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工业园区“4·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7-23
分享:
字号 :大中小

巫溪县农产品(预制菜)加工产业园区及

配套基础设施工程“4·14”一般坍塌

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4日18时10分许,巫溪县农产品(预制菜)加工产业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事故塔吊)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1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4·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3名市级应急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4·14”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巫溪工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209F,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4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注册资本:11000万,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路建(重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路建重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CQ8K,成立日期:2022年12月30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注册资本:27709万元,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建筑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监理单位: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方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434H,注册时间:2005年09月12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注册资本:1080万,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预备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丙级;工程造价(甲级)司法鉴定(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事故塔吊出租及安装单位:巫溪县军赢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巫溪军赢公司),无塔吊安装资质。法定代表人:刘*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413E,成立日期:2012年08月1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注册资本:10万,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销售、维修服务,提供施工设备服务(以上经营范围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5.事故塔吊螺杆和螺母销售单位:重庆满鼎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满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MC0F,成立日期:2019年2月22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注册资本:200万,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金属制品、标准件、非标准件、地角螺栓、型材板材、护栏、标识标牌;钢结构制品设计、制作、安装、销售(不得从事钢铁冶炼);批发、零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其他关联单位:重庆雄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雄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344L,成立日期:2011年08月1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注册资本:1200万,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设备、起重设备的租赁、安装、维修、销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公司2023年至2024年3月与巫溪军赢公司合作,由重庆雄盛公司提供塔吊安装资质,负责巫溪军赢公司出租的塔吊的安装和拆除,实际上重庆雄盛公司未参与塔吊的安装和安全管理。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1月18日,巫溪工业发展公司与中交路建重庆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巫溪县文峰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项目、巫溪县工业园区尖山组团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约定了工程内容,其中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建设用地面积42261.52平方米,建筑面积69658.80平方米,包含4栋厂房、1个固废站和2个门卫室及雨污水管网、绿化景观、挡墙、围墙、园区道路、灯饰照明等配套附属工程等,合同价款323034903.17元。

2024年2月29日,巫溪工业发展公司与重庆方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义务,签约合同价630.5223万元。

2024年4月15日,中交路建重庆公司巫溪县产业园区(凤凰、尖山、文峰)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塔式起重机安装合同(4月12日,中交路建重庆公司与重庆雄盛公司签订)。经调查核实,该合同为巫溪军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私刻重庆雄盛公司公章,私用重庆雄盛公司塔吊安装资质与中交路建重庆公司签订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合同,巫溪军赢公司为事故塔吊实际安装单位。

(三)相关作业人员基本情况。

1.李*宽,男,身份证号:5112**********3517,事故塔吊安装拆卸工。李*宽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渝A082020******;有效期:2024年12月30日)。

2.刘*权,男,身份证号:5002**********0678,事故塔吊安装拆卸工。刘*权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渝A082023******;有效期:2025年11月22日)。

3.陈*富,男,身份证号:5122**********6512,事故塔吊电工。经调查核实,陈*富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4.胡*万,男,身份证号:5122**********0258,事故塔吊司机。胡*万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辽H052020******;有效期:2024年9月22日)。

(四)事故设备基本情况。

    1.事故塔吊。产权单位:巫溪军赢公司,生产单位:重庆大江本大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编号:2021D****,出厂日期:2021年3月。巫溪军赢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在重庆市巫溪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塔吊产权备案,编号:渝WX-T00***。

2.事故塔吊螺杆螺母订购和销售情况。2024年3月18日,刘*军向万州区熙童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订购32套45mm规格的地脚螺栓(含螺杆和螺母),但王*无该型号产品,于是找重庆满鼎源公司候*辉订购,并要求当天发货至巫溪县。因重庆满鼎源公司只生产螺杆不生产螺母,候*辉便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耀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恒耀五金经营部)订购螺母,但错误地定购成64颗48mm规格的螺母。同日,恒耀五金经营部将64颗48mm螺母发货给候*辉(发货时外包装上标明了螺母型号),候*辉安排人将64颗48mm螺母和重庆满鼎源公司当天生产的32根45mm螺杆一起以王*名义快递至巫溪县,刘*军将地脚螺栓取回后用于事故塔吊安装。

