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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7094320626/2023-00020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3-06-15 [ 发布日期 ]2023-07-12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13”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二)行    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定代表:李**

(五)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组

(六)事故时间:2023年2月13日17时01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三环路)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姓名

性 别

年龄

籍贯

伤亡

类别

家庭住址

韦*

女

49

重庆

南川

车辆

伤害

重庆市南川区****号

身份证号

5123**********4244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1018657元(死亡赔偿金)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7***9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T1A1,车辆识别代号:LFWS*******3552,发动机号:53****11,整备质量:40000kg,车身颜色:黄,外廓尺寸:长8000mm宽2550mm高3400mm;登记所有人:重庆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号,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6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003****4766,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车辆保险齐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

渝AN***3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品牌:奇蕾牌,车架号:LY02*********5800,车辆所有人:韦**。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朱** ,男,35岁,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身份证号:5003**********4254,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始:2015年02月06日,有效期止:2025年02月6日,持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003**********4254,有效期至2024年05月10日,系渝D7***9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无伤害。

韦**,女,49岁,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身份证号:5123**********4244,系渝AN***3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7日,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948X,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组,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为仓储服务(不含国家禁止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物流配送,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轮胎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汽车新车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1年6月17日至永久。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4766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6月16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3年02月13日17时01分许,朱**驾驶渝D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车在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三环路)高速路口环形路段时,压实线变道右转,与前方由韦**驾驶的渝AN***3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韦**当场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高速路口环形路段,环形型路口,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地面完好。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据查1:重庆市南川区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9**********0020号),本次事故中朱**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未尽观察义务,压实线变道,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由当事人朱**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明芳不承担责任。

据查2: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南川公鉴(病理)〔2023〕*号)鉴定意见,韦**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据查3:重庆市途瑞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途瑞司鉴所[2023]性能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渝AN***3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事故前,行驶系统,转向系统,照明、信号系统,制动系统性能良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据查4:重庆市途瑞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途瑞司鉴所[2023]性能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渝D7***9(渝D***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前,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照明、信号、仪表系统,制动系统性能良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据查5: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任命李*为总经理,任命王*为安全科科长,该公司持证专兼职安全员2人;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据查6:2019年6月14日,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签订了《汽车挂靠合同》。

据查7:渝D7***9重型半挂牵引车系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挂靠车辆,该公司督促车主进行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按照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每半年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该车在2022年5月13日进行了二级维护保养,超期后于2023年3月22日进行下一次二级维护,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超期未做二级维护的行为作出处罚。

据查8:渝D7***9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2022年8月就更换为朱**,直至2023年2月1日才在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备案,该公司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都未发现该车驾驶员变更,未对其进行入职资格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安全教育培训。

据查9:周**系渝D7***9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存在驾驶员变更未主动在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审查的行为,于2022年8月私下安排朱**直接上岗开车。直至2023年2月1日才带朱**去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2022年5月渝D7***9重型半挂牵引车做了二级维护,2022年10月,在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二级维护到期催告后,周**仍未安排驾驶员进行车辆的二级维护,直至2023年3月(超期4个月)才做下一次二级维护。

据查10: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大队负责南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区交通勤务大队按职责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3年1月共路检路查336次,排查出来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按计划检查16家货运企业,将排查出的超速、超载、加装栏板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

据查11: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安监办、业务办负责南川区货运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中心安监办于2022年2月8日印发了《2022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督导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2年对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1次,发现隐患3条,对发现的隐患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了执法部门。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原因:渝D7***9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朱**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时,未尽观察义务,压实线变道。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南川区“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朱先桃不安全驾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虽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风险研判,但执行不够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挂靠车车主随意聘请或安排驾驶员上路的事故隐患;二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在车辆超期未做二级维护的状态下,车主仍然安排驾驶员开车上路,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仅催告车主,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车主周**安全意识淡薄,私自聘请非公司驾驶员,且未及时向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就上路行驶。

八、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朱**驾驶车辆转向时,未尽观察义务,压实线变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和第三十八条[2]

周**,系渝D7***9重型半牵引挂车车主,2019年6月14日与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汽车挂靠合同》,私下聘请朱**驾驶该车(2022年8月),且未主动报备给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直至事故发生前(长达6个月之久),2023年2月1日才通知朱**去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备案并进行岗前培训。2022年10月,在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二级维护到期催告下,仍未进行车辆的二级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3]

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督促车主进行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按照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每半年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该车在2022年5月13日进行了二级维护保养,超期后于2023年3月22日进行下一次二级维护,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超期未做二级维护的行为作出处罚。渝D7***9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2022年8月就更换为朱**,直至2023年2月1日才在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备案,该公司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都未发现该车驾驶员变更,未对其进行入职资格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安全教育培训。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4]、《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5]

(二)处理建议

1.朱**,事故车辆渝D7***9重型半牵引挂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经过事发路段时,未尽观察义务,压实线变道。对本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调查处理。

2.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且相关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公司督促车主进行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二级维护保养(2022年5月13日),超期后于2023年3月22日进行下一次二级维护,购买了保险,基本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但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对到期未开展二级维护的车辆只进行了催告,并未严格按照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超期不做二级维护的行为进行处罚;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长达半年),该公司未发现驾驶员变更,未对变更的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上存在疏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交通局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3.周**,系渝D7***9重型半牵引挂车车主,私下聘请朱**驾驶该车(2022年8月),且未主动报备给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直至事故发生前(长达6个月之久),2023年2月1日才通知朱**去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备案并进行岗前培训。2022年10月,在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二级维护到期催告下,仍未进行车辆的二级维护。其未严格执行重庆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城区交通勤务大队按职责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3年1月共路检路查336次,排查出来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按计划检查16家货运企业,将排查出的超速、超载、加装栏板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5.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安监办于2022年2月8日印发了《2022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督导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2年对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1次,发现隐患3条,对发现的隐患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了执法部门,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车主及驾驶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随时掌握车辆驾驶人的变动情况,尤其是长期由一个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要定期对其检查是否存在私自聘请驾驶员未备案上岗的情况。

(二)公安交巡警、交通运管等部门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驾驶员准入制度,确保运输企业规范、有序、安全营运;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深刻吸取“2.1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红线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重庆市博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13”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3年6月15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5]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雇佣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档案,全面、真实记录教育培训、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和驾驶员考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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