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1MB1806137Y/2026-00095 | [ 发文字号 ] | 无文号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9-14 |
重庆再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12”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12日12时50分许,重庆再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寿区渡舟街道杏林路进行雨水管道修复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长寿区人民政府授权(《关于授权区应急局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20〕17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18号),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区国资委等为成员的“长寿重庆再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长寿“5·12”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同时聘请了安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重庆再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坍塌事故。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事故项目为长寿区城区阳鹤山片区排涝调蓄设施项目(二标段),项目已取得完整合法审批手续,包括《长寿区城区阳鹤片区排涝调蓄设施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批复》《长寿规资函〔2024〕98号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复函》《阳鹤山二标段审图合格书》,项目建设程序合规。
建设内容:对长寿区城区阳鹤山片区排涝调蓄设施进行修复,主要采用钢片+CIPP紫外光固化修复、裂管法修复、局部树脂修复、开挖修复等工艺,涵盖DN600-DN1200多种管径。
项目工期:合同工期180天,2025年11月25日正式开工,原计划2026年5月24日完工,后因现场工况调整计划延期至2026年7月,事故发生时项目已完成70%工程量,施工合同总价523.26万元。
事故作业点情况:事故发生于渡舟街道杏林路雨水管道,管道上方为人行道,管道规格DN800,实测埋深1.6m,涉事管道采用钢片+CIPP紫外光固化工艺进行修复。事发时,两侧工作井向中间推进安装钢片,事故当日作业内容为管道内清掏淤泥、安装内衬钢片。
(二)相关单位概况
1.业主单位: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区住房城乡建委下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定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立项、资金统筹、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督管理。
2. 代建单位: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开投集团)
法定代表人:陶*荣,国有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4289*****,成立于2002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10亿元,注册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受业主委托承担本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负责现场进度、质量、安全、合同管控。
3. 监理单位:方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郡咨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8*****,成立于2005年9月12日,注册资本1080 万元,注册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
- 施工总承包单位:重庆再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发环境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1*****,成立于2020年6月30日,注册资本1537万元,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市政设施管理、环保工程等,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至2030年11月06日。
(三)相关方合同情况
2024年12月,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与长寿开投集团签订《委托代建协议》;2025年10月,代建单位与再发环境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同期,代建单位与方郡咨询公司签订监理合同。
(四)事故发生情况
2026年5月12日8时许,再发环境公司长寿项目杏林路作业班组长赵*金召开班前安全会,对当日作业内容、安全风险进行了告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随后,现场安全员王*对事故作业区域管道进行了通风、气体检测(连续作业每30分钟检测一次),9时许检测结果符合有限空间作业要求后,作业人员王*、陈*忠、王*勇等3人佩戴安全帽、头灯、反光背心、雨鞋等防护用品,进入事故作业区域施工作业,作业区域已设置警戒线。当日作业内容为管道清掏淤泥、安装DN800内衬钢片,当日作业分工为王*负责管道内的淤泥清掏和钢片安装,王*勇在井口(没有在管道内)协助王*转运淤泥及运送材料,陈*忠在地面负责协助王*勇转运淤泥(一次转运2-3桶,每桶重约15-20斤)和运送材料,作业过程中3人按作业要求到地面进行了休息。
12时40分左右,班组长赵*金通知大家停工作业准备吃午饭,王*未及时撤离作业现场,继续在管道内进行施工作业。12时50分许,管道内突然传来异响,班组长赵*金立即进入管道内查看,发现王*被坍塌的泥石压住,身体已无法动弹、失去自主反应,随后出井通知安全员王*,并组织人员在地面挖孔进行救援。项目安全员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9消防救援电话、110报警电话,同时向项目经理宋*君及代建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事故情况。
13时许,119消防救援人员、120急救人员先后赶到现场,消防救援人员采用挖掘机配合人工开挖的方式开展救援,挖掘结束后,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当时被困人员处于昏迷状态,人员被困位置为管道未拼装修复区域,人员被泥石掩埋;14时25分左右将王*救出,120急救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区人民医院救治,于14时50分左右,医院宣布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人民币。死者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年龄 |
工种 |
伤害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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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男 |
50011319******5612 |
重庆市巴南区****** |
36 |
维修工 |
