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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3709450703N/2024-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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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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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南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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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2
巴南花溪“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巴南花溪“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日6时45分许,重庆领行悦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渝ADA3*11小型轿车在巴南区渝南大道九公里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
2024年2月28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交通运输执法巴南区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工会、花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花溪“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巴南花溪“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李某林,渝ADA3*11小型轿车驾驶人,男,45岁,汉族,档案编号:500300199182,准驾车型为“B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持有“J-网约出租(主城区)”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9日。
经调查,驾驶人李某林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范某洲(死者),行人,男,68岁,汉族。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DA3*11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5A2DJX9KA003216,发动机号:KDTJ008199,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渝交运管渝字500402038116号),有效期至2027年6月14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领行悦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1879003902059307809。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领行重庆公司),“T3出行”网约车平台重庆运营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8日,为分公司,负责人:孙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10号第16层1#3单元,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FMX775,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200436号),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6日。
2.重庆领行悦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悦享汽车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D3N2XG,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等。
3.上海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行重庆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30日,为分公司,负责人:姚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40号4幢3-22,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81286H,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旧车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汽车新车销售,信息咨询服务等。
4.重庆万锐智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万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2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茂,公司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翠云街道云竹路21号5幢16楼(自主承诺),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HFU7XP,经营范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等。
重庆悦享汽车公司与上海嘉行重庆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由上海嘉行重庆公司负责重庆悦享汽车公司名下所有从事“T3出行”网约车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上海嘉行重庆公司与重庆万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重庆万锐公司负责对上海嘉行重庆公司车辆从事“T3出行”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进行日常管理。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日6时20分许,李某林驾驶渝ADA3*11小型轿车使用“T3出行”网约车平台接了四位乘客从渝中区解放碑前往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6时45分许,李某林驾驶车辆由李九路口方向行驶至巴南区渝南大道九公里路段时,撞到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范某洲。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九公里路段,道路分别通向岔路口和李九路方向,道路中间设置有中心花台分隔,双向通行,由李九路方向往岔路口方向车行道全宽11.4米,施划有三条车行道,事故路段施划有人行横道,人行横道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事故发生时为白天,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潮湿。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2024年1月1日6时56分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大队民警先期到现场处置,并迅速开展现场勘查、证人走访等调查工作。7时5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李某林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20”“110”电话。范某洲经到场“120”医护人员确认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渝ADA3*11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林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300120240000001号)认定:
李某林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驾驶人李某林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2号),事故车辆事故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7号),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速度应为54km/h。
3.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渝公巴鉴(病)〔2024〕1号),范某洲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1.交通运输执法巴南区大队。经查,一是高度重视网约车及网约(客运)平台公司的监管工作,组织召开推进工作会,分析、安排布置网约车执法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行业执法监管。二是强化执法检查,加大对网约车的打击整治力度,联合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召开行业维稳联席会,约谈网约(客运)平台公司3家,2023年来,共开展网约(客运)平台公司入企检查3次,查处网约车非法营运147件,驾驶员违规巡游揽客8件。三是加强安全宣传运用,对辖区网约(客运)平台公司进行法制宣传,为网约车驾驶员开展安全、文明服务培训,并要求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2.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经查,一是在道路标志方面,此次事故所涉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齐全,为无隐患问题道路。二是秩序安排方面,支队制定了冬季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三是事发地所涉花溪勤务大队,2023年在日常管理中,查处各类交通违法68820件,12月以来在渝南大道九公里及周边路段开展违法集中整治10余次,纠正货车、摩托车以及行人等各类违法70余件。四是花溪勤务大队持续通过在人员密集场所发放宣传资料,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横幅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醒群众遵守交通规则,平安出行。
3.区城市管理局。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李某林,渝ADA3*11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南京领行重庆公司。经查,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公司按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2.重庆万锐公司。经查,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驾驶人教育培训,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3.交通运输执法巴南区大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4.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5.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一般城市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上海嘉行重庆公司,在对事故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时,未严格按公司车辆管理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鉴于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区交通局移交渝北区交通局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和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按章操作。
巴南花溪“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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