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11·15”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
市安委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15日13时36分左右,位于静海区静海镇的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仓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发生后,静海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11·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2020年 12月24 日,静海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11·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试行)》规定,2021年11月23日,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静海镇人民政府成立了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11·15”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特开展此次事故评估工作。
二、评估依据及职责分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试行)》,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牵头成立了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11·15”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静海镇人民政府为评估组成员单位,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事故评估组成员单位做好评估工作;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责任相关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汇总各成员单位事故评估工作情况,形成总体评估报告。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工作情况和事故发生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静海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做好此次事故评估工作。
三、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11月15日13时36分左右,位于静海区静海镇的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仓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7135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静海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11·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2020年12月21日,事故调查组向静海区人民政府提交《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11·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12月24日,静海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结案。
四、评估部署工作
2021年11月24日,召开了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11·15”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会议,制定了《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11·15”高处坠落事故评估工作方案》。
2021年12月17日,事故评估组对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就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单位、人员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评估。
五、评估事项及结论
(一)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桂树及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的处理建议载明: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处以35万元人民币罚款;对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桂树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共计5.26万元人民币。建议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严厉处理。
区应急管理局、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如下:
1.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要求,于2020年8月18日分别向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胡桂树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文书号:(津静)应急罚[2021]大队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文书号:(津静)应急罚[2021]大队002号)。2021年1月8日,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胡桂树已足额缴纳罚款。
2.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对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给予总经理李国华经济处罚4000元,由其向董事会做出深刻检查。分别给予总工程师李洪庆、安全科长赵学会、器材科长岳守鹏、分公司经理胡桂树、分公司器材股长陈少春、分公司质安经理李祖友经济处罚2000-50000元,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评估结论:对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胡桂树的行政处罚已落实。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已进行严厉处理。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整改措施: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一是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制度,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二是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如下:
1.新宇二分公司调整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压实责任、严格考核、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新宇二分公司调整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相关人员,由总经理任主任,工会主席、党委书记任副主任,按照工作职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021年新宇二分公司以《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企业法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切入点,按照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从总经理到生产工人,全面完善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覆盖公司全体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奖罚制度,公司安委会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给予500元处罚,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调离本岗。
2.新宇二分公司深刻吸取11.15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1.15事故发生在仓库,作业人员是因为维修车辆造成坠落,针对管理盲区和漏洞,公司制定了《仓库日常管理及货运车辆维修规定》和《安全技术交底》,旁站监督、材料码放、维修保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各项操作规程全部上墙,在仓库内安装了覆盖作业面的视频监控头46个。通过试点展开,公司全部工地也实现了视频监控全覆盖,并实现了远程监控,每天值守人员对现场的日常作业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纠正违章行为。
3.新宇二分公司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严格落实事故上报制度
为了让公司广大职工通过此次事故受到教育,公司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开展了从公司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由上而下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通过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召开安全例会,操作层进行安全三级教育、每日班前教育等活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思想,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绝不能只重生产不顾安全。严格落实事故上报制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评估结论: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已整改落实。
(三)评估结论
综上,区应急管理局、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对《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11·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及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得到落实。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