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水江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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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水江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24日15时许,渝湘复线巴彭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1标工地,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周*明驾驶曲臂车行驶(彭水往南川方向)至渝湘高速复线白云山隧洞ZK83+595米处发生倾斜,导致乘坐工人熊*成因车辆颠簸不慎坠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含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区政府领导的批示,成立由南川区应急局牵头,区府办、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高指部、区总工会、水江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的“南川水江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区检察院参加,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工程参建单位情况
项目名称: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彭路交通安全设施1标(以下简称“渝湘复线巴彭路交安工程1标”)
建设单位: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单位: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 工程概况
渝湘复线巴彭路交安工程1标,工程范围为巴彭路K0+000-K134+900(初步设计桩号),K0+000-K134+803.978(施工图设计桩号)(含改路交安设施),全长约134.8km,其中巴水段K0+000-K77+465.122(初步设计桩号)改路交安设施由土建承包人实施,剩余路段主线、改路交安设施均为本合同承揽范围(最终具体桩号以施工图设计为准)。合同段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标志、标线、突起路标、缓冲设施、里程碑、百米牌、公路界碑、护栏、隔离栅、轮廓标、防落物网、防眩设施等施工及缺陷修复,含污水处理设施中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桥梁防坠网、改路交通安全设施等,具体施工范围为施工图中所列:主线、互通、服务区、停车区、匝道、收费广场及连接线、改路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
(三)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召,注册资本5亿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22号1幢1-1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制作、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赖*军,成立日期1987年10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20XH,注册资本:94174.09万元,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2号,经营范围: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二级)(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用钢结构加工、销售,建筑机械配件加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运,建筑材料销售,压力容器安装,管道安装,酒店管理,票务代理,物业管理,爆破技术咨询服务,(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5004428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公路工程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有效期至2027年9月2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05】00004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8日。
3.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1日;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70号附1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赵*;注册资本:壹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82798U;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特种防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以上范围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通用机械配件、绿化植物。观赏植物(以上两项不含林木种子);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清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50048618,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可证字【2004】001019,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0日。
4.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9日,注册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西城路153号A-1-1-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P0XJ5M。一般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不含劳务派遣)(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执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执业);种植、销售花卉苗木、绿化植物;物业管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体育场地工程施工(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执业);外墙清洗;废旧物资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制作、销售、安装及维护,广告、雕塑、标线、标志标牌、护栏板、边柱、边网、栏杆、隔音墙;销售钢材、石材、木、竹材料及其制品、水泥、砖、瓦砂石及混凝土制品、金属材料(不含稀有金属)、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金属门窗、机械设备、环保设备、体育设施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0156083,有效期至2024年9月26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可证字【2019】013195,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6日。
5.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安高城市广场办7楼;法定代表人:陈*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2826B;资质等级:公路工程甲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1.2023年9月,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合同后续专项工程(巴彭项目-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环境保护与景观绿化工程)》。路面工程范围为巴彭路K0+000至彭水隧道K155+238;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范围为巴彭路K0+000-K134+900;环境保护与景观绿化工程范围为巴彭路K0+000-K134+900;合同总造价2648609392元,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合同造价324643811元。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工期为12个月。
2.2023年11月,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路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合同后续专项工程(巴彭项目-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环境保护与景观绿化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环境保护与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其中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部分。工程范围为巴彭路K0+000-K134+900(初步设计桩号),K0+000-K134+803.978(施工图设计桩号)(含改路交安设施),全长约134.8km,其中巴水段K0+000-K77+465.122(初步设计桩号)改路交安设施由土建承包人实施,剩余路段改路交安设施由后续专项工程承包人实施(最终具体桩号以施工图设计为准)。承包人负责该合同段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标志、标线、突起路标、缓冲设施、里程碑、百米牌、公路界碑、护栏、隔离栅、轮廓标、防落物网、防眩设施等施工及缺陷修复,含污水处理设施中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桥梁防坠网、改路交通安全设施等,具体施工范围为施工图中所列:主线、互通、服务区、停车区、匝道、收费广场及连接线、改路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合同造价324643811元,计划工期12个月。
