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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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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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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3日13时左右,崇明县城桥镇推虾港路上海申能崇明燃机电厂2号汽轮机房0号加药取样间安装保温外护板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伤害事故,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伤者家属于2015年2月9日来我局举报,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确认事故属实。因伤者在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我局对伤者的调查询问在伤者的病情基本稳定后进行,故事故调查周期较长。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崇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崇明县人民政府委托,会同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城桥镇人民政府,并邀请县检察院组成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1·13”一般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宏机电保温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316号长富广场,电话:13695070966,邮编:353000,法定代表人:姚世俤,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机电设备、保温、防腐、筑炉、钢结构、钢结构防火、水电、环保、消防设施、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建筑防水、智能建筑弱电、中央空调、网络信息系统集成、电气自动化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月13日,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带班张运海安排普通工康某某等人,在上海申能崇明燃机电厂2号汽轮机房0号加药取样间安装保温外护板,13时左右,康某某在安装保温外护板过程中,不慎从1.7米高处坠落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人员将康某某送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救治,后于1月16日送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复查并转送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康永增T6压缩性骨折、寰椎骨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根据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院记录诊断结果为康某某T6压缩性骨折、寰椎骨折。[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以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符合重伤标准]。本起事故造成1人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2015年2月9日,我局接到伤者家属举报,即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因事故发生于2015年1月13日,施工早已结束,事故现场已不存在。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康某某安全意识不强,高处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仁宏机电保温公司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溥,自我保护能力不够。
(2)仁宏机电保温公司对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力,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仁宏机电保温公司普通工康某某,安全意识不强,在高处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2.仁宏机电保温公司现场带班张运海缺乏对作业现场有效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3.仁宏机电保温公司现场负责人林礼安缺乏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且对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仁宏机电保温公司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且对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仁宏机电保温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作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仁宏机电保温公司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力度,杜绝员工的冒险违章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1·13”一般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组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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