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1MB1806137Y/2026-00094 | [ 发文字号 ] | 无文号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9-14 |
长寿重庆锦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3月27日上午7:30许,重庆锦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宇洁化工有限公司的“年产56万吨水处理剂项目”现场作业时,作业人员任*川操作的直臂车侧翻,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9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局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20〕17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等为成员的“长寿重庆锦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长寿“3·27”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寿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参加,同时聘请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重庆锦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当事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事故类型:车辆伤害。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年产56万吨水处理剂项目;
建设单位:重庆市宇洁化工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重庆江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锦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铁兴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项目备案情况:年产56万吨水处理剂项目代码:2501-500115-04-01-534493,建设内容及规模(生产能力):一期新建1套聚氯化铝/聚氯化铝铁生产装置、1套复合碳源生产装置和相关配套设施,年产20万吨液体聚氯化铝/聚氯化铝铁、5万吨固体聚氯化铝/聚氯化铝铁和20万吨复合碳源;二期新建1套聚合硫酸铁/聚氯化铁生产装置和相关配套设施,年产10万吨聚合硫酸铁和1万吨聚氯化铁。发证机关: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证时间:2025年1月6日。
2.三同时审查情况:2025年6月24日,专家组出具了同意通过年产56万吨水处理剂(一期)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的《年产56万吨水处理剂(一期)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意见》。2025年4月15日,专家组出具了同意通过年产56万吨水处理剂(一期)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的《年产56万吨水处理剂(一期)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发证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号:50011920250718****。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宇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洁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749*****,法定代表人:石*泉,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从事建筑相关业务,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产、销售:聚氯化铝(固体、液体)、混凝土制品、水泥制品、炉渣、销售:净水设备、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五金、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环保设备及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咨询;炉渣分类,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锦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珩公司),公司营业执照执照情况:法定代表人:邱*,成立于2024年7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D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肆仟壹佰万元整,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自主承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公路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设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防腐材料销售:装卸搬运:招投标代理服务:金属结构制造:五金产品批发,工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软件开发:人工造林,森林经营和管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证书编号为D250170768;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有效期:2029年12月26日;发证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编号:渝JZ按许证字〔2025〕025052,有效期:2025年2月8日至2028年2月7日。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铁兴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全。成立日期:2002年11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7*****。注册资本:陆仟柒佰万元整。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测绘服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劳务分包: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
4.涉事人员
任*川,男,36岁,身份证号50023219*****6372,重庆市武隆区******,锦珩公司职工,本次事故死者。任*川2026年2月接受了公司入职培训,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3月1号起在“年产56万吨水处理剂项目”施工现场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事发时正在1号车间操作涉事直臂车。
(三)事故相关设备情况
涉事车辆为自行走曲臂式高空作业平台(简称直臂车),生产厂家为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符合GB258******标准,设备型号ZA16***-V-Li,设备出厂编号2564300300R******,设备编号SHX-ZG04823Z******-V-Li,产品合格证发放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产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出具时间为2024年5月6日,结论为“合格”。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0日对该车出具了结论为“验收通过”的检测报告。锦珩公司和铁兴重庆公司2025年12月28日对该车进行了进场检查验收,结论为“合格”。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保险,保险有效期止于2026年5月8日。该设备未在国家特种设备目录清单内,不属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只需按照设备操作手册要求接受操作培训后即可操作。
(四)相关协议签订情况
1.建设方与施工方协议签订情况,2025年2月20日,发包方宇洁公司和承包方锦珩公司签订了《重庆宇洁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6万吨水处理剂项目施工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和《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协议约定了相关方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和“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方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2.建设方与监理方协议签订情况,2025年2月20日,发包方宇洁公司和铁兴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明确了双方安全职责。
