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238D/2020-2633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2020-08-11 17:31:56
(津交调组〔2019〕6号)
2019年5月19日6时30分,重庆满贵物流有限公司李如军驾驶渝D83***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国道210线1982KM+200M路段时,与唐小刚驾驶渝BNY***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唐小刚当场死亡、李如军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调查并认定,该事故为李如军驾驶机动车跨越中心黄色虚实线造成并负全部责任。
2019年7月8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交巡警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重庆满贵物流有限公司“5.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重庆满贵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镇**村***社,法定代表人:傅可成,成立日期:2017年5月25日,营业期限:至永久,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货物信息咨询、汽车销售。
二、事故经过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5月19日6时30分,重庆满贵物流有限公司李如军驾驶渝D8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巴南往綦江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国道210线1982KM+200M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虚实线,与对向车道从綦江往巴南方向行驶的唐小刚驾驶渝BNY***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其行驶方向左侧护栏及行道树相撞,造成唐小刚当场死亡、李如军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区交巡警支队第七大队、贾嗣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渝BNY800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唐小刚,男,40岁,汉族,家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3组,身份证号:5102**********0916。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四、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李如军驾驶渝D83***号重型自卸货车越过中心黄色虚实线造成事故。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李如军负全部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李如军。
李如军驾驶渝D83***号重型自卸货车越过中心黄色虚实线造成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1]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目前已进入取保候审程序)。
(二)重庆满贵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联系。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虽然拟定有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计划,每月组织一定数量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但事故车辆驾驶员李如军在事发前尚未参加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拟安排在今年6月份)。涉嫌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万盛经开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属地行业管理部门。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暂未发现作为属地监管部门万盛经开区运管部门相关人员在履行安全属地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重庆满贵物流有限公司对以下几点进行整改:
一是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货运企业驾驶员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是强化对所有挂靠在公司的车辆开展路检、路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是举一反三,将该事故通报公司全体员工,做到警钟长鸣。
江津区“5.1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11月6日
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事故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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