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1550/2020-0001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2020-09-14 10:55:30
(津交调组〔2020〕5号)
2020年5月13日11时许,重庆太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建涛驾驶渝AN9***重型自御货车,沿珞璜园区B区道路从天助水泥厂方向往玉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珞璜园区B区道路临港大道货场路口路段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减速让行,与车行方向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雷武容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雷武容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调查并认定陈建涛负主要责任。
2020年7月21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重庆太威运输有限公司“5.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太威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镇**街48号,法定代表人:李刚,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7月29日,营业期限:2013年7月29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物流信息服务;仓储服务;货运代理;销售粉煤灰、煤渣脱硫石膏、五金交电、建材、日用百货。
二、事故经过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13日11时许,重庆太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建涛驾驶渝AN9***重型自御货车,沿珞璜园区B区道路从天助水泥厂方向往玉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珞璜园区B区道路临港大道货场路口路段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减速让行,与车行方向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雷武容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雷武容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雷武容,女,52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164号,身份证号:5102**********0324.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陈建涛驾驶渝AN9230重型自御货车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减速避让,操作不当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雷武容横过机动车道路时未注意观察,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道路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陈建涛负主要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陈建涛。陈建涛驾驶渝AN9***重型自御货车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操作不当,将行人撞倒致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1]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二)重庆太威运输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目前经营车辆45台,管理人员3人。公司对驾驶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内容和方式上不足,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建议由区交通局依法处理。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重庆太威运输有限公司对以下几点进行整改:
一是按照区交通局对货运企业驾驶员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是强化对所属车辆开展路检、路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三是举一反三,将该事故通报公司全体员工,做到警钟长鸣。
江津区2020年“5·1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3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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