3.涉事设备租赁协议签订情况,2025年10月19日,租赁方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承租方重庆璟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5.1.1明确“设备在交付前的风险和保管责任由出租方负责,设备交付后至退场前的风险和保管责任由承租方负责”。该设备已经过了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安全管理责任属于重庆璟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7日早晨7:20许,锦珩公司水电班班长王*组织当班职工召开班前会,进行安全教育后,安排刘*、任*川、任*敏安装1号罐区管廊架,由于安装管廊架需要使用直臂车,王*安排任*川操作直臂车、任*敏对使用直臂车过程进行安全监护,并安排了班前准备工作任务:王*和刘*准备材料,任*敏取工具,任*川寻找停放在工地内的任意一台直臂车。任*川独自前往1号车间寻找到涉事的直臂车,在未通知安全监护任*敏到现场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并行驶涉事直臂车,直臂车在行驶过程中破坏了警示带并碾压涉事基坑时发生侧翻并掉入基坑,将任*川从操作平台抛出,摔在距基坑约7米的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地点位于“年产56万吨水处理剂项目”现场一号车间内(见图一),直臂车除部分臂和工作平台外均掉落在基坑里(涉事基坑深度2.3米,长为2.8米,宽为2.5米),距基坑约7米处地面有血迹,基坑里有“当心坑洞,注意安全”字样的警示牌,有警示带、垫板和彩条布,基坑里还有处于固定状态用于坑内竖向防护的钢管和少许散落的钢管(见图二)。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95万元人民币。死者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年龄 |
工种 |
伤害 级别 |
|
任*川 |
男 |
50023219*****6372 |
重庆市武隆区****** |
36 |
操作工 |
死亡 |
事故发生后,随后赶到事故现场的任*敏拨打了120电话,随后涉事班组的班长王*到达现场并通知项目部人员,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现场管理随即赶到了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分别向经开区管委会、区住建委、应急局进行了情况报告。约10分钟后救护车120赶到现场开展现场救治后将伤者任*川运至北城医院。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经开区建管局工作人员相继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证据固定收集。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任*敏拨打了120电话,大约10分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开展急救,后任*川被送往北城医院抢救,于2026年3月28日17:24经医治无效死亡。目前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未造成舆情。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等环节,事故调查组对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细致评估,未发现存在不妥之处。
结合现场勘查、资料查阅、当事人笔录口供、专家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原因有:一是任*川个体安全防护缺失,任*川从直臂车操作平台上被抛出并摔在地面而导致受伤,受伤时其身上及操作平台上未见安全带痕迹,说明其操作直臂车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了《ZA*****-V-Li高空作业平台操作手册》1.6.1“操作本机器时要求使用人身坠落保护装备”的规定。二是任*川擅自操作涉事直臂车进入禁入区域碾压基坑时,致基坑内水平防护损毁造成直臂车失去平衡后侧翻倒入基坑。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任*川未系安全带操作直臂车碾压基坑时,直臂车失去平衡后发生侧翻将任*川从直臂车操作平台内抛出。
- 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不力。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涉事设备操作手册要求,工作人员对直臂车进行移动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并有安全监护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并沿已选择好的安全线路移动直臂车。事故发生时,任*川在安全监护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安全监护时就擅自对直臂车进行移动操作;任*川操作直臂车移动时违规破坏了警戒设施并进入禁入的区域,且碾压了顶部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基坑,因基坑水平防护损毁导致直臂车发生侧翻入基坑内。任*川因未系安全带,在直臂车侧翻时惯性力的作用下被从操作台抛出摔在远处地面受伤致死。公司对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不力。
-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涉事基坑为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预留的基坑,用作安装车间提升机用途。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计划事发当天在涉事基坑内安装提升机,因提升机安装的前期准备工作需要,事发前撤除了基坑周边原有的用钢管设置的竖向硬质防护,仅保留了水平硬质防护。公司为防止人员、设备接近涉事基坑,在涉事基坑周边设置了人员禁入的警戒区域,在基坑上部及周边设置了“当心坑洞,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并采取了张贴公告和班前会告知等管控措施,将涉事车间风险告知了项目部现场作业人员,并明确要求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涉事车间。本次事故中,相关资料虽然能印证任*川事前知道了公司涉事车间的风险告知及人员进入的管控要求,但是他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了涉事车间,公司采取防范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涉事车间的措施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一)重庆市宇洁化工有限公司
宇洁公司完善了该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成立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取得了相应资格证书,对该项目新进场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培训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操作手册;签订协议委托了铁兴公司进行现场施工的安全、进度、质量全过程监管;审核了现场施工方案及措施;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召开了安全技术交底会;公司安全人员每班开展了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定期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进度、质量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人员进行了整改,有整改措施及回复;督促了施工单位强化对直臂车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直臂车现场使用过程安全管控,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手册,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现场监护直臂车使用;督促了施工单位完善现场临边、洞口安全防护;督促了施工单位对涉事车间采取措施管控人员进出。
综上,宇洁公司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已履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中有关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规定的职责,本次事故与宇洁公司管理工作无因果关系,宇洁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责。
(二)铁兴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铁兴公司建立有工程监理组织机构,成立了项目监理部,派驻有项目监理人员。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有现场工作情况,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报验手续进行了审核,对重点部位及工序开展日常监管。对施工现场所用材料、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入场检验,不定时开展有安全、质量巡查,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了安全月检及重大活动期间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并复查。制定并执行了包括吊装作业监理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
