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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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津歧路绿地设施维修项目“6·20” 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来源:天津市津南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11 16:20

津南津歧路绿地设施维修项目“6·20”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2025年7月8日,津南区应急管理局接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125007080008)反映:2025年6月20日,津歧路绿地设施维修项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因员工误饮稀释剂(俗称:稀料)致人中毒事故,涉及1人死亡。举报者诉求是“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帮助解决问题,给家属合理的解释及结果”。

津南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收集相关资料及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由津南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津南津歧路绿地设施维修项目“6·20”一般中毒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举报事项展开调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天津市津南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分包单位:仁益(天津)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益物业)。劳务分包单位:天津美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创劳务)。

(二)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基本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    

1.津南园林中心与仁益物业。2025年5月26日,津南园林中心与仁益物业就津歧路绿地设施维修项目签订了《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FJ-2001-015)。主要信息如下:

工程名称:津南区津岐路绿地设施维修项目

工程地点:津南区

工程内容:绿地设施维修

合同价款:28.8万元

工程期限:定于2025年5月26日开工,2025年12月31日竣工,工程总日历天数220天。

2.仁益物资与美创劳务。2025年5月26日,仁益物业与美创劳务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期限均与津南园林中心与仁益物业签订工程合同内容相同,合同工程款为24.5万元。

(三)事故中有毒液体情况

本次事故中有毒液体的规范名称是“溶剂型稀释剂”,是一类用于稀释涂料、胶粘剂等高分子材料的挥发性有机液体,主要作用是降低物料的粘度,便于施工操作(如涂刷、喷涂等),俗称稀料,通常是多种有机溶剂的混合物,成分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丙酮、乙酸乙酯等;特性包括:闪点低、易挥发、易燃液体、有毒性,挥发时有刺激性气味,长期接触或吸入其蒸气,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血液系统等造成损害;多为透明色,或微黄、浅黄色;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根据收集的资料及有关人员笔录还原事发过程如下:2025年6月20日,早上7时许,美创劳务临时雇用工邹某旺与同行工友共7人分为3组,在津南区咸水沽镇月牙河道东侧对木头围栏进行刷漆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邹某旺拿起了作业区域内的一饮用水瓶,然后饮用瓶中液体,入口后邹某旺发现水瓶里为稀料,随即吐出了部分稀料,但仍有部分被吞咽下去,邹立即使用清水漱口。

事发过程没有直接目击者,没有视频监控资料。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当日上午10时许,邹出现腹泻呕吐症状,精神渐差,开始在作业区域附近休息。同班组工友在听邹连旺本人说误喝稀料情况后,劝说邹去医院进行治疗,但邹未同意。

中午12时用餐后,同班组工友和当日带班长再次建议邹去医院进行治疗,邹仍未同意。

下午18时许,工友见邹情况越来越差,随即带邹到宝坻区林亭口镇医院进行治疗,该医院见邹症状危重并未进行收治,邹随即被送往宝坻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次日(6月21日)凌晨3:40分,邹病情加重,被紧急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抢救,至当日上午,邹病情持续恶化。

10时许,武警医院鉴于邹病情已严重恶化,建议放弃抢救。

12:15分,邹呼吸心跳停止,被邹家属运回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的居住地。

(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邹某旺被发现误饮稀料后,没有及时得到治疗,至当日18时许,邹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后,才开始进行治疗,且鉴于区、镇医院医疗救治条件有限,一定程度上造成医治不及时的问题发生,事故救援工作处置不得当。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涉及1人死亡,死者姓名邹某旺,男,51 岁,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勤杂工,为美创劳务临时雇佣工人。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邹某旺于6月19日晚间有大量饮酒行为,至6月20日早7时,其身上仍明显酒精味道。邹某旺在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 误将稀料当作可饮用液体摄入体内,不排除与前夜大量饮酒存在关联;邹医疗诊断证明显示:稀料中的有毒成分在体内扩散,引发中毒,导致人体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神经系统等功能严重受损,最终造成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津歧路绿地设施维修项目“6·20”中毒事故是因为当事人邹某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个人疏忽,在上岗作业前身体处于未完全醒酒状态下,不符合上岗要求,造成的意外事故,邹某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涉事企业仁益物资与美创劳务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员工培训教育方案存在过失,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在调查组成员单位多方努力下,8月4日,涉事企业美创劳务与当事人母亲尹某清(身份证号:120224********5028)、当事人之子邹某(身份证号:120224********501X)达成《赔偿协议书》,美创劳务一次性赔偿邹某旺家属赔偿金45万元;邹某旺家属表示认同调查组的调查认定,撤销关于此事故的所有举报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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