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情况
事故项目为天津兴津武清080地块项目,位于武清雍和道南新开路西。事故发生于该项目的临时景观工程,此工程由天津兴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由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南通城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其水电施工。景观电路的配电箱位于项目建筑主体东北角,身亡工人的工作任务即对配电箱与灯具等用电设施的连接电路进行穿管敷设。
事故单位情况
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来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3011室,法人代表徐东良,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22084576,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08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绿化养护,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园林绿化环境设计,物业管理,园艺工具、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6月21日,汪某与嘉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水电工的工作。因水电施工工期紧张,汪某被编入南通城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班组,主要负责户外电路线的穿管敷设。
2020年6月24日12点时许,汪某同班组的工人贺某因打电话通知汪回去吃饭,电话无人接听,随即到现场寻人。在项目东北角,配电箱前发现汪某平躺在绿化带里,已无意识。贺某电话通知班组长易某后,拨打了120,对汪进行心脏复苏按压。救护车赶到后,确认汪已死亡。
汪顶锋死亡情况符合触电死亡特征。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汪某,男,汉族,44岁,湖南省石门县二都乡xx村人,身份证号43242719xxxxxx101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据调查分析,汪某事发位置为拐角处,有临时用电线穿过(该处电线被发现于死者身下),该线路采取架空方法(违规搭设在旁边的树木上)实施保护,当天上午,该处绿化种植小苗,破坏了架空保护,并有浇水的行为。综合分析,汪某在潮湿的施工现场接触到裸露破损的临时线,导致触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安全设施有缺陷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用电未经验收使用,架空的保护方式违规,线路存在破损的安全隐患;隐患排查不及时不细致,未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岗位隐患风险认识不足;工人作业期间未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6·24”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责任的追究
汪某系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水电工,作业期间未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绝缘鞋、绝缘手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汪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问题。
曹某系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能全面履行代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督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的30%罚款”,拟处人民币1.8万元罚款。
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用电未经验收使用,架空的保护方式违规,线路存在破损的安全隐患;隐患排查不及时不细致,未能有效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岗位隐患风险认识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及第7.1.2条“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
建议将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处理。
六、防范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关单位要警钟长鸣,吸取教训,强化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和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特提出措施建议如下:
(一)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力度,杜绝为赶工临时加设用电线路、应付安全教育的行为,在武清区辖区内项目开展专项安全隐患排查与案例警示教育,全面整改临时用电工程安全隐患。
(二)东蒲洼街道办要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通报事故情况,深刻吸取教训,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武清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好属地监管职责,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隐患整改措施落实,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