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1550/2021-00084 | [ 发文字号 ] | 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4.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2021-09-16 14:33:54
2021年4月27日18时27分许,张杰驾驶渝DX1***重型半挂车在高林建材公司门口处将从玉观往珞璜滑坡坎房方向步行的任某挂倒在地并碾压,造成任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调查并认定张杰负全部责任。
2021年6月25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4.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机电路7号;法定代表人:邵春洪;成立日期:2012年6月14日,营业期限:2012年6月14日至永久,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新型节能墙体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ALC建筑板材、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干混砂浆、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事期限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经过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27日18时27分许,张杰驾驶渝DX1***重型半挂车从江津区珞璜玉观往珞璜高林建材公司内行驶,当行驶至珞璜工业园园区大道高林建材公司门口处在右转弯进入高林建材公司时,渝DX1***重型半挂车将从玉观往珞璜滑坡坎房方向步行的任某挂倒在地,致使任某遭到渝DX1***重型半挂车碾压,造成任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张杰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及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任某,女,69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9组31号,身份证号:510225********XXXX。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四、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张杰驾驶渝DX1***重型半挂车在转弯时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张杰负全部责任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张杰。
张杰驾驶渝DX1***重型半挂车在转弯时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将行人任安容挂倒在地并碾压造成任某当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二)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四)项[2]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建议
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江津区2021年“4.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10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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