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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20-263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泸州琦宏运业有限公司 2019年“9.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0-08-11 17:33:01

(津交调组〔2019〕9号)

 

2019年9月28日10时40分,泸州琦宏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杨代铸驾驶川E57***号重型货车,沿塘河至两河公路由塘河往两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槐花新村路段时,与从其车行方向道路左侧往右侧横过公路的行人杜文彬发生碰撞,造成杜文彬受伤后经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调查并认定杨代铸负主要责任。

2020年3月28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泸州琦宏运业有限公司“9.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泸州琦宏运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泸州市泸县**镇,法定代表人:熊庭高,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8月25日,营业期限:至2017年11月1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二、事故经过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28日10时40分,泸州琦宏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杨代铸驾驶川E57***号重型货车,沿塘河至两河公路由塘河方往两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槐花新村路段时,与从其车行方向道路左侧往右侧横过公路的行人杜文彬发生碰撞,造成杜文彬受伤后经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白沙大队、塘河镇及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杜文彬,男,78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130号,身份证号:5102**********1450.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杨代铸驾驶川E57***号重型货车未注意避让行人横过道路造成事故;当事人杜文彬不按规定横过公路。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杨代铸负主要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杨代铸。杨代铸驾驶川E57***号重型货车未注意避让行人横过道路造成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1]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二)泸州琦宏运业有限公司。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属于自然人投资成立,目前实际管理人员3人,管理车辆5台。公司与其它3家运输单位共用2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公司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为通过短信或微信方式提醒学习。建议由江津区交通局函告泸州市沪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泸州琦宏运业有限公司对以下几点进行整改:

一是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货运企业驾驶员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是强化对所有挂靠在公司的车辆开展路检、路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是举一反三,将该事故通报公司全体员工,做到警钟长鸣。

 

 

江津区“9.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4月22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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