3.事故塔吊安装情况。2024年3月20日,刘*权、李*宽、陈*富、胡*万将事故塔吊螺杆送进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施工现场并进行预埋。4月13日,刘*权、李*宽、陈*富、胡*万将事故塔吊送进施工现场。4月14日,刘*权、李*宽、陈*富、胡*万将事故螺母带进施工场并进行事故塔吊安装。

(五)巫溪军赢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巫溪军赢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塔吊安装资质(私用他人安装资质,编造虚假安装方案)组织事故塔吊安装;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装事故塔吊的螺杆与螺母不匹配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未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塔吊安装作业进行现场监督。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4日8时许,按照刘*军的安排,刘*权、胡*万、李*宽、陈*富、吊车驾驶员王*祥到达施工现场安装事故塔吊,王*祥负责操作汽车起重机吊运,刘*权、李*宽负责安装,胡*万负责驾驶塔吊,陈*富负责连接电路。刘*权、胡*万、李*宽、陈*富先安装塔吊基础底座,对塔吊底座螺栓进行紧固,然后依次安装了塔吊标准节、爬升套架、回转座、驾驶室、塔顶。14时许,刘*军与几人继续安装塔吊,陈*富连接电路,刘*权、李*宽先安装了后臂,再安装了2块配重。18时10分许,胡*万操作塔吊调整方向便于塔吊前臂安装,在调整方向过程中塔吊整体倾覆,在塔吊上的刘*权、李*宽、胡*万随塔吊一起坠落。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巫溪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施工现场,经纬度(109.31、31.24),海拔272米(见图1)。

1.事故塔吊主体情况。事故塔吊主体呈东北向西南方向倾倒置于地面,东北端为基础底座,西南端为塔顶,已完成基础底座、5节标准节、回转座、平衡臂、2块配重、塔顶的安装,该塔吊每节标准节长度约2.83m,宽度约1.6m,平衡臂及配重触地受损。

2.事故塔吊基础情况。该塔吊近地端4根柱脚(见图2),1#、2#柱脚螺母全部脱落,3#、4#柱脚分别贴地面位置的2根螺杆呈弯曲状态固定在柱脚上。塔吊基础地面有12根螺杆,基础地面散落有螺母、3号柱脚处有1把风炮机(将螺母紧锢在螺杆上的工具)。

3.车辆情况。事故塔吊基础北侧2m处停有一辆渝F15***的灰色面包车,车厢内有工具、杂物和螺母,基础东侧26m处停有一辆渝AS0***汽车起重机,该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


事故现场图(图1)

 

事故现场图(图2)

(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伤者基本情况。

(1)李*宽,男,终年48岁,户籍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塘坊镇***,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刘*权,男,27岁,户籍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3)胡*万,男,49岁,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李*宽1人死亡,刘*权、胡*万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1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军立即拨打120电话,并组织救治受伤人员。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查看了李*宽和刘*权的情况,李*宽已无生命体征。随后,刘*权被送至县中医院救治,胡*万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4月22日胡*万结束治疗,刘*军支付住院费4036元,赔偿胡*万3万元。

2024年4月14日,刘*权在县中医院检查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检查,4月15日转至万州三峡医院治疗,5月5日出院,刘*军支付住院费78113元。

2024年4月20日,巫溪军赢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13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120急救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综合认定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4年4月24日,县应急局委托重庆天眼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事故塔吊底座已使用和未使用的螺杆和螺母进行鉴定。5月8日,重庆天眼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螺杆和螺母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1.委托方提供的标的物螺杆(公称直径为45mm,螺距为4.5mm)与其配合使用的螺母(公称直径为48mm,螺距为5.0mm)无法匹配。2.来样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GB/T700-2006对Q235B材料的化学成分要求。

2024年5月21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李*宽尸检情况说明,尸体检验情况如下:经尸表检验,李*宽损伤外轻内重,符合高坠死亡征象,结合现场勘查及调查走访,李*宽死亡初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系高坠致胸腹腔脏器破裂导致的死亡。

(二)专家意见。

2024年4月15日,事故调查组聘请3名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事故成因。2024年5月10日,专家组出具专家分析意见为:安装事故塔吊的螺杆(公称直径为 45mm,螺距为 4.5mm)与其配合使用的螺母(公称直径为 48mm,螺距为 5.0mm)无法匹配,加之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使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直接原因。

