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2021年2月23日16时20分左右,个体经营者邢焕河与临时雇用的安装工人在为宝坻区大钟庄镇小苑庄村村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该起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一、评估目的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责任人是否被追责,其他企业是否得到警示,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吸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式。
二、评估依据及职责分工
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宝坻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大钟庄镇人民政府组成“2.23”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邀请区监察委、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暴露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事故评估组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履行法律责任情况的评估。
(二)公安宝坻分局负责事故中涉及刑事责任追究情况的评估。
(三)区总工会负责事故中涉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评估。
(四)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事故中受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情况的评估工作。
(五)区监察委负责事故中涉及的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违纪问责情况的评估。
(六)大钟庄镇人民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
三、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1.邢焕河(个体经营户)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雇用无高处作业资质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屋顶作业未设置临边防护设施,未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邢焕河(个体经营户)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水暖店经营者邢焕河,作为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经营者邢焕河处以2020年年收入3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300元。
四、评估部署工作
事故评估组召开评估组会议,评估组组长要求事故评估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具体工作职责分工认真开展事故评估工作。
五、评估事项及结论
(一)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事故报告中邢焕河(个体经营户)及负责人邢焕河均已接受行政处罚。邢焕河(个体经营户)及负责人邢焕河均已于2021年5月6日足额缴纳罚款。
评估结论:对邢焕河(个体经营户)及负责人邢焕河的行政处罚已落实。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邢焕河(个体经营户)
(1)整改建议:
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雇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质,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整改落实情况:
第一,经营单位深刻认识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员工的生命健康权益。
第二,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严格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自我保护的技能。
第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2.大钟庄镇人民政府
(1)整改建议:
要以此次事故为戒为鉴,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在建施工项目和存在临时雇用人员的水暖安装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相关企业负责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严厉打击违规作业行为。
(2)整改落实情况:
第一,大钟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对“2.23”事故情况进行通报,认真反思此次事故教训。
第二,加强对辖区内在建施工项目和存在临时雇用人员的水暖安装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规作业行为。
第三,组织企业负责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评估结论:各相关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