3.2023年6月,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渝湘复线高速、南川西环线高速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工程内容为钢筋砼护栏、波形梁护栏、波形梁钢护栏起、终端头、标志标牌、彩色路面、轮廓标、防撞垫、隔离栅、防落物网、突起路标、各类标线、防眩板等内容的施工劳务(不含被交通行高速土建及路面施工单位进行交通组织区域外的标牌及护栏)。工程总造价(含西环高速)27772105元,计划工期12个月。
4.2020年8月,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渝湘高速公路复线(巴南至彭水段、彭水至酉阳段)、武隆至道真(重庆段)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BPJL2合同段》监理合同。标段由K43+710至K88+918,长约45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100Km/h,路边约45km,有立交3处;特大桥3座;大中桥19座;隧道3座,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标段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包含但不限于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其他工程等。合同期限为72个月。
2024年4月24日15时10分,在渝湘高速复线巴彭路交安工程1标,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明(男,52岁,住址:梁平区***)驾驶曲臂车行驶(彭水往南川方向)至渝湘高速复线白云山隧洞ZK83+595米处,由于曲臂车左前轮掉进白云山隧道中央排水井内,致使曲臂车失稳发生倾斜,导致一同在操作平台的工人熊*成被甩出至白云山隧道底板上受伤;经水江镇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16时05分死亡。
事故发生在渝湘高速复线巴彭路6标白云山隧道左洞ZK83+595米处,该隧道宽14米,高5米,隧道左侧(彭水往南川方向)布置有线型LED灯,隧道内视线不良好。徐工牌XGS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俗称曲臂车)停靠在白云山隧道左洞靠右侧(彭水往南川方向)呈约30度斜停,其左前轮靠近该隧道中央排水井(彭水往南川方向,右侧侧壁有与轮胎摩擦的黑色痕迹)约0.15米左右,左轮旁有带反光的锥形桶、钢筋围栏和“基坑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且有一块约长0.1米,宽0.06米,高0.05米不规则的轮胎残留物,大臂呈收回状态,操作平台最低面距地面约1.35米,最高点至地面约2.5米,操作平台内放置有两套完好的安全带,平台前约2米左右的位置有长约0.9米,宽0.1—0.2米的不规则血迹,头灯、安装配件及部分工具散落在该隧道左侧(武隆往南川方向)水沟内及操作平台附近。勘验现场时,死者熊*成已被送往南川区殡仪馆,后经询问,其曲臂车操作平台的右侧设置有自制安装的LED40W的充电灯,事故发生后已被收捡。熊*成所系安全带挂在该操作平台前侧护栏上。

1.死者基本情况(1人)
熊*成,男,58岁,身份证号5122*****0019,住址:梁平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135万元。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15时15分,渝湘复线巴彭路交安工程1标现场工人曹*超向熊*豪汇报了事故信息,15时20分,熊*豪向罗清友上报了事故信息,罗*友接报后,立即向项目经理王*志汇报了事故信息,并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同时赶往事故现场,16时15分许,电话向重庆通力公司张*进行了汇报。经核实后,重庆通力公司分别于16时27分、16时29分,16时40分,16时46分向重庆通力公司安全环保监督办、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通报了事故信息。
2024年4月24日15时50分,我局在接到区卫健委的事故转报后,16时许,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交通运输委、区高指部、水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相继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现场工人曹*超、张*东立即组织施救,将被掉在曲臂车操作平台上悬着的周*明托举回操作平台内,然后三人将摔在地上的熊*成扶上熊廷豪的车,出洞后,熊*豪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请求做好急救准备,15时40分左右,熊*成被送至南川区水江镇卫生院,约16时左右,经南川区水江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医疗救治善后情况
2024年4月24日15时40分,熊*成被送至南川区水江镇卫生院进行抢救,因伤重抢救无效于16时许宣布死亡。重庆市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王*志经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2024年4月26日经双方同意达成赔偿协议,由重庆市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35万元。
(四)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渝湘复线巴彭路交安工程1标各参建项目部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各参建项目部管理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人员用自备车辆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和救治。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委、区高指部、水江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2024年4月26日重庆市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熊*成家属达成协议并完成善后赔偿,未造成负面舆情。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造成该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周*明驾驶的曲臂车(徐工牌XGS移动式升降平台),在视线不良的白云山隧道内行驶,且自装的40W LED充电灯位于曲臂车操作平台的右侧,左侧照明不足,使其在行驶过程中观察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隧道内的中央排水井,将曲臂车左前轮开进中央排水井,曲臂车发生侧倾,导致曲臂车操作平台内的熊*成被抛摔至白云山隧道的底板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安全隐患排查不实不细,未排查出曲臂车在视线不良好的环境,照明不足的安全隐患,日常排查的隐患,多也是口头交办,日常排查的隐患未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2)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主要表现在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新工人进场培训普遍时间不够,且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该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基本都是控制在半天以内,三级教育培训卡(班组级)中记录时间为12学时。
(3)未实施有效的风险管控,风险辨识不精准,未识别到曲臂车在视线不良好的隧道环境内行驶存在的风险,采取的措施效果不佳,且未形成记录。
(一)重庆渝湘复线公司,系渝湘复线高速巴彭路交安工程1标项目建设单位。2024年1月16日制定《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巴彭路项目管理部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渝湘复线公司巴彭项目管理部2024年安全环水保监督检查实施计划》,检查计划要求一个月检查该项目至少1次,2024年1月至4月24日,对渝湘复线高速巴彭路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2次,发现47个问题,下单安全环保监督检查表12份,整改回复12份,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其中交安工程1标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4次,发现10个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累计处罚参建单位:62.9万元,参与重庆渝湘复线公司组织各施工单位召开的工地例会4次,及时转达了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对存在的问题在会上进行了通报和处罚,向各参建单位印发了月度检查通报。
经调查,针对此次事故,未发现重庆渝湘复线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渝湘复线巴彭路交通安全设施1标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单位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了审核,对该项目的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批。制定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了落实,2024年1月至4月24日,每月组织召开安全质量例会,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排。每月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含重要时段的专项安全检查),排查出隐患147条(含路面和绿化建设项目),并督促相关参建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严格隐患整改销号,隐患整改147条。
