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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10.2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来源:津南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1-29 10:57

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10.20”一般

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20年10月20日下午17时许,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的天津荣程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堆棚钢结构网架工程项目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四人轻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10月21日,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公安津南分局、区总工会、区工信局和葛沽镇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天津荣程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堆棚钢结构网架工程承包情况

该项目为郑州沃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用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厂区约80亩的土地建设自家公司厂房,由郑州沃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经营管理该土地上的厂房建设和维护。2020年7月2日郑州沃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天津荣程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堆棚钢结构网架工程总承包给了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由于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用到吊车,2020年8月26日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建利起重吊装队签订了汽车吊吊装服务合同,由天津市津南区建利起重吊装队为该项目提供汽车吊和操作人员,协助建设该施工项目。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郑州沃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76号9号楼1单元12层1217号,法定代表人:李勋,注册资本:668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7年08月27日,经营范围: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节能设备的生产;固体废弃物治理等。

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法定代表人:王清有,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年06月18日,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网架工程、建筑工程等。

天津市津南区建利起重吊装队,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九道沟村村委会旁,法定代表人:王利,成立日期:2019年04月22日,经营范围:吊装、装卸服务、建筑工程;劳动服务;机械设备租赁。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20日,堆棚钢结构网架工程项目现场正在进行网架安装施工作业,下午17时许,当吊车将事先运至现场的一个网架分解体吊起协助现场2个工人完成拼接后,吊车将网架一端放置到地面,准备挪车吊装网架下一部分连接体时,该网架中间部位突然断裂,网架坍塌,前期已完成拼接的网架分解体坠落至地面,将在现场施工的工人砸伤,造成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张园园立即将受伤工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重伤伤者姓名曹太山,男,41岁,河南省方城县人。

轻伤伤者姓名李东洋,男,32岁,河南省方城县人。

轻伤伤者姓名翟远来,男,30岁,河南省方城县人。

轻伤伤者姓名李书宇,男,45岁,河南省方城县人。

轻伤伤者姓名李建忠,男,51岁,河南省方城县人。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现场网架安装过程中,网架中间部位未拉钢丝绳、倒链,导致网架受力不均,从而造成网架坍塌,引发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在进行吊装前,没有安排持有有效证件的司索工与指挥员进行作业,而是由现场工人进行捆绑、挂钩、指挥吊装作业,且在安装作业前未对被起吊的网架进行安全检查。

2.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制定的施工方案不全面,缺少安全措施,且未对进行吊装和安装操作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只是口头告知工人该如何进行操作。虽然事发前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安排了安全管理人员,但事发时,安全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现场失控漏管。

3.天津市津南区建利起重吊装队与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对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10.20”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与天津市津南区建利起重吊装队签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现场施工人员的资质审核不严格。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清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30%计人民币28800元的行政处罚,处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津南区建利起重吊装队作为吊装作业施工队伍,与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未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天津市津南区建利起重吊装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处天津市津南区建利起重吊装队主要负责人王利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天津市津南区建利起重吊装队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各相关单位要以此次事故为警,立行立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要切实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完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机制,认真开展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分析,加强安全风险等级防控。

事故相关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监管。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施工人员的管理,施工作业前要制定详细计划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强化在施工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要举一反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对该起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并将处理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2020年11月09日

 

 

事故调查小组成员签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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