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水江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1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
南川水江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1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1月5日10时50分许,由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白云山隧道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含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交通费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高指部、区总工会、水江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1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负责事故调查并开展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1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 工程参建单位情况
项目名称: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彭路6标(以下简称“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
建设单位: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 工程概况
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和武隆区,合同讫止点为K81+300-K88+945(ZK81+300-ZK88+950),长7.645KM,公路等级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80KM/h,大桥1座、特长隧道1座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白云山隧道左线里程桩号为ZK81+693~ZK88+135,长6442米,位于R=1330m的圆曲线+直线+R=2800m圆曲线,纵向坡度1.45%(3307m)~-0.652%(3135m),围岩衬砌类型长度为明洞9m+V级1183mIV级2875m+III级2384m;右线里程桩号为YK81+705~YK88+109,长6404米,位于R=1420m圆曲线+直线+R=3300m圆曲线上,纵向坡度为1.458%(3295)~-0.65%(3109),围岩衬砌类型长度为明洞9m+V级1182m+IV级3011m+III级2211m;隧道宽度为15m,高度为7.66m;隧道进口采用端墙式洞门,出口采用端墙式洞门,采用灯光照明,机械通风。双向间的最小间距为16米(位于白云山隧道进口段),最大间距为52米。隧道内主要不良地质有岩溶、煤层、瓦斯、浅层天然气、煤矿采空区等。白云山隧道施工竖井位于ZK83+475.36左侧158.8m处;竖井内轮廓直径5.4m,与主洞接通里程桩号为K83+533.5,竖井350.59米+导洞140米;白云山隧道为特长隧道,设置8处紧急停车带、8处行车横洞与17处行人横洞。
(三)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武召,注册资本5亿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22号1幢1-1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制作、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天胜,成立日期1986年5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24-13),注册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及物业服务;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机械设备及器材的安装、修理和租赁;批发零售普通机械、钢材、汽车(除小汽车)。代售飞机票,火车票(限分支机构)。承包境内外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工程检验检测;可承接铁路、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建筑行业甲级、公路行业甲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地质灾害:各类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17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农业大厦三楼;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城;注册资本:36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23478422532X6;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凭相关资质证书承接业务)、混凝土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不分等级、砌筑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隧道、桥梁、铁路工程施工,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资质证核准范围期限经营)。
4.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电商园二期9号楼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靳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2826B;资质等级:公路工程甲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合同签订情况
1.2020年9月,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七承包合同段)》。2020年10月,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七承包合同段巴彭路6标)》,本合同项目为巴彭路6标,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和武隆区,合同讫止点为K81+300-K88+945(ZK81+300-ZK88+950),长7.645KM,公路等级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80KM/h,大桥1座、特长隧道1座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合同工期为36个月。
2.2021年1月,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彭路6标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作业范围及内容:白云山隧道进口隧道开挖、运输出渣、初期支护、二次衬砌、洞门及隧道附属工程等全套工序以及与其相配套的部分临时工程等为完成上述工作的所有辅助设施。本隧道实行双向施工,以隧道施工进度控制终点,直至贯通。计划工期36个月。
3.2020年8月,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渝湘高速公路复线(巴南至彭水段、彭水至酉阳段)、武隆至道真(重庆段)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BPJL2合同段》监理合同。标段由K43+710至K88+918,长约45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100Km/h,路边约45km,有立交3处;特大桥3座;大中桥19座;隧道3座,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标段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包含但不限于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其他工程等。合同期限为72个月。
(五)事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5日上午,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水沟电缆槽班组工人田**、都**、田**3人在白云山隧道左洞ZK83+470进洞左侧施工电缆槽沟。10时50分许,田**和都**完工后路过田**施工位置,田**继续沿着进隧道左侧方向往洞口步行,都**在田**施工位置停下喊田**下班并在旁边拦下马**驾驶从洞内驶出的装载机,后都**从装载机左侧上车后乘坐至隧道进口处下车,田**收拾东西准备下班并未上车。11时许,黄**驾驶水泥罐车进洞发现有人躺在路边头部被压扁,继续行驶看见路边收拾东西的田**便停下车喊田**一起去事故现场。途中遇到瓦斯检测人员便让他们用携带的对讲机通知洞外管理人员水沟电缆槽地方有工人受伤,人躺在路边。中铁十二局现场队长李**接到对讲机喊话后立即通知重庆大生劳务公司现场管理李**一起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见田**已把田**抱在怀里,田**头部被压扁并流血,李**立刻组织车辆和其他工人将田**送往南川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送医途中发现田**已死亡。事情发生后,重庆大生劳务公司项目经理王*立即对现场的车辆进行排查,发现停在仓库门口马**驾驶的装载机右后轮有红色血迹和白色残留物,王*便拍照固定证据,另有李**等人均看到该装载机右后轮的血迹并拍照。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在渝湘高速复线巴彭路6标白云山隧道左洞ZK83+460附近,该施工段宽12.5米,该隧道右幅路面有4米宽为铺装路面,都**、田**、田**位于进洞左侧水沟电缆槽施工,都**和田**一起施工,田**距都**和田**五米左右。发生事故位置位于ZK83+460进洞左侧路边,周围散落有水杯和安全帽,地上和墙壁上有血迹和身体组织残留物,该位置距洞口1767米,距都**上车位置85米左右。发生事故现场无监控,只有隧道进口有一监控,经查看监控发现2023年11月5日10时48分01秒洒水车司机出隧道看见田**和都**站在水沟电缆槽施工道路两侧,10时52分28秒水泥罐车司机进隧道看见田**躺在路边,这两辆车行驶期间只有马**驾驶的装载机10时50分27秒驶出隧道。经对马**驾驶的装载机勘察发现该装载机为柳工牌轮式装载机,右后轮链条上有少许血迹,轮胎有冲洗,灯光正常。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1人)
田**,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015,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2月14日,工作单位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5日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125万元。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项目部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项目部立即通过电话逐级上报至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监理单位、水江镇人民政府及区高指部。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巴彭路6标项目部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洞内人员通过对讲机报中铁十二局现场队长李**,李**通知李**,李**组织人员和车辆将田**立即送至南川区人民医院救治,由于伤势过重,送往南川区人民医院的途中死亡,后将田**送往南川区殡仪馆,死者父亲田**全程在场。
(三)医疗救治善后情况
2023年11月5日,田**被送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由于伤势过重,送往南川区人民医院的途中死亡。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2023年11月7日经双方同意达成赔偿协议,由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5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项目部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项目部管理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现场管理人员用自备白色轻卡车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和救治。
