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国道246线137公里+700米“3·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3月7日17时05分许,川AFV***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M5***挂重型栏板半挂车在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37公里+700米处,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造成无牌电动自行车搭乘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龙岗街道组成的大足区国道246线137公里+700米“3·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川AFV***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26K15T1E****;车辆识别代码:LFWSRXSJ4MAC1****;发动机号:7621C03****;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7月0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7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成都顺合嘉运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大道****号*栋附****号、****号。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投保。
2.川M5***重型栏板半挂车,品牌型号:沂骏牌YJP9****;车辆识别代码:LA99GRL34K5YJ****;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资阳远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区**镇**村**组。
3.无牌电动自行车(雅迪牌),车架号:77942213613****;电动机号:48V350W323YZBANM4H1****;车辆所有人:杨倩;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镇**街*号附**号***。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及当事人情况
1.王玮,男,汉族,身份证号:5107**********851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事故发生时川AFV***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M5***挂重型栏板半挂车,持“A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1070152****,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9月21日,有效期止:2029年09月21日。
2.杨倩,女,汉族,身份证号:5002**********2340,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街*号附**号***,事故发生时骑行无牌电动自行车。
3.于中敏,女,汉族,身份证号:5002**********2327,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事故发生时搭乘无牌电动自行车。
(三)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1.成都顺合嘉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合嘉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BT8M****;法定代表人:苏毅;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时间:2022年07月08日;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大道****号*栋附****号、****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租赁服务;二手车经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51011290****,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有效期至2026年08月11日。
2.资阳远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73510****;法定代表人:王国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时间:2008年04月02日;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区**镇**路*段**号*楼***号;经营范围:大型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冷藏保鲜)、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51200200****,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有效期至2028年05月21日。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G246线137公里700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南往大足城区方向,北往大足区中敖镇方向,双向两车道,中间有黄实线,中敖镇往大足城区方向公路左侧有中国石油加油站,中敖镇往大足城区方向公路右侧有金属护栏。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03月07日17时05分许,王玮驾驶川AFV***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M5***挂重型栏板半挂车沿国道G246线潼南区方向往大足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37公里700米处,与其前方同向由杨倩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致无牌电动自行车搭乘人于中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六)检验鉴定情况
1.川AF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M5***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445号证实:川AF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照明装置外灯远、近光灯、右前照明装置远、近光灯、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左前照明装置内灯远光灯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间接视野装置中的前视镜、乘员侧主外视镜提供的间接视野良好;补盲外视镜、乘员侧广角外视镜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2.2条的规定。行驶系统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川M5***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转向信号灯及制动系统性能有效。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1条的规定,行驶系统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和第9.1.6条的要求。
2.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446号证实:该车前灯和后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后轮制动装置性能有效。前轮制动装置效能差。
3.于中敏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足公鉴(病理)〔2026〕16号证实:于中敏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于中敏,女,汉族,18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002**********2327,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9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3月7日17时05分许,川AFV***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M5***挂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王玮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及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事故处置,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顺合嘉运公司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做好了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120急救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100120260000049号)“驾驶员王玮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王玮驾驶川AFV***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M5***挂重型栏板半挂车在道路上行驶,观察不足,与杨倩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导致电动自行车搭乘人于中敏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虽然川AFV***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M5***挂重型栏板半挂车经检验鉴定存在轮胎及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事故性质
经讨论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顺合嘉运公司
顺合嘉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岗位职责等安全生产制度。组织了对王玮的三级教育培训,王玮等驾驶员均按期完成了每月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了安全会议工作制度,每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例会,对每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和通知,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严格落实了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建立了GPS监控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警示约谈,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年审及二级维护。
(二)远强公司
远强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了岗位责任,组织开展了隐患排查,制定了2026年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所属驾驶员均完成了线上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了GPS监控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处理,督促驾驶员做好了车辆的年审及二级维护。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全区9处非现场治超站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构建固定站点、流动稽查、非现场执法联动治理体系。上半年检测货运车辆84.09万余车次,查处超限超载176件(非现场立案73件、联合治超103件),责令卸载货物520.05吨。从严查处涉路施工、侵占损毁公路设施行为,办理大件运输核查30余件,查处公路及建控区擅自开挖、搭建违法行为40余件,组织涉路施工企业警示约谈5家次。事故车辆在中敖片区经营期间未出现超限运输行为。调查中未发现大足区交通运输委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大队
事故发生地属于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城区大队管辖,大队从核查货运企业、工程运输企业驾驶人、车辆状态,做到每月核查,对驾驶人、车辆有违法未处理情况的及时提醒督促驾驶员及时处理其交通违法行为;针对在辖区道路发生简易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驾驶员,开展学习教育;每月到辖区货运企业和工程运输企业以交通事故案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针对辖区工程运输车辆运行每日进行专项查处,对有违法行为的货运车辆及时处罚提醒四个方面有效预防道路交通安全。2026年一季度大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1380余起,其中酒驾90余起,醉驾类刑事立案13件,不予立案23件,行政案件12件,接警共1800余起,其中简易程序1609件,一般事故33件。针对辖区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交通秩序管控排查隐患8起,已整改6起。调查中未发现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城区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王玮,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身份证号:5107**********8511。王玮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观察不足,与杨倩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导致电动自行车乘坐人于中敏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大足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不予事故处罚的单位
顺合嘉运公司、远强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岗位职责等安全生产制度,与王玮签订了安全承诺书。虽然补盲外视镜、乘员侧广角外视镜经检验鉴定不符合规定,但事故车辆具备完好的补盲外视镜、乘员侧广角外视镜,公司也要求驾驶员出车前对车辆进行检查,严禁“带病上路”,驾驶员王玮未根据自身情况对间接视野装置进行调整,导致在行驶过程中观察不足,造成事故的发生。调查组未发现顺合嘉运公司、远强公司存在直接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公司不予处罚。
(三)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大队和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大队和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顺合嘉运公司、远强公司要深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安全学习,要着重加强对驾驶员防御性驾驶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转盘、十字路口、丁字路口及斑马线等,防止驾驶员分心驾驶,观察不足引起的事故。
(二)区交通运输委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思维。要以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为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执行“道路运输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狠抓落实到位;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隐患有效整理。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自查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GPS管理、两单两卡落实、营运车辆维保等制度落实。
(三)区交巡警支队要加强隐患路段整治,要聚焦平交路口、弯坡路段等突出隐患开展排查和治理,清理通视障碍,管控通行速度,强化前端警示,完善防护设施,弯坡要科学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减速设施,做好避险及防护措施。
大足区国道246线137公里+700米“3·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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