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香花桥上海顺逸科技有限公司“1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01-12
青浦香花桥上海顺逸科技有限公司“1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5日
目 录
一、事故概况
2023年11月6日上午11时许,上海市青浦区汇滨路1969号厂区内,上海顺逸科技有限公司一名施工人员石某舟(男,安徽人,55岁 )在顶棚上行走时,不慎踏破采光带坠落地面,坠落高度约5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香花桥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成立青浦香花桥上海顺逸科技有限公司“1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浦香花桥上海顺逸科技有限公司“1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1.上海顺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逸公司),涉事项目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4KL1N,成立于2016年01月07日,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方德路250弄109号1层,法定代表人:卜观顺,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从事新能源、计算机、机电设备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环保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安防产品、电子元器件、建材、装饰物品、家用电器、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首饰、电线电缆、酒店设备、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销售,家用电器修理,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水电安装,制冷设备安装,交通控制设施安装,楼宇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除特种设备),室内外装潢工程,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中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双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北公司),涉事项目总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65998917H,成立于2003年08月20日,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538号二层F2020室,法定代表人:林俊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塑公司),涉事项目业主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0573319J,成立于2005年9月19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工业区汇滨路1969号,法定代表人:邱允滔,注册资本:人民币118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PP-R、PE-RT、PE、PVC管材管件的生产、销售,管道配件、涂料、防水材料、橡塑制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五金电器、装潢材料的销售,实业投资,仓储,室内装潢,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增值电信业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6日上午11时许,上海市青浦区汇滨路1969号厂区内,顺逸公司施工人员石某舟在顶棚上作业时,不慎踏破顶棚采光带坠落地面,坠落高度约5米。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导致1人死亡。
死者信息:石某舟,男,安徽人,55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截止至目前,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5万元(死者赔偿金)。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现场工友立即拨打120送青浦中山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7时26分死亡。
(二)救治善后情况
2023年11月10日,涉事单位与死者家属经沟通协商,签订调解协议,死者遗体于11月12日在青浦区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主动上报,联动中心传达准确,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善后处置妥善,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施工人员违规穿越顶棚,行至采光带时采光带突然破裂,导致施工人员坠落地面,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勘察鉴定情况
1.技术鉴定情况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医[2023]病鉴字第 846号),鉴定意见为:石某舟所检见损伤符合高坠伤特点,其死因符合高坠致多发伤。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相关单位未有效排查施工现场风险隐患,作业现场临边防护等措施不到位,放任作业人员横跨顶棚活动、作业。
2.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未落实现场管理职责,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未有效规范作业人员施工行为。
3.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能力缺失。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卜观顺,男,群众,上海顺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林俊忠,男,群众,上海双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做好本单位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事发当天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吴忠棉,男,群众,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石某舟,男,群众,事故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在涉事顶棚上行动,直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鉴于其本人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分别给予卜观顺、林俊忠、吴忠棉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顺逸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上海顺逸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梳理安全管理体系
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本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实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岗位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二)做深做实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生产经营活动计划和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有力夯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现场检查巡查,通过技术、管理、教育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谨防事故发生。
七、附件
(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