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水沟电缆槽班组工人田**完工后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反光背心)[1]从洞内沿进隧洞左侧方向步行出洞,马**驾驶装载机从洞内驶出行驶至隧道ZK83+460处未注意观察四周致使右后轮擦挂田**头部着地,造成田**死亡。系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1.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劳务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安全隐患排查不实不细,日常排查的隐患未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2)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培训。
(3)对电缆槽班组施工现场未进行严格管理,未督促从业人员田**严格执行《隧道施工技术交底》的相关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定位芯片、放静电服、反光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
(4)未督促装载机驾驶员严格执行《驾驶员施工技术交底》的相关要求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严禁铲斗载人,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装载机驾驶员违规搭乘人员[2]的事故隐患。
四、相关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重庆渝湘复线公司,系渝湘复线高速巴彭路6标项目建设单位。2023年1月16日制定《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巴彭路项目管理部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渝湘复线公司巴彭项目管理部2023年安全环水保监督检查实施计划》,检查计划要求一个月检查该项目至少1次,2023年1月至11月,对巴彭路6标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37次,发现120个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参与重庆渝湘复线公司组织各施工单位召开的工地例会12次。
经调查,未发现重庆渝湘复线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彭路6标项目部作为该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劳务承包单位重庆大生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了审核。每月组织召开安全质量例会,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排。每月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建立了《瓦斯隧道管理进洞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多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多次对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违规载人的情况进行处罚。
经调查,未发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三)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员严格按照《监理规范》附录A所表述的旁站项目进行旁站,并每日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隧洞质量、安全,洞口值班记录、瓦检记录、监控是否正常工作等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旁站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制止、通报并直接交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时整改。每周总监办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张军随机检查。
经调查,未发现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经调查,未发现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阅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认为南川区交通局、区高指部、水江镇人民政府制定了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了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未发现南川区交通局、区高指部、水江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人员
马**(身份证号:6123**********2313),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装载机驾驶员,驾驶装载机从白云山隧道内驶出行驶至隧道ZK83+460处,未注意观察四周致使右后轮擦挂田**头部着地,造成田**死亡。马**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劳务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按照要求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对电缆槽班组施工现场未进行严格管理,未督促从业人员田**严格执行《隧道施工技术交底》的相关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定位芯片、放静电服、反光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三是未督促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驾驶员施工技术交底》的相关要求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装载机驾驶员违规搭乘人员的事故隐患。四是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1月18日、2023年8月18日、2023年11月5日连续3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第四十四条第一款[4]的规定。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第二款[6]和《重庆市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项[7]、第九节第(4)项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六十六万至一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王*,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所有施工,未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8]的规定,王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9]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2.孙**,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账,未如实填写日安全检查记录表;未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10]的规定,孙恒贤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重庆市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第(4)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1.刘*,巴彭路6标项目部执行经理,未严格落实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未严格落实《瓦斯隧道进洞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11]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12]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责令整改,并对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吴*,巴彭路6标项目部安全总监,对涉事项目负有监管责任,未严格督促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13]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责令整改,并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建立洞内工人上下班管理制度,督促工人有序安全出入隧道,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如实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分级管控,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二)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管,督促相关分包单位严格管理,强化对劳务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严格落实《瓦斯隧道进洞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工人安全意识,避免现场管理缺失。
(三)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和提高监理安全的思想认识,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一旦发现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工作力度,提升监理检查频次,采取有效考核方式确保监理工作取得实效。定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督促各参建单位按要求配备有资质的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五)南川区交通局。应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举一反三,加大高速建设施工现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倒逼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各标段进行风险研判,对生产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区高指部、水江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属地沟通协调职责,加大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沟通协调,认真梳理辖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移交有相关权限的部门处理。
[1]《隧道施工技术交底》一1.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定位芯片、放静电服、反光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
[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5》5.10.6 轮胎式装载机 起步前应先鸣笛示意,铲斗宜提升离地0.5m。行驶过程中,应测试装载机的制动器的可靠性。行走路线应避开路障或高压线等。除规定的操作人员以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严禁铲斗载人。
[3]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7] 《重庆市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本裁量基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裁量阶次划分一档、二档、三档,对应的裁量幅度分别为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执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8]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9]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0]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3]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