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水江镇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8·18”一般冒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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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水江镇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8·18”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18日21时20分许,由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白云山隧道项目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其中两名施救过程中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2.724968万元(含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区政府领导的批示,成立由南川区应急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高指部、区总工会、水江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的“南川水江镇重庆大生劳务有限公司“8·18”一般冒顶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重庆大生劳务有限公司“8·18”一般冒顶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工程参建单位情况
项目名称: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彭路6标(以下简称“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
建设单位: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 工程概况
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和武隆区,合同讫止点为K81+300-K88+945(ZK81+300-ZK88+950),长7.645KM,公路等级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80KM/h,大桥1座、特长隧道1座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白云山隧道左线里程桩号为ZK81+693~ZK88+135,长6442米,位于R=1330m的圆曲线+直线+R=2800m圆曲线,纵向坡度1.45%(3307m)~-0.652%(3135m),围岩衬砌类型长度为明洞9m+V级1183mIV级2875m+III级2384m;右线里程桩号为YK81+705~YK88+109,长6404米,位于R=1420m圆曲线+直线+R=3300m圆曲线上,纵向坡度为1.458%(3295)~-0.65%(3109),围岩衬砌类型长度为明洞9m+V级1182m+IV级3011m+III级2211m;隧道宽度为15m,高度为7.66m;隧道进口采用端墙式洞门,出口采用端墙式洞门,采用灯光照明,机械通风。双向间的最小间距为16米(位于白云山隧道进口段),最大间距为52米。隧道内主要不良地质有岩溶、煤层、瓦斯、浅层天然气、煤矿采空区等。白云山隧道施工竖井位于ZK83+475.36左侧158.8m处;竖井内轮廓直径5.4m,与主洞接通里程桩号为K83+533.5,竖井350.59米+导洞140米;白云山隧道为特长隧道,设置8处紧急停车带、8处行车横洞与17处行人横洞。
(三)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召,注册资本5亿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22号1幢1-1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制作、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胜,成立日期1986年5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24-13),注册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及物业服务;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机械设备及器材的制造、修理和租赁;批发零售普通机械、钢材、汽车(除小汽车)。代售飞机票,火车票(限分支机构)。承包境内外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工程检验检测;可承接铁路、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建筑行业甲级、公路行业甲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地质灾害:各类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17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农业大厦三楼;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城;注册资本:36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23478422532X6;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凭相关资质证书承接业务)、混凝土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不分等级、砌筑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隧道、桥梁、铁路工程施工,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资质证核准范围期限经营)。
4.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安高城市广场办7楼;法定代表人:陈*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2826B;资质等级:公路工程甲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1.2020年9月,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七承包合同段)》。2020年10月,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七承包合同段巴彭路6标)》,本合同项目为巴彭路6标,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和武隆区,合同讫止点为K81+300-K88+945(ZK81+300-ZK88+950),长7.645KM,公路等级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80KM/h,大桥1座、特长隧道1座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合同工期为36个月。
2.2021年1月,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彭路6标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作业范围及内容:白云山隧道进口隧道开挖、运输出渣、初期支护、二次衬砌、洞门及隧道附属工程等全套工序以及与其相配套的部分临时工程等为完成上述工作的所有辅助设施。本隧道实行双向施工,以隧道施工进度控制终点,直至贯通。计划工期36个月。
3.2020年8月,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渝湘高速公路复线(巴南至彭水段、彭水至酉阳段)、武隆至道真(重庆段)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BPJL2合同段》监理合同。标段由K43+710至K88+918,长约45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100Km/h,路边约45km,有立交3处;特大桥3座;大中桥19座;隧道3座,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标段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包含但不限于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其他工程等。合同期限为72个月。
2023年8月18日21时20分许,田*兴、郑*全等8人在白云山隧道左洞K84+746处立支架,7人在开挖台车上进行立架操作,1人在台车下焊接钢筋。田*兴在面向掌子面拱顶左侧支撑顶部拱架,正在立第二榀支架时,隧洞顶部掉落块石砸在立架和开挖台车上,田*兴被掉落的石头压在台车上,其余受伤人员往洞外撤离。后现场人员指挥挖机和装载机把台车上的石头移开,并将田*兴从开挖台车上救出,用电瓶车送到洞口120急救车,并送往南川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其余4名轻伤人员送至宏康医院医治。
事故发生在渝湘高速复线巴彭路6标白云山隧道左洞ZK84+746米处。该施工段为加宽段(设置有紧急停车道),整体呈半圆型空间,隧道开挖断面宽为19.86m,高度为7.7m。一辆开挖台车停在距掌子面10米左右的隧道中部,该台车为钢质结构,共分三层(从上至下分别为三层、二层、一层),呈梯形,总高度为5米,最长端15米,宽6米。一层距离隧道地板1.9米,一层与二层之间长度差为2米,高差1.9米。三层与二层长度差2米,高差1.2米。因隧道内岩体坍塌,岩体不能长期暴露于空气中,未避免再次坍塌,勘验现场时,白云山左洞ZK84+743.36米-746米处已完成支护。
1.死者基本情况(1人)
田*兴,男,1980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97,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5月22日,工作单位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月18日死亡。
2.伤者基本情况(4人)
(1)郑*全,男,196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6172,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联系电话15******57,左腿皮肤擦伤。
(2)李*兵,男,1970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3475,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联系电话15******50,右脚和左脚皮肤擦伤。
(3)胡*礼,男,1970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1071,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联系电话13******84,左手和左脚皮肤擦伤。
(4)李*新,男,1968年****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03*****1217,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电话18*******65,伤情:左手、左小腿皮肤擦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120万元,4名伤者医疗费用合计2.724968万元。
事故发生后,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项目部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项目部立即通过电话逐级上报至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及区高指部,2023年8月19日10时左右,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项目部将事故信息纸质件分别送至区高指部和区应急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巴彭路6标项目部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现场人员李*军、王*、赵*组织人员撤离,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安排挖机和转载机将田*兴救下,随即将其送至南川区人民医院救治,由于伤势过重,送往南川区人民医院的途中死亡,后将田*兴送往南川区殡仪馆,并通知其家属,郑*全等4名轻伤人员送水江镇宏康医院医治。
(三)医疗救治善后情况
2023年8月18日,田*兴被送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城经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2023年8月22日经双方同意达成赔偿协议,由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0万元。
郑*全、胡*礼于2023年8月24日康复出院,李*新、李*兵于2023年9月1日康复出院,4名受伤人员累计在院治疗费用2.724968万元。
(四)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项目部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项目部管理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人员利用自身设备开展自救,并用自备车辆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和救治。
