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0803383/202601-00002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发布日期: 2026-01-09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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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宿州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8·2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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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8·2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09 09:4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2025年8月20日,宿州市皖能环保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应急、公安、工会、发改、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宿州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8·20”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因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宿州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皖能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固体废物治理等。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分两期建设,一期、二期项目分别于2017年和2021年投产,事故发生在一期项目。

2.宿州市龙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龙澄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城市道路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等。

宿州皖能电力公司、宿州龙澄公司,双方未签订安全协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宿州皖能电力公司

宿州皖能电力公司为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下设发电运行部、技术支持部、财务经营部、安环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现有正式职工83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王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副总经理马某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安环部主任胡某某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宿州皖能电力公司工艺流程包括垃圾接收、焚烧及余热利用、烟气净化处理、灰渣收集处理等系统,事故发生在垃圾接收系统卸料环节,该系统的主要工序(图1)为:

 

图1 垃圾接收系统流程图

该公司规定:垃圾运输车辆在卸料作业过程中必须使用防坠地锚固定车身。

2.宿州龙澄公司

宿州龙澄公司负责宿州汴河南9个乡镇、1个行管区、2个街道办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公司现有职工926人,其中驾驶员64人,配备环卫车辆68台、大型清运车辆12台。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0日,宿州龙澄公司驾驶员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LB****的垃圾运输车,运送垃圾至宿州皖能电力公司。

根据问询了解和调阅现场监控,当日17时14分,涉事车辆通过道闸过磅称重,经运输栈桥,驶向卸料平台。17时17分许,车辆到达1号炉卸料平台1号卸料口。17时19分许,邢某某在未挂系防坠地锚情况下开始卸料作业。因物料发生卡滞,排出不顺畅;17时22分至27分,邢某某多次下车到车厢尾部两侧查看卸料情况,并用铁锨翻动车厢内物料。17时28分,邢某某返回驾驶室继续卸料作业;17时29分,车辆由于失稳导致车体头部翘起,惯性将其连同车辆从1号卸料口坠入垃圾库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1号炉卸料平台,该平台有4个卸料口,事故发生在该卸料平台最北处1号卸料口位置(图2)。

图2事故现场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情况

邢某某,男,汉族,58岁,龙澄公司垃圾运输车辆(皖LB****)驾驶员,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测算,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六)其他情况

天气情况:根据气象部门提供资料,当日天气多云。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宿州皖能电力公司值班人员张某某立即电话向当班值长陶某某汇报情况,陶志涛随后向公司安环部部长胡某某报告了事故信息。

当日17时30分许,胡某某向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汇报事故情况。王某接报后,立即安排拨打“120”和“119”救援电话,并启动公司应急预案。17时50分许,王某向属地政府(埇桥区大泽乡镇)报告事故情况。

17时54分,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大泽乡派出所接119指挥中心指令,称宿州皖能电力公司有人坠入垃圾库。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抵达现场,做好事故现场管控工作,并对事故经过进行初步调查了解。

8月21日0时15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报告:8月20日,宿州皖能电力公司作业区1辆垃圾车坠入垃圾池,导致该司机受伤,已由“120”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转院至徐州。

8月21日11时30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王某电话报告:受伤人员邢某某经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1日1时30分死亡。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宿州皖能电力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开启1号炉除臭风机及垃圾库4个卸料门进行通风,并组织运行与检修人员开展现场救援。同时,当班值长陶某某与安环部部长胡某某分别拨打“120”和“119”请求救援。18时03分,“120”救护车抵达现场;18时14分,“119”救援车辆到达并投入救援工作。19时12分,邢某某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后由“120”送往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当日19时34分,邢某某由救护车送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区抢救;21时58分,邢某某被送至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抢救。8月21日1时30分,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宿州皖能电力公司和宿州龙澄公司共同做好死者善后工作,并于8月21日同邢某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宿州皖能电力公司事发后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现场救援,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消防、公安部门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及周边社会秩序正常。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邢某某违反作业操作规程,在未给车辆挂系地锚钢丝绳且未实施人车分离情况下进行卸料作业,导致车辆失稳,坠入垃圾库。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2025年8月21日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居民死亡医疗证明(推断)书》,邢某某死亡原因:头部损伤。

(三)其他可能因素分析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宿州皖能电力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卸料作业环节现场安全失管失控。宿州龙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遵章守规意识淡薄。埇桥区发改、住建部门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不到位。

四、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宿州皖能电力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对外来作业人员未实施统一有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车辆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安全隐患治理不深入不彻底,虽向有关单位发文提示风险,但未采取根本性措施杜绝车辆不挂系地锚、人车未分离等安全隐患问题。调阅该公司监控视频发现,垃圾运输车辆不挂地锚卸料的违章行为长期存在。该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外来送料单位之间的安全职责不清晰,多方交叉作业现场管理存在盲区,现场指挥与监督不到位。

2.宿州龙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埇桥区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不深入,对本辖区电力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

2.埇桥区住建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宿州龙澄公司2024年“3·26”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跟踪督导整改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邢某某,男,汉族,58岁,龙澄公司垃圾运输车辆(皖LB****)驾驶员。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某,男,汉族,49岁,宿州皖能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职责履行不力,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马某某,男,汉族,42岁,宿州皖能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垃圾车辆卸料环节安全操作规程不规范、执行不严格。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五)项之规定,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胡某某,男,汉族,47岁,宿州皖能电力公司安环部主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卸料平台现场安全作业的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冯某,男,汉族,47岁,宿州龙澄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公司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宿州皖能电力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缺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宿州龙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短板,安全培训与日常监督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埇桥区发改委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由埇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

2.埇桥区住建局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由埇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事故教训汲取不够深刻。宿州皖能电力公司未能深刻汲取本市及外地类似事故教训,对垃圾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地锚、作业现场人车不分离等隐患整治重视不够,对高风险作业区现场管理不力。宿州龙澄公司在2024年“3·26”道路交通事故后,没能真正举一反三,深入查摆公司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遵章守规意识,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管理,时隔一年再次发生事故。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压得不实。宿州皖能电力公司、宿州龙澄公司分别为垃圾接收和收集转运单位,两方未签订安全协议,导致安全责任不清,安全责任落实悬空。宿州皖能电力公司未把外来作业单位人员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安全管理责任存在盲区。宿州龙澄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重点任务落实不到位。

三是现场安全作业管理不力。宿州皖能电力公司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管控不严格,垃圾卸料平台作为多方交叉作业场所,将其作为一般风险进行管控,仅对其进行日常巡查,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存在责任盲区和时间盲点。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宿州皖能电力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车辆卸料安全操作规程,堵塞制度漏洞。要补齐人防、技防短板,重点评估在卸料口加装物理隔离、联锁保护等技防设施的可行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强化现场作业管理,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与协调,加强全过程全时段安全管控,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将检维修作业、零星作业及物料运输等外协人员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加强安全培训与监督检查。

(二)宿州龙澄公司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别是针对电厂卸料平台等特定作业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加强对员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员工规范作业。主动与物料接收单位沟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市区两级发改、城管、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加强对电力和垃圾收集、转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灾害事故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持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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