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永丰上海伟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7·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应急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5-07-22
- 发布日期:2024-12-18
2024 年 7 月 14 日,上海伟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松江区永丰街道上海松江站发生 1 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和永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 号),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和永丰街道办事处组成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经调查认定,松江永丰上海伟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7·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上海伟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违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违规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上 海 伟 乐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伟 乐 公司”),2010 年 8 月 5 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真 南 路 4268 号 2 幢 J6939 室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101145601251273,法定代表人:刘智伟,注册资金:5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业务。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24 年 5 月,伟乐公司承接了上海松江站进站、换乘厅和换乘平台的装修工程项目,为该项目配备了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建立了较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了《换乘平台装修材料吊装施工方案》。在事发当天吊装作业过程中,公司违反施工方案规定 ,未按要求报验进场吊车,未按要求申请吊装作业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汽车吊撑脚板下未按规定垫方木,未及时发现并清理现场与吊装作业无关的人员;现场作业的起重工未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7 月 14 日下午在上海松江站 T 区,伟乐公司组织施工人员使用汽车起重机进行方管吊装作业。15 时 37 分,司机操作起重机将一捆方管往换乘平台上吊运,在吊臂移动过程中,方管碰到换乘平台一侧的临边防护栏,导致四根方管脱落,并掉落至 T 区基坑内,脱落的方管将正在基坑内施工的一名工人砸中,现场人员见状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立马下去基坑内查看情况。该工人经送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上海松江站 T 区,在 T 区换乘平台侧下方,停有一辆汽车起重机,车牌号为“沪 F·S1157”,起重机吊臂向前上方伸展,停在空中,4 条支撑腿下方都未垫方木。换乘平台四周设置有钢管防护围栏,其中靠近基坑一侧的防护栏已被吊着的方管压弯。平台上不整齐放有若干捆方管,其中一捆方管通过绑带被起重机挂钩悬挂着,叠在另 2 捆方管上方。基坑内底部渗满水,底部和侧面绑扎有高度不一的钢筋,其中有4 根方管斜着插在基坑内。
图一 换乘平台上的方管

图二 基坑现场

图三 汽车起重机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死者:彭何卫,男,59 岁,江苏省南通市人。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21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报告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 7 月 14 日 16 时许,区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和永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立即督促事故单位积极开展善后工作,要求做好家属情绪安抚和心理疏导,妥善解决家属交通、住宿、膳食等事宜,同时积极为家属和事故单位搭建调解平台,稳妥推进赔偿协商事宜。目前,善后赔偿已解决。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和永丰街道办事处立即作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成功地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也未出现社会不稳定现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在作业现场视线不清、环境噪音较大的情况下,叠加司索工指挥信号不明确,司机操作起重机将方管吊运至换乘平台,方管碰到平台周边防护围栏后倾斜散落并掉至基坑内,砸中在基坑内的一名作业人员,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司法鉴定情况
2024 年 7 月 15 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彭何卫进行尸表检验、分析死因。7 月 20 日,该院出具了《司法
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4]病鉴字第 245 号)。鉴定意见是:根据尸表检验所见并结合案情分析,彭何卫符合遭钝性物体击砸致胸部、左下肢等多发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气候因素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伟乐公司违反吊装作业方案,未按要求报验进场吊车,未按要求申请吊装作业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安排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起重工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及时消除吊装作业危险区域有其他单位人员同时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伟乐公司存在未及时消除吊装作业危险区域有其他单位人员同时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存在安排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起重工进行吊装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伟乐公司,违反吊装作业方案,未按要求报验进场吊车,未按要求申请吊装作业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安排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起重工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及时消除吊装作业危险区域有其他单位人员同时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张伶俐,伟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安排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起重工进行吊装作业,未及时消除吊装作业危险区域有其他单位人员同时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伟乐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作业现场人员管理,吊装作业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吊装作业方案,遵守吊装作业流程,作业区域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警戒,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未经进场报验、未经审核批准违规施工行为,严守吊装作业“十不吊”规定。危险作业现场要安排专门人员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杜绝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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