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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7.2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6-09-08

2016年7月20日14时许,位于青浦区香花桥街道E-04-06地块的葛洲坝绿城紫苑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以及青浦工业园区,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青浦区青浦区香花桥街道E-04-06地块商品房项目II标段

建设地点:青浦区香花桥街道E-04-06地块

建设单位:葛洲坝(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石材幕墙分包单位之一:金博(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单位概况

    1、葛洲坝(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2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9室A区36号,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良,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3日,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注册资本:人民币3.16亿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

3、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建监理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白钥村930号1幢10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顾志荣,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监理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

4、金博(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16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998号,法定代表人:袁国良,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资质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

(三)工程进度

葛洲坝绿城紫苑项目石材幕墙工程(II标段)为多层住宅,施工范围为7#-13#、15#-17#及15#与16#井间连廊外墙石材幕墙,地上1-5层,屋顶标高17.29米,面积约2.3万平方米,才用铝合金SE挂件,石材面板安装利用总包脚手架。截至本次事故发生时,已进入幕墙收尾阶段。16#楼脚手架已于6月底拆除。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7月20日12时许,金博公司员工任才斗、董根喜来到葛洲坝绿城紫苑工地进行石材幕墙安装,两人来到16#楼三楼西北角,在北面阳台进行石材干挂施工。20分钟左右后,海天公司的防水工夏有道来到16#楼底楼外墙边开始进行防水施工,位置在任、董两人施工的正下方。任才斗觉得不安全,就叫夏有道不要在下面干活,先去旁边干活。夏有道听后就到边上一点干活。过了一会儿,任才斗发现夏有道又在他们正下方干活了,就又叫夏有道让开,但这次夏有道没有听从,任、董两人也继续作业,先后完成5块石材干挂,此时又来了一个防水工崔宏卫在下方作业。随后,任、董两人准备贴第6块大理石,两人一起将大理石搬到外墙外准备贴,但两人都没拿住,大理石坠落,正好砸在夏有道头部。任才斗发现后马上拨打110报警,救护车到现场后,医生确认夏有道已死亡。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为葛洲坝绿城紫苑工地16#楼北侧,坠落的大理石长65cm,宽59cm,厚2.5cm,重量约30kg,坠落高度约7.5米。死者头上戴的安全帽未脱落,安全帽外表面未破损,但内衬断裂,帽内有血迹。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夏有道,男,65岁,安徽省巢湖市人,工种:防水工。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0万元整。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金博公司石材干挂施工人员和海天公司防水施工人员违规在垂直作业面上交叉作业,现场无防护措施,石材坠落砸中工人头部,导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1、16#楼外墙脚手架拆除后,金博公司员工违反施工方案,未搭设临时脚手架,直接站在3楼露台内进行露台外侧石材干挂施工。

2、金博公司对本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及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垂直面交叉作业及石材干挂未按照方案施工这两个事故隐患。

3、海天公司作为工程总包单位,对总包防水施工及分包石材干挂施工协调不力,对本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防水工安全交底内容中未强调禁止垂直面交叉作业,同时,未有效落实避高温错峰作业,默许部分工人在中午高温时段进行室外作业,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及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垂直面交叉作业及石材干挂未按照方案施工这两个事故隐患。

4、死者夏有道安全意识淡薄,在石材干挂人员两次提醒其不要在下方施工的情况下继续施工。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事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金博公司石材干挂施工人员任才斗、董根喜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垂直作业面上交叉作业,且现场无防护措施,在无脚手架情况下进行外墙石材干挂,施工过程中石材从两人手中坠落,砸中死者夏有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2、死者夏有道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垂直面上方有人进行石材干挂施工且两次提醒其走开情况下,继续在下方进行防水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处理。

3、金博(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邬江怀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邬江怀个人行政处罚。

4、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晓群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吴晓群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金博(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金博公司行政处罚。

2、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海天公司行政处罚。

六、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一)建议葛洲坝(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本工程安全。

(二)建议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三)建议金博(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工程项目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四)建议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做好监理本职范围内的工作,确保本工程安全。

七、附件

(一)调查组的组建

 

 

 

金博(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7.20”

                                  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