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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德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30 14:50


天津德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22年6月24日8时许,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恒悦华府项目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22 年7月5日,区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委、公安津南分局、区总工会、咸水沽镇政府组成的津南区“6·24”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项目施工单位:天津德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财劳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3113540M;法定代表人:贾庭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18号208-20室;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劳务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

(二)事发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天津恒悦华府二次结构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

3.工程内容:天津恒悦华府项目1#、4#、5#、8#、9#、10#、14#、15#、16#、17#、22#、23#、39#、41#、43#、45#等楼栋二次结构施工相关工程,包含二次结构施工图纸、钢筋制作安装、砼浇筑、模板支拆等内容。

4.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3月3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0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90天。

5.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佰叁拾陆万叁仟柒佰肆拾肆元柒角捌分(¥8363744.78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4日8时许,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恒悦华府项目工地,德财劳务公司工人林大兵、田正保在项目23号楼三层南侧阳台(25-27/A轴位置)作业过程中,林大兵将身体探出阳台,拆除阳台外立面模板时失去重心,由三楼阳台位置坠落至一楼地面,坠落高度近8米。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后续情况

事故发生后,德财劳务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急救车于8时20分左右赶到事发现场对林大兵进行抢救,并于8时40分左右将林大兵运至津南区医院继续抢救,当日9时24分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林大兵死亡。

三、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林大兵,男,56岁,户籍:安徽省芜湖市人。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询问相关人员,认为事故直接原因为:工人林大兵在拆除作业面阳台模板时,身体探出阳台作业过程中重心失稳,同时其安全意识薄弱,虽佩戴安全带,但未将安全带挂钩悬挂在阳台内侧垭口处设置的防护栏杆处,没能起到防护作用,致使其坠落至一楼地面后,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德财劳务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虽在班前教育中要求工人正确使用安全带,但未能有效监督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德财劳务公司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在日常隐患排查中多次反映出施工人员存在未佩戴或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此类隐患的发生,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德财劳务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虽在班前教育中要求工人正确使用安全带,但未能有效监督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在日常隐患排查中多次反映出施工人员存在未佩戴或正确使用安全带的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此类隐患的发生,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德财劳务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德财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庭财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督促项目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贾庭财处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352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德财劳务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切实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强化隐患的整改落实,采取有效手段防止同类隐患反复出现,遏制事故再次发生。

(二)不断强化施工建设领域安全培训教育。各建设施工单位要以此次事故为警为鉴,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手段,切实增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操作规程。

(三)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各建设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日常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狠抓隐患整改落实,对屡查履现问题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隐患整改不及时,隐患消除不到位的,要加大处罚问责力度,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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