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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昌浩五金制品厂 “4.27”生产安全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2015-05-08

2015年4月27日16时许,位于青浦区练塘镇浦南村横楼250号3幢的上海昌浩五金制品厂东侧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4月中旬,练塘镇拆违办告知昌浩五金厂投资人沈某,该厂东侧厂房属于违章建筑,要求昌浩五金厂进行拆除。沈某就打电话给李某(身份证号码:3401221973********)要求他帮忙拆除东侧厂房,两人口头约定先施工后结算工钱。

4月27日李某安排施工人员陈某到昌浩五金厂施工作业,13时50分许沈某打电话给李某说施工进度慢,要求加派人手,李某表示没有人可以派。现场施工人员陈某就打电话给自己的哥哥陈某,叫他到现场一起施工。16时许,陈某系好安全带(防坠高度6米)爬上高约6米的彩钢板顶棚,施工时踩穿顶棚坠落至地面。陈某最终经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陈某,男,47岁,安徽省涡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80万元整,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恤金、亲属抚养费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某从高约6米的屋顶坠落至地面,经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昌浩五金厂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向外来施工人员明确告知作业区域存在的危险因素。

    2、昌浩五金厂未给高空作业人员配发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陈某不合理地使用安全带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安全防范措施不规范所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昌浩五金制品厂投资人沈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沈某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昌浩五金制品厂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昌浩五金厂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