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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1550/2021-000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重庆远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2021年“1.1”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1-06-01 11:03:43

2021年01月01日16时13分在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平安街路口,杨治君驾驶重庆远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所属的渝C16***出租车调头时,因未确保安全,与道路上的行人吴XX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吴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调查并认定杨治君负主要责任。

2021年4月15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重庆远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2021年“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远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类型:内资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昌贵;成立日期:1998年9月15日,营业期限:1998年9月15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出租客运(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二、事故经过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1月01日16时13分在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平安街路口,杨治君驾驶重庆远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所属的渝C16***出租车调头时,因未确保安全,与道路上的行人吴XX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吴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杨治君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及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吴XX,女,75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镇**街22号3单元2-2,身份证号:510225********XXXX。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四、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杨治君驾驶渝C16***出租车在道路上行驶,掉头过程中未对道路上行人状态仔细观察,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吴XX未在人行道内通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杨治君负主要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杨治君。

杨治君驾驶渝C16***出租车在道路上行驶,掉头过程中未对道路上行人状态仔细观察,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与道路上的行人吴洪香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吴XX当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2]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3]和《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之规定,区交通局已对其作出吊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重庆远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对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5]、第九十四条第三项[6]之规定,区交通局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2020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2020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津交执发〔2020〕18号),分别于5月8日,7月15日,9月30日,12月8日,12月11日,对重庆远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实施安全执法监督检查5次,排查治理安全隐患6个,每个安全隐患都实施闭环管理。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江津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以处理。

六、整改措施建议

重庆远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江津区2021年“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5月10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3]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道路运输经营者责任造成的交通责任事故依法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事故车辆停业整顿三十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4]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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