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邓家乡“8·25”何某香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25日8:34,巫山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巫山县邓家乡楠木村1组,有人疑似倒地,具体不详。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巫山县邓家乡楠木村1社村民何某香躺在陈家屋场附近的田里,已死亡;死者头部右侧太阳穴处有两处外伤。同日,邓家乡人民政府向县应急局进行了报告。
巫山县公安局、巫山县应急局分别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初步勘查,发现何某香死亡地点附近,有重庆路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贵公司”)在从事产业道路整修工程施工作业,遂初步认定何某香的死亡系路贵公司涉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县乡村振兴局、邓家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全面调查工作。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调查方式及取得的材料
(一)调查方式
调查组以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人员为主,县公安局等单位配合,采取现场勘验、法医鉴定、收集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二)取得的材料
1. 询问笔录。事故调查组对路贵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林、现场负责人杨某新、挖掘机驾驶员杨某雷,以及死者何某香丈夫陈某明,邓家乡楠木村支书谭某吾、综治专干陈某平等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
2. 书证
(1)县公安局接警回执。证明事故时间早于2021年8月25日8时34分。何某香死亡,其头部右侧有两处外伤。
(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何某香死亡地点位于公路施工作业区域红线范围以外。
(3)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巫山公鉴[病理]202—0028号)。证明何某香因外伤致死。
(4)邓家乡卫生院120出诊急救病历。证明何某香头部有外伤,并死亡。
(5)邓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楠木村一社陈家屋场为地质灾害点的说明》。证明楠木村一社陈家屋场滑坡属县级地质灾害点,由县级主管部门2015年核定,何某香死亡地点位于陈家屋场地质灾害点区域内。
3. 重庆路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证明路贵公司为楠木村产业路的施工单位。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证明张某林为路贵公司主要负责人。
(3)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张安林为路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业务为建筑相关业务。
(4)路贵公司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
二、事故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1年4月12日,邓家乡人民政府将邓家乡楠木村1社产业道路整个工程发包给路贵公司。5月20日,路贵公司开始施工作业。8月25日7时许,路贵公司挖掘机驾驶员杨某雷在陈家屋场附近用挖掘机取石料,将其填充到一处公路垮塌点。约8时,路贵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某新和邓家乡楠木村1社村民陈某明走过来对杨春雷说,公路下面有人翻红苕藤,杨某雷便将挖掘机熄火停放。陈某明、杨某新和杨某雷随后在距公路外坎24米的田里发现何某香头部朝下、脚朝上、面朝天,脸上有血,已经死亡。杨某新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楠木村支书谭某吾。
9时32分,邓家乡卫生院医生到达事故现场,初步诊断何某香“多处皮外伤、皮擦伤、脑外伤”死亡。后经县公安局法医作体表检测鉴定(因家属不同意,未对何某香尸体作解剖检测),结论为:何某香外伤致颅脑损伤或外伤创伤性休克死亡可能性大。
事故发生后,经邓家乡人民政府出面协调处理,何某香已安葬,无社会矛盾或不良影响。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何某香1人死亡。何某香,女,身份证号码xxx,户籍为巫山县邓家乡池塘村四组,系邓家乡楠木村政策性农转非人员。
四、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及定性
根据巫山县公安局法医提供尸检报告及邓家乡卫生院出诊记录,何某香因受外力打击致死。
据调查,何某香受外力打击过程无现场第一目击证人,何某香死亡位置邓家乡楠木村一社陈家屋场为县级地质灾害点,无法确定何某香受到何种外力和外物打击;何某香死亡处位于公路施工红线范围外,无法确定何某香的死亡与路贵公司施工作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何某香的死亡是由于路贵公司施工作业造成。
结论:按照“疑惑从无”的原则,调查组不能认定邓家乡“8·25”何某香死亡事故属于重庆路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巫山县邓家乡“8·25”何某香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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