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水江“3·28”一般道路车辆致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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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水江“3·28”一般道路车辆致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3月28日14时17分许,重庆特聚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李**驾驶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南川区国道353线从水江往南川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川区国道353线2051km+540m路段处,与从停在对向车道的渝A5***8大型普通客车车尾处横过马路的行人陈**发生碰撞,造成陈**受伤的交通事故。2026年3月31日13时41分许陈**因救治无效死亡。
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年5月7日对该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李**无责,行人陈**家属陈先均对责任认定申请复核。2026年6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复核对该事故认定书撤销,责令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重新调查、认定。2026年6月18日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重新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次责。2026年7月6日将该事故相关资料移交南川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经南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交管支队、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组成的南川水江“3·28”一般道路车辆致害死亡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南川水江“3·28”一般道路车辆致害死亡事故是一起因行人陈**未观察来往车辆情况,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提前观察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概况
1.肇事车辆情况: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豪沃牌ZZ4257V424KF1LT,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重庆特聚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日期:2024年5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持有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2026年5月。车辆投保情况:该车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有1次事故记录(包含此次事故),近三年有非现场违法记录10条,均已处理。
渝D***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星马牌AH9401GXH2,登记所有人:重庆市超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2月17日,检验有限期止2026年12月31日。
2.重庆特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9月26日,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93号仙龙塘小区6幢1-1,法定代表人:曹文建,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物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销售:水泥、粉煤灰、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乘坐车)、矿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11月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6月19日。
3.李**,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汉族,持A1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经查李**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近三年有28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4.陈**(死者),交通方式步行,男,汉族,伤害情况:2026年3月31日死亡。
重庆特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共有重型半挂牵引车8辆,该公司现有主要负责人1名(任命时间2025年7月31日),安全管理员1名(任命时间2025年10月31日),GPS动态监控由第三方(重庆市乾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公司制定了《驾驶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制度。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培训会议,每月进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随机检查工作,完善隐患排查台账,车辆检查台账,定期对所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每月通过驾运宝平台督促全部驾驶员进行网络培训学习,所有驾驶员均完成培训且培训合格。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自2025年7月起,虽已报名参加安全考核,但截至事故发生时,上述人员尚未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三)事情发生经过
大型普通客车车尾处横过马路的行人陈**发生碰撞,造成陈**受伤的交通事故。2026年3月31日13时41分许当事人陈**因救治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国道353线2051km+540m路段,直路,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干燥,白天,道路中间为单黄虚线,限速60km/h,事故路段水江往南川区城区方向一侧,有一条辅路通往南川水江敬老院方向。
2.现场勘察情况
地面痕迹: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方有25cm×40cm血迹,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有700cm、740cm轮胎拖印,车体痕迹: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保险杠及进气格栅处有接触痕迹。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1人)。
陈**,男,69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4217,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交通方式步行,伤害情况:2026年3月31日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总共361271.6元。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善后情况
2026年3月28日14时30分许,120急救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将陈**送往南川区人民医院救治,2026年3月31日13时41分许当事人陈**因救治无效死亡。李**和陈**家属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总共361271.6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水江派出所、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120急救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行人陈**未观察来往车辆情况,在对向车辆行驶临近时从停止的客车尾部位置加速横过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驾驶机动车经过事发路段未注意提前观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9001202600000251号)认定,陈**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2.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时的速度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在事故发生时的速度应为30km/h。
3.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行人进入监控视频画面时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能否避免碰撞行人进行鉴定。经鉴定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行人进入监控视频画面时立即采取制动措施不能避免碰撞行人。
4.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渝D***3挂车辆的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经鉴定: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渝D***3挂车辆的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5.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委托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陈**尸体进行鉴定,经鉴定陈**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
(一)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了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了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2026年1至3月,督导检查交通运输企业211家次,发现安全隐患274个均已整改,查处交通运输违法112件。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以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南川区公安局水江派出所,针对货运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和货车专项整治,对检查、整治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了查处,定期对辖区进行道路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2026年1至3月对道路隐患排查发现6个隐患并上报区道安办,召开15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交通安全相关工作,同时开展了3次道路交通事故研判并制定预防措施,对货车违法行为查处共计307件。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南川区公安局水江派出所以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陈**,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马路未观察来往车辆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1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4之规定,陈**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的人员
李**,渝DS***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经过事发路段未注意提前观察。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5之规定,李**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理。
重庆特聚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自2025年7月起,虽已报名参加安全考核,但截至事故发生时,上述人员尚未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建议由南川区交通运输委督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明;逾期未取得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特聚商贸有限公司要加强车辆和人员的管控。一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控,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制。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具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格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切实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和能力。
(二)南川区公安局水江派出所要加大交通违法执法力度,强化警种联动,安排警力加强对辖区道路开展交通违法整治,特别是加大货车违法整治力度,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重点查处整治货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货车车主信息、驾驶人员信息、车辆年检及保险等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压减涉货车交通事故发生。
(三)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要督促事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货运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严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能职责,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管,督促货运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加大普法力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4《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