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南珠路13公里+800米处“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03月01日17时49分许,重庆市大足区南珠路(城南至珠溪)13公里+800米处,发生一起中型自卸货车驶出路外侧翻于路外田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为成员的重庆市大足区南珠路13公里+800米处“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1年03月01日17时49分许,黄*华驾驶渝CK5***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南珠路从珠溪镇方向往城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南珠路(城南至珠溪)13公里+800米处,操作不当导致其车辆驶出路外侧翻于路外田土里,造成黄*华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南珠路13公里+800米处,道路呈东北、西南走向,东北往城南方向,西南往珠溪镇方向。该路段为无标志标牌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完好,干燥,道路两侧无路外防护栏,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情况
车辆号牌:渝CK5***;车辆类型:中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王牌牌CDW3060A1L3;车辆识别代码:LJVA36DA7BY002540;发动机号:E37W1B00995;车身颜色:红;出厂日期:2011年06月04日;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06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06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圆路16#1幢5号;道路运输证号:500382027546;车辆保险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PDZA202050010000420939(交强险);车辆状态正常。
(三)当事人情况
黄*华,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5102**********7436,驾驶证档案号:510200868189;准驾车型:A2;初领驾驶证日期:2000年11月20日;有效期始:2012年11月20日;有效期止:2022年11月20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CK5***号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
(四)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事故车辆单位: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1],于2009年5月12日成立。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圆路16#1幢5号;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00382001111;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7月18日。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K5***号中型自卸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2. 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21〕15号证实,黄*华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3. 渝CK5***号中型自卸货车车速司法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197号证实:事发时渝CK5***号中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2km/h。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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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伤害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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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华 |
男 |
58 |
5102**********7436 |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 |
死亡 |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消防支队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重庆威亚物流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赔偿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五、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210000056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为黄*华驾驶渝CK5***号中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驾驶人黄*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事故暴露出的公司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渝CK5***号中型自卸货车二级维护不到位,2020年仅有一次二级维护记录,未严格落实公司《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有驾驶员黄*华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
七、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是由于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黄*华在道路上行驶时,操作不当造成的,虽然在事故调查中也发现该公司存在管理问题,但是这些管理问题与事故的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人员
黄*华,男,58岁,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身份证号码:5102**********7436,系渝CK5***号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黄*华驾驶渝CK5***号中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操作不当导致其车辆驶出路外侧翻于路外田土里,造成黄*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驾驶人黄*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交合川区交通局处理的单位
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公司所属车辆渝CK5***号中型自卸货车二级维护不到位,2020年仅有一次二级维护记录,未严格落实公司《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有驾驶员黄*华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建议移交合川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三)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岗前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严格督促驾驶员按照公司制度做好车辆二级维护,车辆二级维护不到位的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理。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大足区“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5月25日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7688915507A,营业时间2009年5月12日至永久。法定代表人冯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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