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区住建委先后2次组织相关单位勘查现场,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件发生的经过。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共同研讨分析,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认定了事件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新首钢国际人才社区1607-036地块(36-2#工业遗存改造(办公)等7项)水电安装工程(以下简称“036地块工程”),位于石景山区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北区。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首保创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首保创新公司”),总包单位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首钢建设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北京国泰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泰首安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诚信监理公司”),劳务单位为北京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昊元公司”)。
(二)事件所涉单位情况
国泰首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飞,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609,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72504269,成立日期2013年5月9日。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该单位拥有市政工程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等。
昊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州,住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C564,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R5WN0J,成立日期2020年5月9日。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
(三)事件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该工程项目8号楼一层,事件发生时高空作业平台车处于升起状态(高空作业平台车栏杆顶端距地面约3米,平台距地面约1.8米)。高空作业平台车由操作平台底座(高0.84米,宽0.75米,长1.57米)和梯笼(高1.2米,宽0.74米,长1.43米)两部分组成,关闭状态高约2.04米。
二、事件发生经过
5月21日上午,国泰首安公司员工郭*武,在036地块工程项目8#楼首层高空作业平台车(剪叉式升降平台)上从事墙体剔槽作业,当时现场无其他人员。
10时07分,国泰首安公司员工柴*勇发现郭*武斜靠在高空作业平台车护栏内(头朝东南方向,面朝上,身体靠在高空作业平台车的护栏上),呼叫无反应后立即联系班组长马*丰。马*丰到达现场后拨打120急救车电话。
10时30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将郭*武送至石景山医院救治。
13时左右,郭*武经石景山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件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郭*武,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0621******,河南省浚县小河镇人。
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妥善解决,家属已离京。
三、事件性质分析及认定
因事发时现场无目击证人,无法确切判定致死原因,石景山区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6月21日,召开了案情分析会,集体讨论研究了案件性质。
调查组依据现场勘验、当事人询问、调取证据资料认为:
1.公安部门已排除他杀,不属于刑事案件。
2.石景山医院出具门(急)诊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郭*武呼吸心跳骤停;颈部损伤;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
3.经与石景山医院当天接诊副主任医师核实,认定郭*武脑部无外伤,颈部损伤为长约10厘米的淤青(颈部右侧),非致命伤,排除郭*武因颈部和脑部受伤致死的可能性,认为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
4.郭*武在事发当天被安排使用高空作业平台车进行墙体剔槽作业,事件发生时高空作业平台车处于一层楼层中间高度(距地面约3米)。三级配电箱设置在地面,连接三级配电箱的移动配电箱挂在高空作业平台车的梯笼上,剔槽使用电锤作业,事发时现场电锤未接电,三级箱未通电,排除触电可能性。
5.通过调阅国泰首安公司相关资料,显示郭*武于2024年3月1日至3日,按照规定,完成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通过考试上岗作业,于2024年3月7日完成安全技术交底。郭*武高空作业平台车操作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高空作业平台车操作证。作业时,作业区域设置警戒隔离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经调查组合议:认为郭*武系心源性猝死,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石景山区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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