越同向由王某焱驾驶的渝DYE***普通二轮摩托车(同车搭乘王某2、王某1)过程中,两车发生擦挂,导致摩托车后座的王某1倒地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梁某平立即熄火停车,同王某焱查看王某1伤情,此时王某1意识清醒,能正常交流。梁某平在路边拦住一辆私家车,请私家车驾驶员将王某1(同行人员王某焱、王某2)带至三溪乡卫生院检查治疗。三溪乡卫生院医生对王某1检查后,认为王某1伤势严重,建议送巫山120急救中心抢救。在张某和梁某平的安排下,由三溪乡卫生院120救护车将王某1(同行人员王某焱、王某2)送至巫山120急救中心救治,后王某1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在医院死亡。
王某1死亡后,张某和梁某平立即与死者家属联系,处理善后事宜,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张某和梁某平给死者家属共计赔偿2万元。6月5日,死者安葬,无社会矛盾。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王某1一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7120210000053号),因驾车人梁某平驾驶渝D15***重型自卸货车不按规定超车;驾车人王某焱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DYE***普通二轮摩托车,摩托车超过核定载人数(核载2人,实载3人)且摩托车后座搭乘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本起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和材料分析,认定事故发生时,梁某平驾驶渝D15***重型自卸货车未运输货物,车辆处于非营运状态,无生产经营行为。调查组认定, 该起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不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巫山县三溪乡“6·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