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靛水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
“5.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12日14时40分许,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在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小区*栋*单元*—*实施砸墙装修作业时因工人操作不当,致墙面坍塌将工人砸伤,经120现场抢救无效于15时死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5〕7号)要求,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房城乡建委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彭水靛水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5.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彭水靛水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5.12”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概况
2026年1月20日,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小区*栋*单元*—*室业主**与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签订了《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按照装修设计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作业,工期为1年。2026年5月7日,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将该房屋内的墙体拆除工作以1800元的价格发包给邓*红。2026年5月10日,邓*红联系李明英到该房屋一起进行墙体拆除工作。
(二)事故单位概况
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82417****,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2013年11月06日,投资人:**,住所:重庆市彭水县****号附*号2-4(自主承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装饰设计,装饰材料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相关当事人概况
1. 李*英,女,身份证号码:510823*********341,55岁,四川省**县人,墙体拆除工人,本次事故中的死者。
2. 邓*红,男,身份证号码:513525*********55X,51岁,重庆市**县人,墙体拆除工人,与李*英是夫妻关系。
3. 邵*,男,身份证号码:500243*********235,37岁,重庆市**县人,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投资人。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12日,李*英与邓*红按照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的工作安排,分别在****小区*栋*单元*—*室进行楼板和墙体拆除工作,14时40分许,李*英在对****小区*栋*单元*—*室厨卫间和门廊的隔断墙进行自下而上(从墙体底部进行掏掘)的拆除时,由于墙体下部被拆除,缺少支撑力,导致墙体上部发生坍塌,将李*英砸倒,15时彭水自治县中医院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生现场确认李*英已经死亡。
(五)事故现场概况
事故现场位于靛水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该房屋属于跃层式商品房,共有2楼,事故发生地位于该房屋一楼位置,事发时李*英正在对1楼厨卫间和门廊的隔断墙进行自下而上(从墙体底部进行掏掘)的拆除。
(六)相关鉴定情况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202650024302700021)记载:“李*英死亡时间:2026年5月12日15时,死亡原因:颅内损伤”,符合墙体坍塌致死的结果。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本次事故造成李*英一人死亡。
2. 本次事故造成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等共计约14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邓*红和现场附近的其他人(其中包括一名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的销售员)一起将压在李*英身上的墙体搬移,然后邓*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现场其他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在现场附近的相关工作人员也积极配合进行抢救工作,15时许彭水自治县中医院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生现场确认李*英已经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了相关情况,县人民政府向属地街道、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住房城乡建委通报了相关情况,整个事故信息的流通明显不畅,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消息的时间明显滞后。事故发生后,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与死者家属进行了协调和沟通工作,达成了善后赔偿协议和后续赔偿费用的解决方案,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事故调查组现场查勘,调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死者李*英在靛水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进行墙体拆除工作时,违反《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3.5.14第二款:“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2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之规定,从墙体底部进行掏掘,导致墙体上部缺失支撑力发生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一是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将房屋墙体拆除工作违规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邓*红。
二是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在将拆除墙体的业务交给邓*红等人进行作业时,未对邓*红等人进行教育培训。
三是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对于现场工人的施工作业缺乏管理,也未对作业现场开展经常性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李*英从墙体底部进行掏掘作业的安全隐患。
四是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未向邓*红等人配备安全帽、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四、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情况
(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行业主管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责:1.印发了2026年领导分工文件;2.开展了“住宅小区隐蔽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等涉及住宅安全的专项行动并印发了行动方案;3.提供了2026年二季度安全生产风险研判记录及风险清单;4.提供了2026年针对物业公司的安全检查记录。5.成立了“彭水自治县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并落实相关工作;6.提供了202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7.下发了《关于限期整改物业区域安全隐患的通知》等安全隐患整改文件。
(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管理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责:1.印发了领导分工文件;2.提供了2026年安全例会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3.制作了2026年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4.提供了2026年二季度的安全检查记录;5.提供了2026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6.提供了2026年季度风险研判清单;7.提供了2025年对检查到的安全隐患下发的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的文书;8.提供了202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李*英,作为涉事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3.5.14第二款要求进行墙体拆除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
1. 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
依据上述情况,事故调查组认为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投资人邵*
事故调查组认为,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投资人邵瀚一是未严格督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未及时消除施工工人无安全防护用品、未按照《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3.5.14第二款要求进行墙体拆除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间接导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工作室投资人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其提供的《飞洋华府物业前介工程隐患排查表》中仅记录了隐患问题,无整改情况;该公司提供的《彭水飞洋华府装修巡检日志》中也只记录了业主装修进度和情况,并无隐患问题和整改情况。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对小区内装饰装修行为的监督管理上存在“走过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之规定,鉴于上述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调查中未发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其他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鉴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3.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
调查中未发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有其他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鉴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加强室内装修安全防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严格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捋清室内装修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室内装修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强化装饰装修企业管理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要进一步完善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人员的资质动态监管机制,严禁无资质队伍承接高风险拆除项目,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范培训并留存考核记录。针对仅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室内装修企业,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此类企业的管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房屋业主选择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室内装修企业进行室内装修作业。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落实。县住房城乡建委要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督促相关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严格落实装修进场“双核验”制度,业主办理装修报备时,既要核验施工队伍的资质证明,也要书面告知墙体拆除的禁止性要求,和业主、施工方三方签订安全管理承诺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同时建立装修现场每日巡查机制,对砸墙、拆除作业的重点区域增加巡查频次,现场配备安全风险提示牌,发现施工人员采用电镐从墙体底部掏掘、未做临时支撑等违章操作时,第一时间叫停作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立即上报属地主管部门。
彭水靛水彭水县渝瀚装饰设计
工作室“5.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10日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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