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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20-263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 “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0-08-11 17:24:53

(津交调组〔2019〕2号)

 

2019年2月24日18时52分,朱崇兵驾驶渝B7A***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奥贝学府工地出发,经枫林大道向巴福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交通大学立交桥路段(双福新区路)时,与对面路口正在左转的由邓万琴驾驶的三轮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邓万琴受伤、两车及邓万琴随身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邓万琴在送往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2019年3月22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双福街道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驾驶员情况。

朱崇兵,男,49岁,汉族,家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39号,身份证号:5102**********1213,准驾车型:B2D,驾驶证有效期限:2015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4日,驾驶渝B7A***重型自卸货车。经调查没有酒驾、毒驾迹象。

邓万琴,女,汉族,家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42号,身份证号:5102**********2026,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B7A***,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5号3-1#,车辆识别代号:LZFF25R42H26****,发动机号:13C0004****,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6月。经调查,该车辆的行驶证、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无牌照电动三轮车,车身颜色:红,车辆品牌:民鑫牌,车辆识别代码:17532171197****,发动机号:无,车辆所有人:邓万琴,家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石马村6组42号,身份证号:5102**********2026,未参加保险。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枫林大道福星大道路口红绿灯路段(双福新区路),道路呈十字路口,东往巴福镇方向,西往育才中学方向,南往九江路方向,北往重庆交通大学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路口标志标线齐全,由红绿灯控制通行

(四)事故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5号3-1#,法定代表人:姚琴,成立日期:2011年5月19日,营业期限: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货物专用运输等;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4836****,道路运输许经营可证号:50011500****,有效期至2023年5月18日。

二、事故经过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2月24日18时52分,朱崇兵驾驶渝B7A***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奥贝学府工地出发,经枫林大道向巴福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交通大学立交桥路段(双福新区路)时,与对面路口正在左转的由邓万琴驾驶的两轮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邓万琴受伤、两车及邓万琴随身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邓万琴在送往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事故车辆驾驶员朱崇兵立即拨打了110和120的电话,并维护事故现场等待交巡警的到来。120急救车来后,邓万琴在送往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女),55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2026,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42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及邓万琴随身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四、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当事人朱崇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本次事故中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邓万琴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朱崇兵负主要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与处理意见

(一)货车驾驶员朱崇兵。驾驶肇事车辆行至事故路段时,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和严格按红绿灯提示行驶,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本次事故中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已于今年3月26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邓万琴。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方,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三)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联系。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沈明艳除外),没有经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属地行业管理部门。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暂未发现作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的长寿区交通运输管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与行业监管职责中失职、渎职行为,故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对以下几点进行整改:

一是建立完善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好各类人员的职能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公司内部章程要求,严格按照行业要求,加强对车主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学习工作。

三是分批次不定期对挂靠在公司名下的车辆开展路检路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是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并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江津区“2.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6月6日    

 

 

 

 

 

 

 

 

 

 

 

 

 

 

 

 

 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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