经调查,针对此次事故,未发现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三)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渝湘复线巴彭路交通安全设施1标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对劳务单位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了审核,2024年1月至4月24日,制定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了落实,每月组织召开安全质量例会,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排。每月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含重要时段的专项安全检查),累计查出隐患133条,下达整改通知书10份,并督促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133条隐患均已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了整改。
经调查,针对此次事故,未发现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经调查,针对此次事故,未发现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1.渝湘复线巴彭路交通安全设施1标项目部,只要求劳务公司对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报备,其项目经理张*、安全管理人员廖*龙未能及时发现劳务公司进行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如实记录的情况。
2.渝湘复线巴彭路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绿化总承包部安全环保部部长未能及时发现劳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如实记录的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阅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认为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区高指部、水江镇人民政府制定了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了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未发现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区高指部、水江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周*明,(男,52岁,身份证号:6123*****2313,住址:重庆市梁平区*****),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臂车机驾驶员,驾驶曲臂车在白云山隧道内驶出行驶至隧道ZK83+595米处(彭水往南川方向),未注意观察致使曲臂车左前轮掉进中央排水井,曲臂车发生侧倾,导致熊*成被抛出曲臂车操作台,摔至白云山隧道的底板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安全隐患排查不实不细,未排查出曲臂车在视线不良好情况下照明不足等安全隐患,日常排查的隐患,多也是口头交办,日常排查的隐患未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二是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主要表现在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新工人进场培训普遍时间不够,且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该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基本都是控制在半天以内,三级教育培训卡(班组级)中记录时间为12学时。三是未实施有效的风险管控,风险辨识不精准,未识别到曲臂车在视线不良好的隧道环境内行驶存在的风险,采取的措施效果不佳,且未形成记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2]的规定。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3]和《重庆市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项[4]、第九章第(10)项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五十万至五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王*志,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项目项目经理,未严格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管理机制未严格落实,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5]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2.罗*友,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管理机制,风险研判不精准,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开展培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7]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8]和《重庆市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10)项之规定,建议对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并由区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23-27%的行政处罚。
1.张*,渝湘复线巴彭路交通安全设施1标项目部经理,兼渝湘复线巴彭路交通安全设施工区负责人,未能及时发现劳务单位(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如实记录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9]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整改,对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廖*龙,渝湘复线巴彭路交通安全设施1标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兼渝湘复线巴彭路交通安全设施工区安全员,未能及时发现劳务单位(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如实记录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整改,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徐*,渝湘复线巴彭路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绿化总承包部安全环保部部长,未能及时发现劳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如实记录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整改,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培训;加强风险研判,根据施工环境的不同,要制定符合实际施工条件的安全管理措施,特别要结合隧道内视线不良好这一特点,增加符合照明需求的照明设施;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频次,对查出的隐患要确保整改到位,教育到位,反思到位。
(二)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做好技术、管理上的指导工作,督促劳务分包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和指导,督促相关分包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专项施工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工序、重要节点实施现场旁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一旦发现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处罚和通报力度,以达到警示作用。
(五)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专项施工的监督检查,根据施工进度,全盘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同时,应认真督促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职责,提升监理检查频次,采取有效考核方式确保监理工作取得实效,责任传递到各参建单位。
(六)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应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举一反三,把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现场纳入重点检查项目,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倒逼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各标段各参建单位进行风险研判,对生产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区高指部、水江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属地沟通协调职责,加大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沟通协调,认真梳理辖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移交有相关权限的部门处理。
(八)各参建单位及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压实责任、传导压力,严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重庆市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本裁量基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裁量阶次划分一档、二档、三档,对应的裁量幅度分别为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执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5.《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8]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9]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