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白云山隧道进口ZK84+746米处为加宽段隧道(增加一条应急停车道),隧道掌子面高度和宽度增加,由于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组织不合理,未及时支护新开挖初喷岩体(页岩岩质),致使已初喷岩体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导致初喷岩体应力发生变化,岩体失稳而造成拱顶岩体发生脱落。系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立架施工主体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生产组织不合理,施工准备不充分,加宽段隧道施工未充分考虑到隧道净空高度及长度的增加,立架前期准备工作时间太长,致使立架支护不及时,新开挖初喷岩体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导致岩体应力变化,岩体失稳。
(2)安全隐患排查不实不细,排危结束立架之前的安全确认只是口头确认;未充分考虑初喷岩体长时间暴露而可能导致的岩体应力变化,且日常排查的隐患未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3)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主要表现在新工人进场培训普遍时间不够,基本都是控制在半天以内。
(4)未实施有效风险管控,未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落实责任人,且未形成记录。
(一)重庆渝湘复线公司,系渝湘复线高速巴彭路6标项目建设单位。2023年1月16日制定《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巴彭路项目管理部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渝湘复线公司巴彭项目管理部2023年安全环水保监督检查实施计划》,检查计划要求一个月检查该项目至少1次,2023年1月至8月,对巴彭路6标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31次,发现93个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参与重庆渝湘复线公司组织各施工单位召开的工地例会7次。
经调查,未发现重庆渝湘复线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彭路6标项目经理部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对劳务承包单位重庆大生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了审核,对该项目的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批。每月组织召开安全质量例会,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排。每月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
经调查,未发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三)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员严格按照《监理规范》附录A说表述的旁站项目进行旁站,并每日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隧洞质量、安全,洞口值班记录、瓦检记录、监控是否正常工作等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旁站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制止、通报并直接交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时整改。每周总监办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总监工程师张军随机检查。
经调查,未发现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经调查,未发现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1.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的其他问题。在日常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白云山隧道进口监理员聂*忠无证上岗情况,项目执行经理刘*、安全总监吴*未及时进行处理。
2.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的其他问题。
(1)现场监理人员聂*忠无监理员证。
(2)安全专监陈*友,监理日志只填写至2023年8月15日,2023年6月1日至18日有张*签字,总监张*未对6月19日至8月15日监理日志进行签字审核。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阅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认为南川区交通管理局、区高指部、水江镇人民政府制定了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了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未发现南川区交通管理局、区高指部、水江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劳务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生产组织不合理,施工准备不充分,加宽段隧道施工未考虑到隧道净空高度及长度的增加,致使立架支护不及时,新开挖初喷岩体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导致岩体应力变化,岩体失稳。二是安全隐患排查不实不细,排危结束立架之前的安全确认只是口头确认,且日常排查的隐患未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指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第四十四条[2]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3]和《重庆市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项[4]、第九章第(4)项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三十三万至三十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王*,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所有施工,未严格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管理机制未严格落实,未参与组织和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5]项的规定,王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2.犹*江,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滞后,田宗兴等部分工人2月进场作业,5月份才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7]的规定,犹共洪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8]和《重庆市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4)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3.孙*贤,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管理机制,风险研判不精准,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开展培训;未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四)、(五)项[9]的规定,孙恒贤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重庆市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4)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1.刘*,巴彭路6标项目部执行经理,未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白云山隧道进口监理员聂朝忠无证上岗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责令整改,并对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吴*,巴彭路6标项目部安全总监,未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白云山隧道进口监理员聂朝忠无证上岗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责令整改,并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张*,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渝湘复线巴彭路6标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张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10]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4.陈*友,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专监,未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11]的规定,陈明友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合理有序组织施工,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台账。
(二)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管,督促相关分包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和提高监理安全的思想认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重要工程实施现场旁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惠,严格审查重点项目的专项设计和施工方案,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一旦发现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工作力度,提升监理检查频次,采取有效考核方式确保监理工作取得实效。定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督促各参建单位按要求配备有资质的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五)南川区交通局。应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举一反三,加大高速建设施工现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倒逼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各标段各参建单位进行风险研判,对生产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区高指部、水江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属地沟通协调职责,加大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沟通协调,认真梳理辖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移交有相关权限的部门处理。
1.《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重庆市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本裁量基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裁量阶次划分一档、二档、三档,对应的裁量幅度分别为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执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5.《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8.《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
1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1.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