安装事故塔吊的螺杆与螺母不匹配,加之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使用是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间接原因。

1.巫溪军赢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塔吊安装资质(私用他人安装资质,编造虚假安装方案)组织事故塔吊安装;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装事故塔吊的螺杆与螺母不匹配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未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塔吊安装作业进行现场监督。

2.中交路建重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还在办理中就提前开工建设;对事故塔吊的安装单位审核把关不严,致无塔吊安装资质的巫溪军赢公司从事塔吊安装;未查验并验收安装事故塔吊的螺杆和螺母的产品合格证、型号。

3.重庆方郡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职责:在审核事故塔吊安装方案时发现其存在问题不予审批同意,但仍默许事故塔吊安装,并在安装过程中实施监理,未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

四、监管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还在办理中就开工建设,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督管理履职不到位。

五、事故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1.巫溪工业发展公司在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还在办理中就开工建设。

2.重庆满鼎源公司供货出现错误且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重庆满鼎源公司将刘*军订购的45mm规格螺母,错误地发成48mm规格螺母;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未验明事故塔吊螺母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刘*军,男,重庆市巫溪县人,系巫溪军赢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刘*军私刻公章,已移送县公安局调查处理,且刘*军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同时,刘*军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安装事故塔吊的螺杆和螺母不匹配的事故隐患。刘*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1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杜*林,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中交路建重庆公司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项目经理。杜*林对该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对事故塔吊安装合同签订把关不严,导致无资质的单位安装塔吊;未及时消除事故塔吊螺杆和螺母不匹配的事故隐患。杜*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2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交路建重庆公司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调离现任岗位。

3.李*兰,女,重庆市江北区人,系重庆方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塔吊安装方案未经审批同意仍然安装的事故隐患。李*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3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巫溪军赢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塔吊安装资质(私用他人安装资质,编造虚假安装方案)组织事故塔吊安装;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装事故塔吊的螺杆与螺母不匹配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未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塔吊安装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巫溪军赢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4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中交路建重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还在办理中就提前开工建设;对事故塔吊的安装单位审核把关不严,致无塔吊安装资质的巫溪军赢公司从事塔吊安装;未查验并验收安装事故塔吊的螺杆和螺母的产品合格证、型号。中交路建重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5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重庆方郡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职责:在审核事故塔吊安装方案时发现其存在问题不予审批同意,但仍默许事故塔吊安装,并在安装过程中实施监理,未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重庆方郡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安全监理细则》6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监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还在办理中就开工建设,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督管理履职不到位。建议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县住房城乡建委党委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巫溪工业发展公司在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还在办理中就开工建设,建议县国资监管中心对巫溪工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话提醒。

2.重庆满鼎源公司供货出现错误且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将刘*军订购的45mm规格螺母,错误地发货成48mm规格螺母,导致刘*军将不匹配的螺杆与螺母用于事故塔吊安装;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未验明事故塔吊螺母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7之规定,建议移交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满鼎源公司依法调查处理。

3.2023年至2024年3月,重庆雄盛公司与巫溪军赢公司合作安装和拆除塔吊,重庆雄盛公司提供塔吊安装和拆除资质,负责巫溪军赢公司出租的塔吊的安装和拆除,实际上重庆雄盛公司未参与塔吊的安装和安全管理。建议由县住房城乡建委对重庆雄盛公司依法调查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巫溪军赢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公司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针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及配件,要备齐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二)中交路建重庆公司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有关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要加强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核;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机械设备及相应配件入场前的查验。

(三)重庆方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强化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在施工过程中和方案审查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针对突出问题要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

(四)巫溪工业发展公司要举一反三,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其他建设工程要及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组织开工建设。要组织事故参建单位认真分析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管理问题,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问题整改。

(五)县住房城乡建委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并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加大督促检查执法力度,督促各参建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整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重点建设工程加大“一对一”监管力度,确保全县建设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起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细化工作措施,组织专班对辖区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强化风险研判,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4·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二条第三项: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第二款: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第六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巫溪农产品园区基础工程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管理手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