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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321000014406175H-2022-035
  • 体裁分类 其他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机构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1-09-14
  • 文号 无
  • 时效
  • 名称 江苏某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某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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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2日20时39分左右,位于某区的江苏某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发生一名杂工坠入废纸压缩设备内被挤压产生机械伤害的事故。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人民币。

接报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扬府发〔2007〕218号),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总工会、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吴某某违反打包机操作规程,在打包机东侧的纸垛平台上作业时被纸板带倒坠入打包机进料口,被打包机挤压致死,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从业人员从事危险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未加制止。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针对性不强。没有对生产现场和机械设备开展隐患排查。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这是一起由于吴某某违反打包机操作规程引发的事故,事故的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责任人员

吴某某,某公司杂工,在废纸分拣作业过程中冒险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从纸垛平台坠入打包机进料口,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魏某某,作为某公司出资人、实际管理者,受法定代表人郁某某委托对某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打包机操作规程,未对生产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责任单位

江苏某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公司虽组织开展了安全培训教育,但针对性不强;机械设备的隐患排查和防护管控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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