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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 “6·12”一般触电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时间:2026-04-17 10:56:51来源: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作者: 点击: 次

    2024年6月12日10时31分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职工芦伟,在28变电所10kV驼峰1#停电和1188真空断路器断开后,攀爬到1188真空断路器所在的线路H杆上,进行高压计量铭牌拍照时突然触电坠落至地面,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3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2024年9月27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鞍政复〔2024〕28号),同意事故结案。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授权市应急局会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成立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已完成评估并形成《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7月22日,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组。评估组制订了《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方案》,并于7月22日开始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王碧辉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组员:胡晓明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科科长

    陈赫铭  市公安局内保支队指导员

    高  兴  市总工会三级主任科员

    杨  兵  市应急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二)评估内容

    1.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2.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现场核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3.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相关单位、23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胡守良,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总经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空压机倒电作业岗位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空压机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1月13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胡守良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4〕2024“6·12”事故—02号),对其处以人民币201597.40元(贰拾万壹仟伍佰玖拾柒元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胡守良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经2024年7月4日鞍山钢铁党委常委会讨论,依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办法》(鞍山钢政发〔2024〕28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人/起,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罚”规定,决定给予铁运分公司经理胡守良记过处罚。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督查办公室2024年7月4日印发了《关于给予胡守良记过处罚的决定》(鞍山钢督查〔2024〕决字第5号)。

    2.宋卫,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设备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检查本单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不认真,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1月13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宋卫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4〕2024“6·12”事故—03号),对其处以人民币89939.60元(捌万玖仟玖佰叁拾玖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宋卫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经2024年7月4日鞍山钢铁党委常委会讨论,依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办法》(鞍山钢政发〔2024〕28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人/起,给予分管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罚”规定,决定给予铁运分公司副经理宋卫记大过处罚。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督查办公室2024年7月4日印发了《关于给予宋卫记大过处罚的决定》(鞍山钢督查〔2024〕决字第6号)。

    3.邹继波,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组织或者参与拟定空压机倒电作业岗位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1月13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邹继波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4〕2024“6·12”事故—04号),对其处以人民币81465.80元(捌万壹仟肆佰陆拾伍元捌角)罚款的行政处罚。邹继波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经2024年7月4日鞍山钢铁党委常委会讨论,依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办法》(鞍山钢政发〔2024〕28号)第二十七条“对鞍山钢铁直管的分管负责人(指分管安全、防火、生产、设备、工程等业务负责人),依据对事故承担的责任予以问责”规定,决定给予铁运分公司副经理邹继波警告处罚。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督查办公室2024年7月4日印发了《关于给予邹继波警告处罚的决定》(鞍山钢督查〔2024〕决字第7号)。

    4.王宇,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岗位人员未排查出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1月13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王宇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4〕2024“6·12”事故—05号),对其处以人民币68054.60元(陆万捌仟零伍拾肆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王宇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经2024年7月24日铁路运输分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铁路运输分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办法》(铁运政发〔2024〕

    32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铁路运输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王宇记过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督查办公室2024年7月24日印发了《关于给予王宇同志记过处罚的决定》(铁运督查〔2024〕决字第4号)。

    5.刘博,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设备保障部部长,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对本单位负责运维的设备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1月13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刘博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4〕2024“6·12”事故—06号),对其处以人民币64305.90元(陆万肆仟叁佰零伍元玖角)罚款的行政处罚。刘博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经2024年7月24日铁路运输分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铁路运输分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办法》(铁运政发〔2024〕

    32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铁路运输分公司设备保障部部长刘博记大过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督查办公室2024年7月24日印发了《关于给予刘博同志记大过处罚的决定》(铁运督查〔2024〕决字第3号)。

    6.海志凯,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修建厂厂长,负责修建厂全面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未排查出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党纪政务处理处分。

    经2024年7月24日铁路运输分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铁路运输分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办法》(铁运政发〔2024〕32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厂长海志凯撤职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督查办公室2024年7月24日印发了《关于给予海志凯同志撤职处罚的决定》(铁运督查〔2024〕决字第1号)。

    7.张海亮,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修建厂副厂长,分管生产、设备和安全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生产、设备安全运行状况不认真,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党纪政务处理处分。

    经2024年7月24日铁路运输分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铁路运输分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办法》(铁运政发〔2024〕32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副厂长张海亮撤职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督查办公室2024年7月24日印发了《关于给予张海亮同志撤职处罚的决定》(铁运督查〔2024〕决字第2号)。

    8.李继海,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作业长。检查本作业区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未排查出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10月25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作业长李继海撤职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给予李继海撤职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73号)。

    9.徐莉,女,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主任工程师。检查本作业区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岗位人员未排查出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10月25日修建厂党委会议讨论,依据《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主任工程师徐莉撤职处罚。中共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委员会2024年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给予徐莉撤职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委发〔2024〕21号)。