死亡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班组长赵*金立即组织现场工友开展人工开挖路面施救,项目安全员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9消防救援电话、110报警电话,同时向项目经理宋*君及代建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事故情况;代建单位立即电话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3时许,119消防救援人员、120急救人员先后赶到现场,随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赶到现场,14时25分左右将王*救出。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急救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14时25分左右将王*送往长寿区人民医院后,终因王*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再发环境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赔偿金额158万元已全部支付到位,死者遗体已火化安葬,家属无过激行为,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上报事故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区消防救援局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医疗救治、善后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调查组对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进行评估,本次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及时、有效,无处置不当之处。
(一)直接原因分析
1.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管段上部存在松散泥石的隐患,垮塌泥石落于未修复管道内直接掩埋作业人员。
2.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人员王*未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强制性条款(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施工工艺技术4.5.2管道修补及加固措施: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管道内属于有限空间,操作人员在钢环内作业时,需配备通风、照明等防护用具,全程在稳固钢环的防护范围内操作,有效规避土体坍塌、管壁坠落、杂物掉落等安全风险),未全程在稳固钢环的防护范围内作业,坍塌发生后无法及时避险。
综上所述,经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再发环境公司在进行雨水管道修复作业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王*未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作业点上方土体发生局部坍塌,坍塌的泥石直接掩埋王*,导致其受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再发环境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对项目地下管线复杂地质特点风险研判不足,对连续降雨后管道上方土体存在坍塌次生风险研判不足,风险管控不严。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安全日志检查不全面,未反应对井下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情况,隐患排查存在盲区。
3.安全教育不全面。再发环境公司长寿项目部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未全员覆盖;涉事项目班前安全活动记录仅覆盖常规有限空间风险,未针对本项目非开挖+汛期降雨叠加风险开展专项培训,作业人员对坍塌风险认知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4.应急管理不到位。应急预案仅针对常规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编制,未结合管道内坍塌特殊工况制定处置方案,事故作业现场应急准备不充分。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施工、监理、业主代建、行业监管等单位安全管理及履职情况进行核实。
(一)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监理单位:方郡咨询公司。该公司在长寿设立了监理部,建立了监理制度体系,编制了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安全监理职责。5月11日,监理单位对涉事项目5月12日的施工作业进行了审批,5月12日监理单位对事故作业点进行了旁站监督,11:40左右总监对事故作业点进行了巡查。调查未发现监理单位有导致事故发生和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但事故调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查阅1-4月有限空间作业票,监理单位对监管项目都进行作业审批,但部分作业票未如实记录现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查阅1-4月监理单位安全隐患监理通知书,对检查发现现场反复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业主、代建单位: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长寿开投集团。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履行了项目建设的统筹管理职责,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中,业主单位2026年1月、2月、4月多次联合区住建委召开重大项目质量安全专题会,将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列为年度安全管控重点,形成会议纪要;全年组织3次重大项目调度会、1次项目质量安全专题会,针对管网隐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提出常态化隐患排查要求。代建单位长寿开投集团于2025年7月以(长开投发〔2025〕85号)文件成立了集团安委会、集团防减救灾委,本项目建设以来明确了代建项目负责人,开展了管网开挖、高边坡、深基坑、有限空间等专项排查,日常检查记录了项目进度、安全检查情况,定期参加项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10次并对监理工作进行了月度考核。调查未发现业主和代建单位有导致事故发生和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但事故调查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查阅1-4月长寿开投集团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部分检查记录无监理、施工方签字确认,隐患整改结果报告单未填写整改完成时间等问题。
(二)区级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1.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以来,区国资委加强区属国企安全生产管理。一是完善监管制度,1月印发年度国企安全生产监管方案,划定市政项目、有限空间作业、危大工程三大监管重点,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安全隐患;二是强化统筹部署,多次召开党委会、安全专题会,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指示部署,通报安全事故,要求企业汲取事故教训,抓实安全防控工作;三是抓实专项督查,3月组织开展区管国企全覆盖安全专项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落实、现场作业管控等情况,建立专项台账,督促隐患限期整改闭环;四是健全考核约束,将安全生产纳入国企经营业绩考核,划定考核标准,落实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 区
