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凌云朗御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1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1-30     点击数: 2779

徐汇凌云朗御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1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9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徐汇区凌云街道梅陇路130号华东理工大学徐汇校区内,上海朗御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对校内实验一楼外墙修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建管委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取书证等方式,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徐汇凌云朗御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1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涉事项目为华东理工大学徐汇校区实验一楼外墙面修缮施工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铲除墙面涂料、凿除空鼓起壳处、基层处理、墙面修补处打磨、滚涂防水涂料等,工期为45天,采用吊绳滑板方式施工。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华东理工大学,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轩福贞,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举办单位为教育部,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

2.上海弘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韬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栋胜,住所为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2号130室,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1512373),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上海纳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霞,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1744283),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上海朗御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御铭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成英,住所为嘉定区宝安公路4229号,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等。

5.中瑞岳华(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岳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伟伟,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经营范围含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服务等,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231035146),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资质。

(三)项目承发包情况

1.2025年7月1日,华东理工大学与弘韬公司签订了2025-2026年度华东理工大学限额以下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入围框架协议。2025年10月25日,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委员会同意实施实验一楼外墙修缮项目,预算金额约44万元。华东理工大学按照规定通过顺序派单方式将涉事修缮项目派给弘韬公司组织实施。截止事发前,项目未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2.2025年1月6日,弘韬公司与纳津公司签订华东理工大学防水专业施工2025年度框架协议。弘韬公司承接涉事修缮项目后,将防水专业工程分包给纳津公司。

3.2025年11月28日,纳津公司与朗御铭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朗御铭公司承包涉事修缮项目的外墙维修、防水等施工。双方同时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经调查,纳津公司提供东方雨虹墙艺涂防水装饰一体化外墙涂料,朗御铭公司提供劳务及辅材。

4.2024年12月31日,华东理工大学与中瑞岳华公司签订了2025-2026年度华东理工大学施工监理服务入围项目服务框架协议。华东理工大学委托中瑞岳华公司对涉事修缮项目实施监理。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9日上午8时许,朗御铭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成英安排唐某某、卜永祥、罗涛三人到华东理工大学实验一楼开展外墙修缮作业。三人到4层楼顶平台后各自进行作业。

按照施工方案,修缮作业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方式,沿作业绳由上而下滚涂实验一楼外墙涂料。

10时37分左右,唐某某在4层楼顶平台北侧放绳,准备滚涂北立面涂料。因4层平台女儿墙外侧有檐口,无法直接观察外侧情况,唐某某要翻越女儿墙站在檐沟上确认绳子落点位置。

监控视频显示,10点37分45秒,唐某某拉拽工作绳;10点37分49秒,翻越女儿墙;10点37分51秒,唐某某双脚落于檐沟,随后失稳侧翻,从4楼楼顶坠落。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卜永祥、罗涛立即拨打120。120医护人员到场后对唐某某进行现场抢救,后将其送往徐汇区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文保分局、凌云街道赶赴现场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唐某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江苏仪征人,系朗御铭公司外墙维修工人,持有高空作业证。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及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事发位置位于实验一楼4楼楼顶,距地高度约18m,平顶结构,其四周边缘建有一圈女儿墙,女儿墙外侧设有檐沟,檐沟凸出于外墙。女儿墙高度75cm、宽度40cm,外檐口宽度50cm。勘查时站在女儿墙内侧向下观望,视线受阻,无法观察到外墙及楼底情况。

 

(4楼楼顶情况)

2.4楼楼顶共有3处悬吊作业点,其中2处(罗涛、卜永祥作业点)已完成放绳作业。唐某某的座板装置、下降器、连接器、自锁器等装备均置于楼顶平台,未装配使用。

(楼顶示意图)

(唐某某楼顶装备)

3.地面散落有安全帽、工作绳、生命绳、安全带(救援时被剪开)及安全钩。

(坠落地面情况)

(二)死者鉴定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NO.2023-2-0066113),确认唐某某直接死亡原因为心脏呼吸骤停,引发原因为颅脑损伤。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唐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放绳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翻越女儿墙站至檐沟,失稳侧翻,从高处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朗御铭公司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责人员

唐某某,外墙维修工人。违反操作规程(注1),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违规翻越女儿墙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人员

骆成英,朗御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骆成英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朗御铭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朗御铭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各相关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重点检查高空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规作业。

华东理工大学要落实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 全监督检查,督促各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关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徐汇凌云朗御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12·9”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15日

 

注1:《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7.2.12:垂放绳索时,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绳索应先在挂点装置上固定,然后顺序缓慢下放,严禁整体抛下;7.2.13:无安全措施时,严禁在女儿墙上作任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