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19年11月21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大连益丰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物流装备制造项目部,大连大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的钢结构安装人员许乾坤在距离地面8米多高的钢梁上进行钢檩条安装作业时从高处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请示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长兴岛安监局组成的“11·21”一般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2020年9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大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大政〔2020〕78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20〕15号)有关规定,大连市安委会办公室组成大连大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1”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大连大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1”事故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9月1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大连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长兴岛应急局组成的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到事故现场实地走访、到相关部门查阅档案资料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听取大连大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3.调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大北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评估意见;

5.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市应急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按规定向市司法局进行了备案;在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网址为http://dlyj.dl.gov.cn/c/2020-09-15/516978.shtml。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4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建议给予经济处罚人员

李某某,大北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李某某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0日,市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2019年10月20日、12月2日,经市应急局两次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李某某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应急罚〔2020〕S6008-2号),对李某某作出事故责任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零肆拾元整(14,040.00元);瞒报事故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零捌拾元整(28,080.00元);综上对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共计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28日,李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某圣,大北公司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监督站下达《建筑工程安全问题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明确指出项目现场存在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隐患,要求危险部分停工整改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隐患,也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继续安排工人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部门对李万圣追究刑事责任。

吴某某,大北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监督站下达《建筑工程安全问题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明确指出项目现场存在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隐患,要求部分停工整改后,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也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继续安排工人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部门对吴某某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对李某圣和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调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8月27日分别对李某圣和吴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3.建议企业处理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

李某龙,大北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本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0年9月17日,大北公司作出对李某龙罚款20000元的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大北公司,未认真履行施工单位安全职责,安全管理缺失,在监督站和祥瑞公司分别下达了停工整改指令后,在未停工、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整改的情况下,组织许某坤等人进行檀条安装作业;项目施工作业期间安全员、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均不在岗位履行职责;代签安全教育人、检查人等签名,伪造安全记录和档案;未制定檀条安装作业规程;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大北公司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0日,市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2019年10月20日、12月2日,经市应急局两次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大北公司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应急罚〔2020〕S6008-1号),对大北公司作出事故责任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瞒报事故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综上对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共计罚款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28日,该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时,该项目已完成,且钢结构厂房已投入使用。

大北公司全面剖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为配备齐全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并针对项目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在岗考核;对主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工作落实,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业性审核审批、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如实记录、施工现场的技术交底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对安全质量监督站做出的停工整改指令要求做到立即停工整改,不可怠慢,整改后及时上报,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要强化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安全负责人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促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发生。并确保发生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听取大北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大北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事故责任单位大北公司对事故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大连大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1”

           事故评估组

                        2021年9月9日

 





 

 

 

 

编辑: 应急局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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