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66 发文字号: 无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06-08 发布日期: 2026-06-08
标题: 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 “10·28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66
发文字号: 无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06-08
发布日期: 2026-06-08
标题: 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 “10·28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

“10·28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8日19时28分许,在永川区龙马大道巴川府小区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5日成立了由永川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万盛经开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10·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过磅总重46880kg,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2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2月31日,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重庆博展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8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8月12日。

2.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许某,车辆制造日期2018年12月,未登记,准载人数2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王某,男,汉族,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6月29日,有效期始2016年6月29日,有效期止2026年6月29日,发生事故时系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

2.许某,女,汉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系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龙马大道巴川府小区路段,沥青路面,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道路中央设置绿化分隔带,陈食场镇往凤凰湖中学方向一侧施划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白色车行道边缘线,3条机动车道分别宽370cm、380cm,370cm,夜间有路灯照明,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124号)证实: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照灯、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传动、转向和驻车制动性能有效;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位灯、转向信号灯及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125号)证实: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前照明装置、前后位灯、转向信号灯、制动灯齐全有效,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毒E鉴第84号)证实:许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4.《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4〕81号)证实:许某系腹盆部及右下肢损伤致机体大出血死亡。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融公司”),系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07月29日,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信息咨询,人力搬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货运代理。

冀融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冀融公司现经营车辆309台,全部为挂靠车辆,车型为四种: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车、重型自卸货车和重型仓栅式货车。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8日19时28分许,王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陈食场镇往凤凰湖中学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龙马大道巴川府小区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右侧车道内许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导致许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4年10月28日19时31分接报警后,随即指派交巡警支队第三勤务大队进行事故出警处置,出警民警于19时55分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急救医疗部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120急救于19时45分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救治。20时18分许,现场勘查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当日,死者遗体被送至永川区白塔陵园存放。事故车辆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先期支付死者家属8万元,处理丧事。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许某,女,汉族,事故发生时系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58万元,包含善后赔偿款50万元及前期丧葬费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王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未开启转向灯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车辆通行。

本次事故次要原因是许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夜间未开启前照明灯上道路行驶。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40000259号认定:王某承担本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

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是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万盛经开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经调查,万盛经开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万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2024年度1-11月共开展安全督查检查494家次,发现隐患324起,整改322起,共处罚31家企业,罚款10.65万元。2024年1月16日按计划对冀融公司开展检查,督促整改1个安全隐患。调查中未发现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情况

经调查,2024年1-12月,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的354次,对辖区19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12次;联合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道安办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客货危运输企业进行检查27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84220”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32.36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2.2万件、超载1226件、酒驾889件、无证驾驶990件;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春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常态化打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工作、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整治、秋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各类专项行动。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履职情况

经调查,冀融公司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应急管理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驾驶员开展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等方面安全教育培训。调查同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制定的车辆二级维护保养期限过长,与驾驶员王某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中未填写车牌号等问题,但与此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关联。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未开启转向灯变更车道影响正常的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永川区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许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夜间未开启前照灯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当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八、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冀融公司存在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明确车辆二级维护保养期限过长,与驾驶员王某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中未填写车牌号等问题,建议由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整改。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冀融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度,公司应当立即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将事故纳入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驾驶员安全生产文明行车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冀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要举一反三,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要对货运企业安全风险、安全隐患等情况及时预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