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3-10 点击数: 4635
徐汇漕河泾睿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13日下午16时35分许,在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浦北路7号中星城,上海睿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建管委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取书证等方式,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徐汇漕河泾睿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上海中星城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洪一览,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酒店管理等,系中星城产权单位。
2.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戴维斯物业),主要负责人为朱兆荣,主要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咨询、顾问服务等,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3.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澎,主要从事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4.上海睿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玉魁,主要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5年12月,中星城公司与戴维斯物业签订了中星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戴维斯物业负责中星城的日常物业管理及各类维保工作,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2025年12月25日,戴维斯物业与玻机公司签订建筑窗体玻璃维修更换合同,约定由玻机公司向戴维斯物业提供中星城窗体玻璃维修更换服务,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同时,双方签订外包安全责任承诺书。
3.2025年11月15日,玻机公司与睿岑公司签订2025年既有建筑幕墙施工劳务集中采购合同,约定睿岑公司作为玻机公司劳务单位,承接玻机公司相关项目的劳务作业。时间为2025年11月15日至2026年8月31日。同时,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3日上午8时许,根据玻机公司工单指派,睿岑公司作业人员黄某、孙留保、李明明、解淼贻、胡刚五人,前往中星城开展幕墙玻璃更换作业。孙留保为现场监护人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及警戒工作,李明明、黄某为高空作业人员,负责室外高空作业,解淼贻、胡刚为普工,负责室内配合玻璃更换等辅助工作。
上午,五人完成中星城1楼玻璃更换作业,下午14时许开始进行8楼玻璃更换作业,16时30分许完成8楼玻璃更换,李明明、黄某在25楼天台开始收绳等收尾工作。在收第四根绳时绳索出现卡阻,无法正常收回,黄某在未采取任何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经天台上设置的一处直梯、楼梯攀爬至女儿墙顶部,并沿该顶部绕行至绳子卡阻点,排除卡阻时重心失稳坠落至25楼天台,导致受伤。坠落过程中现场监护人员孙留保对其进行抱接,被冲撞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李明明立即联系解淼贻、胡刚协助救援,同时拨打120。120到场后将黄某、孙留保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急救。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漕河泾街道赶赴现场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黄某,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广西贵港人,系睿岑公司高空作业工人,持有高空作业证。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疾病证明单》显示,黄某入院诊断为:1.骨盆骨折;2.双额左颞枕脑挫伤;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右上肢损伤伴骨折等。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生产安全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判定》(GB 15499-2025),黄某的伤势构成重伤。截至2026年2月13日,黄某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暂无生命危险。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伤者还在康复中,事故善后赔偿未达成一致,直接经济损失无法统计。
四、现场勘查情况
1.事发位置位于浦北路9号中星城25楼天台,女儿墙距25楼天台垂直高度约8m。
(现场总体情况)
2.坠落区可见已收回的1根工作绳(或安全绳),另1根则翻越女儿墙顶部悬挂于建筑物外立面,两绳在25楼天台的挂点完好,未见其存在断裂、失效等异常情况,坠落区可见两顶破碎安全帽。
(地面情况)
3.中星城外立面8楼幕墙玻璃已完成更换作业,1根工作绳(或安全绳)从25楼顶部垂落到地面。
(外部和顶部情况)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攀爬至25楼女儿墙顶部进行收绳作业,不慎失稳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睿岑公司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无安全措施在女儿墙上作业的行为;在现场作业面不具备安全带系挂条件情况下,作业班组未能充分辨识风险,未采取安全可靠的作业方式。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某,违反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在女儿墙上进行收绳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睿岑公司根据企业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区应急管理局。
2.范玉魁,睿岑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范玉魁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睿岑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睿岑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相关企业要定期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技术规范及应急处置知识,重点加强高空作业、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自我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作业。
二是完善安全技术交底。相关企业要针对不同项目、不同作业环境、不同作业类型,开展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作业流程、安全注意事项、危险点及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交底到人、交底到位,作业人员充分理解并严格执行。
三是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整治。相关企业要定期对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危险区域进行排查,重点排查高空作业防护、绳索使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隐患闭环管理。
徐汇漕河泾睿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