铁兴公司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2]的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并形成了旁站记录。根据《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第三条第二款[3]的判定标准,事故现场的直臂车作业不属于危大工程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铁兴公司将事故现场直臂车作业等类似施工作业纳入了日常监理工作,并形成了巡视记录。且日常监理过程中,依规对施工现场开展了监督管理,及时排查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综上,本次事故与铁兴公司管理工作无因果关系,铁兴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责。
(三)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经过事故调查组及专家组核实,2025年10月以来,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党委会定期研究、部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执行了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2025年7月18日对涉事项目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00119202507******),按照规定派遣了2名人员对涉事项目开展安全监督工作,派遣人员按照计划每月至少一次对涉事项目展开了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并对该指令的整改内容进行了闭环管理。2026年以来开展在建工程检查428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85份,局部停工通知14份,督促整改隐患373条,现场执行简易执法37起,处罚2.62万元。
事故调查中发现区住房城乡建委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法不够严格,对行业领域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处置方式大多数是仅下发《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督促整改。二是事故隐患闭环管理不足,据提供的日常对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记录显示,有个别现场监督检查记录中记录的事故隐患无改正的印证资料,三是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查验机制不够完善,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资料进行了查验,但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少量施工许可的项目还未全部完成的情况。
(四)长寿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经开区建管局设置有建管科并配备有人员负责经开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制定有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检查方案,计划和方案均按照规定经过审批后执行,在日常安全检查当中,对现场风险隐患的地方进行了排查,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了闭环的管理。每月对涉事项目进行了至少一次安全检查,将深基坑、吊装作为重点检查的对象,对查出的风险、隐患进行了整改过程跟踪及复查。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任*川,男,群众,任*川未佩戴安全带操作直臂车及违规移动直臂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4]的规定,鉴于任*川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1. 重庆锦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 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之规定,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2. 邹*德,男,中共党员,重庆锦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能有效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8]的规定。邹*德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9]之规定,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3. 王*平,男,重庆锦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年产56万吨水处理剂项目”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生产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次事故中,管控人员进入涉事车间的措施不可靠,对职工个人安全防护佩戴和违章作业行为管控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10]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之规定,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长寿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调查未发现长寿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关联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四)其他处理建议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区住房城乡建委存在的问题,建议长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约谈区住房城乡建委,督促其整改相关问题。
为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1. 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细化直臂车停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从各级管理人员到班组作业人员的考核。
2. 修订完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并如实记录,加强对现场所有作业队伍、人员的培训,让员工全面了解各自岗位职责、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以及应对措施,各类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必须经企业从业能力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遵守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重庆市宇洁化工有限公司
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持续、动态开展风险辨识、评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殊作业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扎实开展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将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及人员,防范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长寿区住建委、长寿经开区建管局
一是及时总结此次事故教训并传达到各企业、工地,做到一处出事故全区受教育。二是督促企业强化职工教育培训,让每一位操作者懂操作、知风险、会应急,以减少职工因不知而冒险蛮干行为。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培训流于形式、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减少事故总量。四是加大行政审批许可流程管理,各级人员管理职责不仅要体现在日常审批流程中,也要体现在现场监管中。
[1]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3]《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第二条 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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