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1550/2020-00019 | [ 发文字号 ] | 津交调组〔2020〕9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2020-11-19 10:39:22
(津交调组〔2020〕9号)
2020年6月2日13时55分,重庆启诚实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高蒋陶驾驶渝DP3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重庆市江津区省道106线由白沙方向往李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重庆市江津区省道106线白沙镇凤凰路段时,跨越中心实线与相对方向由傅茂书驾驶的渝C82***号小型面包车碰撞,造成渝C82***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傅茂书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调查并认定高蒋陶负主要责任。
2020年8月18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重庆启诚实业有限公司“6.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启诚实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有后街百货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窦明乾,注册资本:陆仟捌佰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6日,营业期限:2017年10月26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销售:预包装食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建材、日用百货、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化工产品、润滑油……普通道路货运(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餐饮服务、旅行社服务。
二、事故经过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2日13时55分,重庆启诚实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高蒋陶驾驶渝DP3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重庆市江津区省道106线由白沙方向往李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重庆市江津区省道106线白沙镇凤凰路段时,跨越中心实线与相对方向由傅茂书驾驶的渝C82***号小型面包车碰撞,造成渝C82***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傅茂书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高蒋陶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白沙大队及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傅茂书,男,45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身份证号:5102**********9699.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高蒋陶驾驶渝DP3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付茂书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高蒋陶负主要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高蒋陶。
高蒋陶驾驶渝DP3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与相对方向由傅茂书驾驶的渝C82***号小型面包车碰撞,造成傅茂书当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1]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二)重庆启诚实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目前经营车辆2台,管理人员3人。公司对驾驶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内容和方式上不足,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虽然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但未如实记录,建议由区交通局依法处理。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重庆启诚实业有限公司对以下几点进行整改:
一是按照区交通局对货运企业驾驶员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是强化对所属车辆开展路检、路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三是举一反三,将该事故通报公司全体员工,做到警钟长鸣。
江津区2020年“6.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1月9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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