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1-03 15:48
信息来源: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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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22”
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2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
2021年6月22日7时30分许,通辽市诚达·龙庭御府小区5#楼采光井顶部安装钢化玻璃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2021年6月26日,通辽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同志组成的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22”高处坠 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同志参加,调查该起事故。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通辽市诚达物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3日,公司地址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办事处二委东兴新城小区物业办公楼-/-214,法定代表人为刘峰,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人民币。一般经营项目:居住物业管理及服务、商业物业管理及服务、其它物业管理及服务、专项服务、特约服务、中介服务、家政服务、维修维护服务、秩序维护服务、绿化维护养护服务、便民服务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程项目概况
通辽市诚达·龙庭御府小区位于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山大街以南、创业大道以东、保康路以西、阿古拉大街以北,共有商住12栋,总建筑面积约10.4万平米。
2021年6月19日,通辽市诚达·龙庭御府项目建设单位内蒙古诚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施工单位通辽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通辽市诚达物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三方联合检查,确认1-12#楼工程项目已全部完工后,内蒙古诚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诚达·龙庭御府移交物业公司,个别遗留问题由物业公司完成,直至交付业主使用。
(三)安装钢化玻璃项目概况
通辽市诚达·龙庭御府5#楼原采光井顶部为敞开式,未安装防雨水设施。通辽市诚达物业有限公司为防御雨水,联系李绍臣(主要负责诚达·龙庭御府小区绿化工作)在5#楼采光井顶部安装一层钢化玻璃,用于防雨水。随后,李绍臣将安装钢化玻璃项目以110元/㎡价格包给了刘秀广。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6月22日上午6时30分许,刘秀广雇佣李志刚、田秀全、牛xxx到通辽市诚达·龙庭御府小区,开始在5#楼采光井顶部安装钢化玻璃(每个采光井需要安装12块钢化玻璃)。5#楼最西侧采光井顶部安装最后一块钢化玻璃(见图1、2)时,由于该钢化玻璃规格、型号不同,未能安装成功,导致形成一洞口(尺寸约1.3m×1.2m)。7时30分许,工人刘秀广与牛xxx在该采光井顶部钢化玻璃上方使用胶枪对玻璃缝隙打胶作业,当牛xxx使用胶枪给玻璃缝隙打胶到洞口处时,从洞口坠落至5#楼一单元负1层采光井底部,经120急救医生确认,牛xxx已无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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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处置善后事宜,并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四、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牛xxx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在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洞口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绳并随意走动,直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佩戴、使用安全带、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
2、工头李绍臣管理不到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认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1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作业人员不按照相关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牛xxx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洞口处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建议责任追究人员
(1)刘峰 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30%,共计2.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白阳 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庭御府小区项目负责人),对小区物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安装作业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绍臣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刘秀广 作为5#楼采光井顶部安装钢化玻璃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及时制止牛英等人违章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6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物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督促物业公司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物业公司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物业公司各种形式的对外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物业公司不得以包代管,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提供可靠安全的保障。
(三)物业公司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日常维护修缮及安装等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四)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约谈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禁物业公司擅自违规施工。核查安全管理机构情况,安全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及日常安全管理情况。
(三)物业证照颁发机构全面核查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照。
(四)开发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属地物业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辖区内物业公司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坚决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通辽市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2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9日
开发区诚达物业有限公司“6.22”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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