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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1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5-08-20

2015年8月10日3时许,位于青浦区淀山湖大道以北的青浦嘉庭中心项目桩基、支护工程504地块I标段工程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8月10日3时左右,夏某班组在工地移动8#钻机,采用的作业方式如下:在地面上垫钢制枕木,在上面放几根圆柱形钢管,把钻机放到圆柱形钢管上,通过钻机自带的卷扬机还有地面的滑车拉动钻机,钻机移动后,现场作业人员再把后方的钢制枕木移动到前方循环。现场使用挖掘机的铲斗齿钩吊起一根钢制枕木(约6米长)移动时,枕木脱落,砸中在地面整理枕木的仇某。事故发生后,仇某被送到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仇某,男,32岁,身份证号码:3208301983********,江苏省盱眙县人,工种:普工。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6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7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54万元、人道主义赔偿费20万元、丧葬补助金3.3万元及交通费1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直接原因

夏传明班组在施工现场移动钢制枕木的措施不合理,用挖掘机代替吊机吊钢制枕木,且未采取防枕木脱落措施,钢制枕木脱落后,砸中仇孝杰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导致其颅脑外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根据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号:310099017),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   间接原因

1、浦策房产公司:(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要求总包单位中国五冶公司开始施工;(2)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开出两次停工通知书后,未严格执行;(3)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不落实。

2、中国五冶公司:(1)明知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2)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开出两次停工通知书后,未严格执行;(3)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

3、宝力通公司:(1)将分包的部分桩基工程违法分包给夏传明个人;(2)未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3)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

4、环亚监理公司:(1)明知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阻止工程施工;(2)未发现宝力通公司的违法分包行为。

5、夏某:作为个人,违法承接工程项目。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两次开具停工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将浦策房产公司总经理蒋某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两次开停工单后仍继续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将中国五冶公司机械化公司副经理李某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将分包的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夏某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将宝力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海环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阻止工程在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将环亚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夏某作为个人,违法承接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相关责任部门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要求总包单位中国五冶公司开始施工,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开出两次停工通知书后,未严格执行,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区安监局依法对浦策房产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明知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开出两次停工通知书后,未严格执行,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区安监局依法对中国五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将分包的部分桩基工程违法分包给夏某个人,未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区安监局依法对宝力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4、上海环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明知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阻止工程施工,未发现宝力通公司违法分包行为,对工地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区安监局依法对环亚监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