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菱角“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8日18时24分,巫溪县菱角镇望乐村二社高*兵彩钢棚搭建场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巫溪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巫溪菱角“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意见。
经调查认定:巫溪菱角“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檩条上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高*兵,男,汉族,出生日期:1975年2月5日,身份证号码:5112**********1179,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菱角镇***。
2012年7月19日,高*兵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高*兵,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巫溪县菱角镇***,经营范围:农具修理服务。
2025年12月,高*兵在未取得农用地建设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巫溪县菱角镇***高*生屋前承包耕地上硬化一地面(面积:355.93㎡),在该地面上搭建彩钢棚储物房堆放电焊工具与材料。
(二)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高*兵安排无高处作业资格的胡*三从事高处作业,未给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28日,高*兵组织吊车司机张*、焊工胡*三在水泥地面上搭建彩钢棚钢架。在完成立柱、屋架安装后开始吊运檩条,18时16分,吊车将第一捆檩条吊上1、2号屋架上(见图三)。18时19分,胡*三爬上脚手架,将檩条一端捆绑到2号屋架上,后双手撑着檩条往1号屋架爬行,准备去捆绑檩条另一端到1号屋架上。18时24分,胡*三爬到檩条中间位置时连同檩条从屋架上坠落至地面,高*兵见状随即上前查看,并拨打120和110。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巫溪县菱角镇望乐村2组吴家湾(小地名)高*兵彩钢棚搭建场地,东经109°25′12″,北纬31°23′19″,海拔607m。该场地长21.23m,宽11.53m,面积244.78㎡,水泥地面。场地东侧、南侧为农田,北侧为鱼塘,西侧紧连高*生屋前公路。场地上搭建有5排钢架,占地面积196.71㎡,立柱高6米,横梁长12m,横梁至屋脊0.9m,屋架呈人字形,坡度10°。2、3号钢架之间有一牌照为渝B19***的江铃顺达吊车和两个脚手架,脚手架长1.84m,宽0.94m,高5.5m,最高站立面距地面4.9m。地面有焊机、电线、切割机、钢质檩条。

(图片一)

(图片二)

(图片三)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基本情况。胡*三,男,终年67岁,身份证号码:5122**********1172,户籍所在地:巫溪县菱角镇***。
2.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胡*三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月28日18时24分,胡*三坠落至地面后,高*兵、张*随即上前查看;18时25分,高*兵拨打120;18时26分,高*兵发现胡*三口鼻流血无呼吸,取消120急救,后联系胡忠*(胡*三堂兄)通知其家属;18时59分,高*兵拨打110。接到事故报告后,菱角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到达现场开展秩序管控、现场勘察。
(二)善后处理情况。
1月29日,高*兵与胡*三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50.8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菱角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综合认定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尸表检验情况。
3月4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现场勘验及尸表检验情况说明,勘验检验情况:现场环境平和,未见打斗痕迹;死者体表未见捂压口鼻及勒、扼颈痕迹;未见中毒征象;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及中毒死亡可能。死者口鼻腔有血性液体溢出,右侧肋骨可扪及骨折,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符合外轻内重的高坠损伤特点。结合现场调查走访,胡*三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符合高坠死亡。
(二)直接原因。
胡*三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檩条上作业坠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
高*兵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的胡*三从事高处作业,未提供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未向从业人员胡*三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有关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一)巫溪县凤凰规划和自然资源所作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凤凰、菱角、胜利三个乡镇(街道)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县凤凰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制定了2025年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工作计划,全年巡查22个村29次,发现违法用地行为8起,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7份。2025年1-6月、8月、10-12月对菱角镇进行了巡查(3月13日、11月25日巡查望乐村),发现违法行为4起,望乐村1起,为当地村民马加清未批先建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宅基地,下达了停工通知书,联系县农业农村委进行执法监督。调查组暂未发现不履行职责或监管缺失行为。
(二)菱角镇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耕地保护实施方案,明确了耕地保护及违法占地建设工作要求;2025年召开工作会议5次安排部署耕地保护及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工作;全镇15个村(社区)每月开展高标准农田巡查,全年发现问题24个,已全部完成整改。但耕地保护工作存在差距,未与各村(社区)签订《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责任书》。
(三)菱角镇望乐村村民委员会印发了村社干部分工文件及村干部驻小组工作包片制度,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建筑、安全稳定责任人员。开展了耕地保护动态巡查,但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报告高*兵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非法建设的行为。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胡*三,高*兵彩钢棚搭建作业人员。胡*三无特种作业资格从事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檩条上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3.0.5、5.2.3[1]之规定,胡*三承担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高*兵,彩钢棚搭建施工负责人。高*兵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的胡*三从事高处作业,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未向其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2]之规定,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菱角镇人民政府未与各村(社区)签订《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责任书》和菱角镇望乐村村民委员会未及时发现、报告高*兵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非法建设等问题线索,建议移送县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六、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高*兵未经批准占用土地355.93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312.61平方米)修建构筑物(彩钢棚),其行为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四十四条第一款[3]之规定,建议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对永久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巡查频次,时刻关注卫星遥感监测图斑,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核查处理。要吸取事故教训,承担起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对占用土地建设活动的安全检查,要管合法也要管非法,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事故发生。
(二)菱角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班子成员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对所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驻村干部既要参与驻村业务工作,又要督促指导开展安全监管。要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安全监管合力,有效防范事故风险。
(三)菱角镇望乐村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村干部驻小组工作包片制度,以网格为基本单元,落实网格责任人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临时占地、违法占地建设开展全覆盖、无死角巡查检查,及时劝阻不安全施工,制止并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巫溪菱角“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3月26日
[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第5.2.3: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