2026年以来,该委按照职责抓好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是细化监管部署,年初印发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将市政管网修复工程列为年度重点监管内容;二是压实属地管控责任,召开了2次重大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专题会,通报行业事故案例,从严落实有限空间、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要求;三是强化现场执法检查,开展4轮在建项目全覆盖安全检查,依法处置安全违法问题,2026年1月以来开展在建工程检查428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85份,局部停工通知书14份,发现隐患373条并100%督促整改完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24条并全部上报系统,简易执法37起,罚款2.62万元;四是抓实安全教育,组织辖区施工、监理单位开展2次安全专题培训。
但事故调查中发现区住房城乡建委存在以下问题:执法不够严格,对行业领域有检查有处罚,但通过检查数据与处罚情况进行分析,处罚率为8.64%(总检查428次,简易处罚37起),单条隐患平均对应罚款为70.24元/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方式不当,部分重大事故隐患以督促整改为主;查阅1-4月监督检查记录,对企业检查形成了监督检查记录,但对部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形成闭环管理。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男,再发环境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落实施工方案要求,现场作业操作不当;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的规定,鉴于王*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重庆再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予以处理。
2. 吕*,男,重庆再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监督不到位,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5]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对吕*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 宋*君,男,重庆再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长寿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7]的规定,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8]对宋*君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调查未发现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区国资委、长寿开投集团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对于调查过程中发现方郡咨询公司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不够深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未及时报告,未完全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9]规定,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0]之规定,建议移交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调查过程中发现长寿开投集团部分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管理的问题,建议长寿开投集团对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形成专项整改报告报送区国资委。
3. 对于调查过程中发现区住房城乡建委在行业领域日常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区住房城乡建委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形成专项整改报告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切实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施工单位:重庆再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 健全责任体系。再发环境公司全面修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新梳理全员岗位职责,细化岗位安全考核标准。杜绝安全管理制度与现场作业脱节,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行为从严追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抓实教育培训。聚焦市政管网非开挖修复高风险属性,开展专项安全交底、风险警示教育及实操培训,重点强化管道坍塌防控、有限空间作业、特种作业等内容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升人员风险辨识及规范操作能力。
3. 严守作业规范。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执行好“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作业准则,规范作业审批票证管理。优化劳动组织与现场管理,合理规划施工顺序。
4. 常态化排查隐患。加强现场监督与隐患排查,加大对施工作业现场重点环节的巡查力度,对任何违章行为“零容忍”,全面辨识坍塌、中毒窒息等重大风险,提升隐患排查深度和有效性。
(二)监理单位: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业主及代建单位: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长寿开投资集团
统筹全域安全管理,从严落实施工方案审批、过程管控,结合非开挖修复工艺风险特点制定项目专项安全管控方案。依托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常态化考核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情况,核查现场作业合规性、隐患整改落地性,督办监理整改指令闭环落实,压实项目现场管理职责。定期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事故警示教育,普及安全规范,筑牢参建单位全员安全思想防线。
(四)行业及国资监管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资委
区国资委:强化考核约束,管控国企投资项目安全。将安全生产纳入区属国企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履职专项考评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事故企业、失职人员严肃追责。加强对区属国企项目现场安全工作指导,排查代建管理、现场安全漏洞,督促责任落实落地。
区住房城乡建委:夯实责任,严格按照(长寿委办发〔2023〕16号)文件落实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行业监管,科学制定并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将市政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列为年度重点监管;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建设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和处罚力度,扎实推进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时总结此次事故教训并传达到各企业、工地,做到一处出事故全区受教育,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0]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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