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宝众诚(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10·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01-16 15:00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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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12时44分,区应急管理局接开发区管委会报告,位于北辰区华丰道69号的捷宝(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捷宝(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10·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北辰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经调查发现位于北辰区华丰道69号的厂房内注册有捷宝(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和捷宝众诚(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2家公司,对外仅悬挂捷宝(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经查阅死者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死者系捷宝众诚(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确定事故主体单位后,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捷宝众诚(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7年06月14日,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华盛道69号-1,法定代表人:魏剑山,注册资金: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RNPE5K,经营范围:模具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加工、销售;模具材料批发兼零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23日10时30分许,捷宝众诚(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黄瑞雨安排死者黄xx操作铣床对返修件进行处理。在铣床运行过程中,黄xx发现一枚加工作业时使用的垫块落入数控铣床内,随即探身钻入数控铣床内准备取出掉落的垫块时被运行的铣床夹住。10时40分许,黄瑞雨从办公室返回车间,行走至车间门口时发现死者身体在铣床内,随即呼喊死者,但未见回应。黄瑞雨立即赶到铣床附近,发现死者头部被夹在了铣床物料台和左侧铣刀挡板之间。其立即按下急停按钮停下铣床,同时呼喊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剑山。魏剑山和听见呼喊声的车间工人黄随华、司机王志鹏一起赶到发生事故的数控铣床旁。随后四人一起将黄xx抱出铣床,抬上王志鹏私家车送往小淀医院。经小淀医院初步诊断后,由救护车送往北辰医院进行救治,12时许,黄xx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魏剑山拨打了“110”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汇报了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公安、应急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安排领导干部相继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医疗、丧葬、抚恤金等费用)100万元。

死者:黄xx,男,20岁,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学历。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捷宝众诚(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操作工黄xx在铣床运行过程中,违规钻入铣床内部,被运行的铣床夹住头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捷宝众诚(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操作工黄xx违规钻入运行铣床中的事故隐患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

2.捷宝众诚(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本公司预案对黄xx进行救援。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捷宝众诚(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10·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捷宝众诚(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操作工黄xx违规钻入运行铣床中的事故隐患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本公司预案对黄xx进行救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捷宝众诚(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的行政罚款。

魏剑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操作工黄xx违规钻入运行铣床中的事故隐患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本公司预案对黄xx进行救援,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魏剑山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全年收入60000元),计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原则,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要求捷宝众诚(天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整改力度。

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加强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自救互救和逃生避险的能力。

三是立即召开职工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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