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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MB1605132Y/2024-00034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后期处置(灾后重建)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 标题
  • 广州市万里诺物流有限公司“6.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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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万里诺物流有限公司“6.27”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27日9时14分许,驾驶人黄清华驾驶粤A***19/粤A***6挂号车辆(所属企业: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至G65包茂高速(重庆彭水段)下行方向1774公里410米处时,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致粤A***19/粤A***6挂号车驾驶人黄清华受伤,乘车人陈荣峰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0〕15号)要求,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郑永东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广州市万里诺物流有限公司“6.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6月26日22时左右,黄清华驾驶粤A***19/粤A***6挂号车辆在成都装运40吨左右的汽车零配件等货物发往广州。6月27日8时许,在武隆服务区吃过早餐后,驾驶员黄清华替换陈荣峰继续驾驶车辆(陈荣峰在驾驶舱后排睡觉)。6月27日9时14分许,当车辆驶出隧道时,驾驶员黄清华踩了一下制动,半挂车部分摇摆导致车辆失控,先后撞击道路两侧护栏后,最终车辆于G65包茂高速(重庆彭水段)下行方向1774公里410米处时撞击右侧护坡停下。此次事故致粤A***19/粤A***6挂号车辆驾驶人黄清华受伤,乘车人陈荣峰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0余万元。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派出法律工作者为死者亲属做好法律服务,维护死者及亲属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300120240000017号)认定:驾驶人黄清华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陈荣峰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经过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协调,事故单位已先行向死者亲属赔付丧葬金等34000元,其余款项事故单位正在走工伤认定和赔偿流程。目前死者陈荣峰尸体已被其亲属运回老家安葬,死者亲属情绪稳定,没有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企业情况及死者基本信息

(一)事故企业

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9315570M;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上南路139号之二十四1*9-1*9铺;法定代表人:刘龙;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5月15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次事故中粤A***19/粤A***6挂号车辆所属公司。

(二)肇事驾驶员及车辆基本信息

黄清华,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现年51岁,家住湖南省攸县石羊塘镇佳联村黄竹如组黄竹如019号,身份证号:430223**********59,系本次事故中驾驶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粤A***19/粤A***6挂号车的肇事驾驶员。驾驶证:【A2,驾照有效期止:2026年6月18日,证号:430223**********59,档案编号:440171476688,发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从业证号:430223**********59: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发证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车辆情况: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粤A***19/粤A***6挂号;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上南路139号之二十四1*9-1*9铺;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9GE4TLQ2/中集牌ZJV9402TJZSZA;车辆识别代号:LZGJL3843PX119482/LJRC1583G1045049;发动机号码:7423K043004/无】;整备质量:9400kg/5300kg;核定载质量:无/34700kg;准牵引总质量39400kg/无,车辆尺寸:8800 *2550*3950mm/14910 *2480*1700mm】;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粤A/2024年12月粤A。

(三)死者信息

陈荣峰,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生,殁年51岁,家住湖南省衡东县荣桓镇松塘村7组,身份证号:430424**********3X。事发时,陈荣峰在粤A***19/粤A***6挂号车辆驾驶舱后排睡觉,车辆和护栏发生碰撞后,致其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性质和应急评估

(一)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通过事故调查组现场查勘,调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 直接原因:黄清华驾驶的粤A***19/粤A***6挂号车辆超速行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间接原因: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未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未对驾驶员黄清华组织开展新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黄清华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车辆同轴左、右侧轮胎花纹一致性虽纳入安全风险清单却未实际落实;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半挂车(粤A***6挂)左、右侧轮胎花纹不一致的事故隐患;从事车辆日常管理的车队长安勇无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上行为是发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3. 事故性质:本次事故车辆粤A***19/粤A***6挂号车辆是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在事发时装运一车汽车零配件,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也将超速行驶、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认定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上情况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情形。且此次事故发生,与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落实存在因果联系,导致1人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19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因此,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该起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立即成立了广州市万里诺物流有限公司“6.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同时下设事故应急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本着突出重点、紧扣节点、依法依规、严查细究的原则,先后前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广州市万理诺物 流有限公司等单位,调阅核实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响应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6人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各级相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和救援指令后,反应迅速,施救措施、信息报送、善后维稳等工作及时和富有成效,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次生事故,未引发群体事件、社会面总体可控。但在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事故应急响应还应更迅速;二是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有待加强;三是应急基础数据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黄清华(本次事故肇事司机)

黄清华驾驶粤A***19/粤A***6挂号车辆行驶至G65包茂高速(重庆彭水段)下行方向1774公里410米处时,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致粤A***19/粤A***6挂号车辆乘车人陈荣峰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230号):事发前牵引车(粤A***19)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半挂车(粤A***6挂)第一、第二、第三轴左、右侧轮胎花纹不一致,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中:“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的要求。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473号)鉴定意见:事发时粤A***19/粤A***6挂号车辆行驶速度为82KM/H。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4】法(病理)鉴字第136号〕,鉴定意见为陈荣峰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及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300120240000017号)认定:粤A***19/粤A***6挂号车驾驶人黄清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驾驶人黄清华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陈荣峰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黄清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事故调查组建议,驾驶员黄清华个人涉嫌违法犯罪部分的责任追究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调查处理。

(二)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

经调查发现,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组织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安排了专职车辆安全管理人员,牵头开展了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履行了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事故调查组建议,不对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实施行政处罚。

调查中未发现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刘龙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形,建议不予追究该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发现,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管理未落实的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公司实际负责车队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监管)的车队长安勇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之规定。二是公司未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三是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半挂车(粤A***6挂)左、右侧轮胎花纹不一致的事故隐患,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条中:“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该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间接导致事故发生,负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失职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调查发现,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配合死者亲属走工伤认定程序,死者亲属情绪稳定,未引发负面舆情,无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调查中,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向事故调查组主动供述了“车辆同轴左、右侧轮胎花纹一致性虽纳入安全风险清单却未实际落实,出车前安全例检未检查车辆同轴左、右侧轮胎是否一致”等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线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同时建议事故企业立即将存在的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切实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以及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作为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1.印发了《关于企业交通安全风险评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下发了《关于做好“五一”期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3.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汛期极端天气下事故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4.印发了《关于督促白云区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重点车辆管理的通知》;5.组织了道路货运企业“两类人”参加广州市道路货运行业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工作;6.印发了《关于近期货运行业亡人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7.印发了《关于2024年上半年货运行业情况的通报》;8.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9.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型货车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10.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学习自查和填报的通知》;11.2024年1-7月,对广州市万理诺物流有限公司开展督查检查5次,下发4份《限期整改通知书》,均已复查整改闭环。

鉴于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及有关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广州市万里诺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企业主体安全监管职责,做到企业安全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强化风险研判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实行闭环管理,尤其针对货运车辆遍布全国范围的流动性和特殊性,制定行之有效的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并加以督促落实,切实防范此类道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

 

附表:广州市万里诺物流有限公司“6.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广州市万里诺物流有限公司“6.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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