    10.窦成,男,中共党员。2022年9月至今任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党委书记、副经理、工会主席。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7月4日鞍山钢铁党委常委会讨论,依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办法》(鞍山钢政发〔2024〕28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人/起,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罚”规定,决定给予铁运分公司党委书记窦成记过处罚。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督查办公室2024年7月4日印发了《关于给予窦成记过处罚的决定》(鞍山钢督查〔2024〕决字第4号)。

    11.任文刚,男,中共党员。2024年3月至今任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党支部书记。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10月25日修建厂党委会议讨论,依据《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党支部书记任文刚撤职处罚。中共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委员会2024年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给予任文刚撤职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委发〔2024〕20号)。

    12.王占桥,男,中共党员。2021年12月至今任修建厂设备管理室主任。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7月29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罚则(试行)》(鞍山钢政发〔2020〕14号)第六十五条、《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设备管理室主任王占桥撤职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7月30日印发了《关于给予王占桥撤职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45号)。

    13.帅营,男,中共党员。2023年2月至今任修建厂安全环保室主任。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7月29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罚则(试行)》(鞍山钢政发〔2020〕14号)第六十五条、《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安全环保室主任帅营记大过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7月30日印发了《关于给予帅营记大过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46号)。

    14.石恒宇,男,中共党员。2021年6月至今任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机械班班长。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7月29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罚则(试行)》(鞍山钢政发〔2020〕14号)第九条、《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机械班班长石恒宇记过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7月30日印发了《关于给予石恒宇记过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56号)。

    15.汤涛,男。2021年6月至今任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机械班组员。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7月29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罚则(试行)》(鞍山钢政发〔2020〕14号)第九条、《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机械班组员汤涛记大过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7月30日印发了《关于给予汤涛记大过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57号)。

    16.付宝泉,男。2021年6月至今任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机械班组员。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7月29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罚则(试行)》(鞍山钢政发〔2020〕14号)第九条、《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机械班组员付宝泉记过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7月30日印发了《关于给予付宝泉记过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58号)。

    17.王相霖,男,中共党员。2022年3月至今任修建厂供电作业区安全员。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10月25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三十条规定及《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罚则(试行)》(鞍山钢政发〔2020〕14号)第九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供电作业区安全员王相霖记过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给予王相霖记过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69号)。

    18.张亚光,男,中共党员。2023年7月至今任修建厂供电作业区生产协理。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10月25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供电作业区生产协理张亚光记大过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给予张亚光记大过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70号)。

    19.石玉兴,男,中共党员。2022年3月至今任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安全员。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10月25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三十条规定及《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罚则(试行)》(鞍山钢政发〔2020〕14号)第九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安全员石玉兴记大过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给予石玉兴记大过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71号)。

    20.褚晓东,男,中共党员。2018年11月至今任修建厂供电作业区作业长。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10月25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供电作业区作业长褚晓东记大过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给予褚晓东记大过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72号)。

    21.张红波,女,中共党员。2022年12月至今任修建厂供电作业区党支部书记。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10月25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铁运修建政发〔2024〕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供电作业区党支部书记张红波记大过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给予张红波记大过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74号)。

    22.刘中阳,男。2020年3月至今任修建厂供电作业区值班室组员。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10月25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罚则(试行)》(鞍山钢政发〔2020〕14号)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供电作业区值班室组员刘中阳记过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给予刘中阳记过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75号)。

    23.刘兴旭,男,中共党员。2021年11月至今任修建厂供电作业区值班室班长。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经2024年10月25日修建厂厂长办公会议讨论,依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罚则(试行)》(鞍山钢政发〔2020〕14号)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修建厂供电作业区值班室班长刘兴旭警告处罚。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2024年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给予刘兴旭警告处罚的决定》(铁运修建政发〔2024〕76号)。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铁运分公司。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健立空压机倒电作业岗位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未排查出和治理空压机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1月13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4〕2024“6·12”事故—01号),对其处以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三、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调查报告》建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铁运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从核查情况看,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完善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2025年7月16日印发了修订后的《铁路运输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铁路电力线路工岗位作业标准(试行)》、《铁路电力设备维修技术标准》等操作规程;制定了《铁路运输分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铁路运输分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办法(暂行)》等规定,规范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工作记录在“鞍山钢铁安全管理平台”上可以查阅、下载。

    2.《调查报告》建议,加强倒电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铁运分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倒电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倒电作业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作信息共享,确保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全面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从核查情况看,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制定了《铁路运输分公司停送电管理规定(暂行)》及《生产保障工区停送电管理细则》;明确了配电盘倒闸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辨识出铁运分公司的风险,编制了隐患排查清单;加强了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调查报告》建议,加强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教育和督促力度。铁运分公司要强化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杜绝无作业票、无岗位操作证上岗作业;严格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加强安全管理人员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能力,不断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从核查情况看,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加大了对违章作业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处理并通报;制定了《铁路运输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修建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奖惩办法》,规范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按照标准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加强了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管理。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过全面评估和集体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1.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位。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

    事故评估组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