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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56公里+670米“5·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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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9日02时45分许,G5013渝蓉高速(重庆段)大足区境内上行方向56公里+670米处,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在第三行车道追尾撞击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大足大队、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四大队、区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56公里+670米“5·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6年5月29日,沈良均驾驶渝A7V***轻型栏板货车由荣昌往重庆方向行驶,2时45分许,当行驶至G5013渝蓉高速(重庆段)大足区境内上行方向56公里+670米附近时,追尾撞击行驶在第三行车道内吴博驾驶的渝ABR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吴博当场死亡,渝A7V***号车驾驶员沈良均、乘车人赵光瑞、黄小东受伤,两车受损,两车装载货物受损,道路右侧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5013渝蓉高速(重庆段)大足区境内上行方向56公里+670米,道路单向分设四条车道:第一、第二、第三行车道宽3.75m,应急车道宽2.90m,事发时为夜间,天气阴,路面干燥,事故路段限速:第一行车道限速90km/h-120km/h,第二行车道限速80km/h-100km/h,第三行车道限速60km/h-90km/h。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号牌:渝A7V***;车辆类型:轻型栏板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1047G3215****;车辆识别代码:LZZ1BAFBOMP71****;发动机号:BG1063****;车身颜色:红色;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01月0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01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黄小东;登记住所: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

经查,渝A7V***轻型栏板货车事发时装载了约800斤活鱼,是黄小东于5月28日晚上11点去荣昌一鱼塘购买的,准备运输到璧山区八塘镇于5月29日早上进行售卖。

2.车辆号牌:渝ABR9***;车辆类型:轻型栏板货车;品牌型号:江淮牌HFC5046CCYE****;车辆识别代码:LJ1EKBBR7R111****;发动机号:PT24BN0004X5****;车身颜色:白色;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06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6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吴博;登记住所:重庆市合川区**所**大道***号*幢****。

(三)当事人情况

1.沈良均,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身份证:5002**********7511。事故发生时驾驶渝A7V***号轻型栏板货车,持“B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0002144****,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06月23日,有效期止:2034年06月23日。

2.吴博,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5116**********1711。事故发生时驾驶渝ABR9***号轻型栏板货车,持“B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0080004****,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2月08日,有效期止:2028年12月08日。

3.黄小东,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8014。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事故发生时为渝A7V***号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

4.赵光瑞,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8015。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事故发生时为渝A7V***号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

(四)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937号证实:事发前渝A7V***号轻型栏板货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两前轮和左后轮行车制动性能有效。右后轮行车制动性能不能确定;经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938号证实:事发前渝ABR9***号轻型栏板货车前照明装置、后位灯、制动灯、车辆尾部标志板及行驶、传动、转向和行车制动性能有效。后下部防护装置性能不能确定。

2.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6〕车速鉴字第477号证实:依据现有材料,事发时渝A7V***号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85km/h;经渝安心鉴〔2026〕车速鉴字第478号证实:依据现有材料,事发时渝ABR9***号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54km/h。

3.吴博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渝法医所[2026]病理B鉴字第18号证实:吴博符合颅脑、胸部多器官损伤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吴博,男,汉族,35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5116**********1711,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05月29日2时52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接报警,两轻型货车相撞,车翻了。大足大队指挥室立即派民警赶往事故现场。3时10分,大足区120到达事故现场,3时13分,大足大队巡组6601到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保护,设置安全防护预警区及警戒区。3时16分,大队民警等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事故勘察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500120260000018号)“驾驶渝A7V***号轻型栏板货车的驾驶员沈良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博、黄小东、赵光瑞无责任”分析认定,沈良均疏于观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讨论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六、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事故发生地属于重庆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管辖,2026年1至5月,大队非现场执法共审核违法记录8445条。行人警情共发现22起,月均发现4.4起,查处行人违法上高速行为12条。查处五类重点违法行为734起,查处货车违法行为272起,占查处五类重点违法行为数的37.06%,其中违法停车(含违法占用应急车道)109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24起,疲劳驾驶88起。大队辖区发生事故总量149件,同比下降43.98%,其中一般程序事故为2件。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沈良均,男,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身份证号:5002**********7511。沈良均驾驶渝A7V***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道路上行驶,疏于观察,追尾撞击由吴博驾驶的渝ABR9***号轻型栏板货车,导致吴博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重庆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明确了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优化了勤务机制,提升路面防控效能,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重庆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庆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狠抓货车安全隐患排查。要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货运企业开展转向检查,重点核查车辆制动系统、灯光装置等安全性能,对存在隐患的车辆要停运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落实动态监控责任,实时提醒驾驶人减速、控局,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重庆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狠抓路面巡查管控。要进一步策动路公司路巡、救援等力量,合理优化布点,及时开展路面应急处突。

(三)重庆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狠抓违法整治攻坚。要依托收费站、服务区严查货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

 

 

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56公里+670米“5·2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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