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斜土同堃物流有限公司“8·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5-10-20     点击数: 1124

徐汇斜土同堃物流有限公司“8·31”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31日22时15分许,在徐汇区黄浦江南延伸段WS3单元xh130D街坊项目,上海同堃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委、区建管委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徐汇斜土同堃物流有限公司“8·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徐汇区黄浦江南延伸段WS3单元xh130D街坊项目位于徐汇区龙华中路与船厂路交叉口,工程总建筑面积431330.5㎡,地上建筑面积约197329.69㎡,地下建筑面积约233417.99㎡,主要建设内容为地下室三层,地上1栋超高层塔楼及裙房。

(二)相关单位情况

1.总包单位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法定代表人为周可璋,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等,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1055315),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

2.混凝土运输单位

上海同堃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堃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52号17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等,持有崇明区交通委员会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沪交崇字310230010522号)。

3.混凝土供应单位

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旗,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东区一路三楼,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混凝土制造加工、水泥制造等。

4.劳务分包单位

上海企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武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国新,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58号212室,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等。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劳务分包。

(三)合同签订情况

1.总包合同

上海怡滨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合同施工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至2027年3月30日。

2.混凝土采购合同

中建八局、一钢公司、同堃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中建八局向一钢公司采购用于工程项目所需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由同堃公司负责运输。

3.劳务合同

同堃公司与企武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服务合同,承包范围为泵车在工地期间的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31日,按照当日工作调度安排,同堃公司泵车驾驶员及操作工柳传文、柳华庆驾驶混凝土泵车(沪ED0978)从一钢公司搅拌站出发至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约21时05分完成浇筑。完成施工任务后,操作工柳传文发现端部臂架和泵管收臂异常,当即向同堃公司调度员侯砚杰报备。侯砚杰联系企武公司班组长刘俊,刘俊安排工人刘海洋协助进行泵车故障原因排查。22时许,刘海洋到场,他和柳传文二人进行泵车伸臂收臂及上下左右试旋转等动作,试图查找泵车故障原因。

22时15分许,柳传文水平移动泵车臂架进行调试时,臂架击中刘海洋头部。

(事故现场)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报告并组织将刘海洋送医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等部门赴现场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刘海洋,男,50岁,河南太康县人,系企武公司工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35万元。
    四、现场勘查及鉴定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涉事泵车车牌号为沪ED0978,由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臂架6节长度62米,最大布料高度61.1米,最大布料半径55.9米。泵车注册日期为2020年1月2日,发证日期为2020年1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

 

    (涉事泵车)

(二)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地位于项目主体楼东侧中间钢柱边。涉事泵车泵车停放地面为硬化路面,支撑地面平整坚实,无明显下陷、变形等异常状况。泵车遥控器外观完好。泵车离事发地点约26.8米。

(事故现场示意图)

(三)死者鉴定情况

上海市同仁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NO.2025-2-0002136)确认刘海洋直接死亡原因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

  •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刘海洋安全意识不足,在泵车维修调试时未认真检查周边安全环境,使自己处于危险区域;柳传文移动泵车臂架操作不当,在未确认刘海洋处于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冒险操作,臂架摆动幅度过大击中刘海洋头部,从而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隐患排查不力。同堃公司未辨识出作业现场泵车排障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2.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同堃公司对泵车操作工、维修劳务人员未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泵车操作工、维修劳务人员对岗位风险认识不足,不掌握岗位操作规范。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刘海洋,安全意识不足,在泵车维修调试时未认真检查周边安全环境。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李军,同堃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军给予行政处罚。

3.建议企业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人员

柳传文,移动泵车臂架操作不当,在未确认刘海洋处于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冒险操作,臂架摆动幅度过大击中刘海洋头部,从而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同堃公司对柳传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同堃公司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同堃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同堃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泵车日常安全管理,强化作业过程监管,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针对保养维修等重点环节开展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督促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泵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二)中建八局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施工中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要督促第三方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督促进场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

 

 

 

徐汇斜土同堃物流有限公司“8·31”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