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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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20-263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重庆创领建材有限公司 2019年“6·1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0-08-11 17:27:52

(津调组〔2019〕9号)

 

2019年6月13日17时50分许,位于江津区四屏镇境内,重庆创领建材有限公司工人在用切割机进行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

区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要求,立即牵头组织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四屏镇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同时成立了以区应急局局长李雪为组长、区应急局副调研员张蜀黔和四屏镇副镇长陈芳义为副组长的区2019年“6·13”触电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重庆创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片区B栋4号;法定代表人:王怀友;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普通货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PH****。

二、事故经过与伤亡人员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6月13日14时30分左右,重庆创领建材有限公司维修工负责人李明富带着陈国君、周怀均二人到公司料仓大门处,对地坪损坏的部分用切割机进行切割。李明富将切割机电缆连接在料仓对面的雾泡机机箱内取电(三相电源),操作切割机从料仓大门处向内进行切割作业,同时由陈国君用塑料水管向切割机刀口浇水。当切割约10米地面后,李明富不慎触电倒在地面上,一旁浇水的陈国君发现后,立即去关掉切割机上倒顺开关,同时跑到雾泡机机箱处关闭电源。并通知公司管理人员和现场的人员,现场管理人将受伤的李明富送江津区李市卫生院,因抢救无效,李明富于18时20分死亡。

(二)死亡人员情况。

李明富,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102**********9291,户籍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55号,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

(一)企业应急处置。

1.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疏散以及警戒。

2.立即拨打了120及四屏镇、区应急局报警电话。

(二)部门应急处置。

1.重庆市江津区李市卫生院对受伤人员李明富全力抢救,但因受伤过重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18时20分许死亡。

2.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四屏镇相关负责人以及区应急救援指挥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和部署。

(三)总体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事故公司、相关应急和救援部门到位及时,事故现场疏散及警戒及时有序,没有引起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影响。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了解,查阅相关资料及综合分析,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其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施工作业电源搭接不规范。经查,配电箱内电源搭接未使用漏电开关,电源线未使用带接地线的电缆,致使电动机电源电缆破损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

2.切割机本身存安全隐患。经查,该切割机右侧操作柄无橡胶护套,水箱及切割机护罩破损且无法固定,导致电动机电源电缆受水箱及切割机护罩挤压,造成电缆橡胶保护层被角钢支架磨破,致切割机带电,作业人员因此触电。

3.切割机金属外壳无保护接地。

(二)间接原因。

1.电工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经查,李明富为公司机修负责人,同时从事日常的电工作业,没有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证。

2.公司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经查,该切割机已存在安全隐患,公司管理人员未认真排查;同时,作业人员未按用电操作规程搭接电源未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触电事故。

(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创领建材有限公司:电工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经查,李明富为公司机修负责人,同时从事日常的电工作业,没有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证;公司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经查,该切割机已存在安全隐患,公司管理人员未认真排查;同时,作业人员未按用电操作规程搭接电源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此次事故为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重庆创领建材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王怀友,重庆创领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对生产作业现场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王怀友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公司内部处理的人员。

王刚,重庆创领建材有限公司设备部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不力,设备部门电工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公司依据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备案。

(四)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李明富,安全意识淡薄,无证电工作业,未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切割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五)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王怀友、王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情节较轻,未存在主观恶意,能及时纠正过错,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并参与事故抢救,主动安抚受害者家属和赔偿损失,积极配合调查。故建议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工作。

1.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人民政府。年初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1-6月份,对该公司开展检查6次,责令整改事项5项,行政处罚2次。

2.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5月,该单位与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专家组对重庆创领建材有限公司专项试验能力进行了初步评审,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在4月和5月,区质监站对该公司开展2次巡查检查,下达整改通知书2份。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该镇相关监管人员履行了属地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的职责,且监督、检查、提醒等履职情况均有记录可查,故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重庆创领建材有限公司,必须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进一步完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重庆创领建材有限公司,要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并落实好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险区域、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盲目冒险的行为。

(三)四屏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津区2019年“6·13”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9年8月13日    

 

 

 

 

 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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