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埇桥“6·8”车辆侧翻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6月8日14时44分许,G206国道埇桥区桃园镇路段发生一起车辆侧翻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妥处善后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公安、交通、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宿州埇桥“6·8”车辆侧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交通运输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的大量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车辆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单方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1.道路施工情况。2021年6月8日,宿州畅达交旅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城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畅达交旅)与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签订G206符离北至蕲县北段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12月27日,宿怀南路(G206国道)(南三环至蕲县北)改造工程开始施工。
2022年6月10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宿怀南路(G206国道)(南三环至蕲县北)半封闭施工公告》,明确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施工路段实行主线分段半封闭施工,过境车辆绕行,区间车辆根据导行标志,减速慢行。
2.事发地点道路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G206国道老路,未受施工影响,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宽12米,中心划设单黄虚线,路线顺直,路面平整,行车视线良好。施工区域为东侧半幅加宽,未侵入原有道路范围,路基已施工至与原路面平齐,事发时周边未开展道路施工作业。
经现场勘查,事发路段警示标志、标牌、标线齐全,顺事故车辆行驶上行方向距事发点约150米处有限速40km/h、禁止超车等标志。延伸检查其他路段,发现有安全警示标志损毁、倒斜、缺失等问题。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宿怀南路(G206国道)(南三环至蕲县北)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成立于1993年9月22日,法定代表人:郭某民,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424005403X。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勘察设计,公路工程检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生产、加工、销售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无机结合料、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
2.宿州畅达交旅。宿怀南路(G206国道)(南三环至蕲县北)改造工程建设单位,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法定代表人:刘某玺,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68070849J。经营范围: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树木种植经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务;房屋拆迁服务;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怀南路(G206国道)(南三环至蕲县北)改造工程监理单位,成立于1987年8月20日,法定代表人:陈某军,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5905U。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编制;评估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测绘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皖L38***号轿车,所有人:李某安,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该车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3年6月8日,共有违法记录2条,均已处理。
2.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李某安,男,58岁,皖L38***号大众牌轿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在事故中死亡。
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1987号)鉴定意见,皖L3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安未检验出乙醇。
经调查和检测鉴定,事故发生前,李某安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无精神病史,无矛盾纠纷,排除酒驾、毒驾、疲劳驾驶嫌疑。事故发生时无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3.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碰撞形态分析。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司法皖司龙鑫〔2023〕痕鉴字第600号)鉴定意见,皖L38***号小型轿车碰撞痕迹的形态及特征符合坠落道路一侧路基外水沟内过程中所形成。
(2)安全性能分析。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司法皖司龙鑫〔2023〕痕鉴字第600号)鉴定意见,皖L38***号小型轿车行车制动系完整有效。
(3)车速计算。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司法皖司龙鑫〔2023〕痕鉴字第600号)鉴定意见,皖L38***号小型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66~67km/h。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皖L38***号小型轿车侧翻至G206国道西侧沟内,事发时,皖L38***号小型轿车处于超速、越线行驶状态。
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3〕痕鉴字第600号),皖L38***号小型轿车车体上所见的水藻类物质及泥垢物质附着痕迹,其痕迹的形态及特征符合坠落道路一侧路基外水沟内所形成。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1)李某安,皖L3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事故中死亡。
(2)吴某萍,女,59岁,皖L38***号轿车乘坐人,系李某安妻子,事故中死亡。
(3)王某,男,46岁,皖L38***号轿车乘坐人,事故中死亡。
根据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死因)字〔2023〕94、95、9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皖L38***号轿车驾驶人李某安及乘坐人王某、吴某萍系所乘车辆侧翻后溺水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54万元。
(六)其他情况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资料,当日天气晴,无降水。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6月8日14时44分许,李某安驾驶皖L38***号小型轿车,沿G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埇桥区桃园镇路段K904+500处,因操作不当,在超车行驶时,车辆向左侧翻至道路西侧沟内。
2023年6月8日14时49分,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G206国道埇桥区桃园镇某牛肉汤店门前,一辆轿车侧翻至道路西侧沟内,人员被困。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迅速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开展施救。同时,迅速向市交警支队报告。市交警支队、市公安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与勘查工作;120急救人员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经送医抢救,乘坐人王某、驾驶人李某安、乘坐人吴某萍3人经抢救无效分别于6月8日晚和6月9日凌晨先后死亡。
目前,善后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李某安驾驶机动车辆通过半封闭施工路段时,疏于观察、操作不当,存在超速行驶与违章超车行为。
(二)间接原因
1.公安交管部门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加强辖区未中断通行的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重点路段车辆管控存在盲区漏点。
2.交通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3.施工单位对事发道路隐患排查不全面,部分路段存在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的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鉴于皖L3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安和乘坐人王某、吴某萍事故中死亡,不对其追究责任。
2.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隐患排查不全面,施工道路部分路段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监理单位职责不到位,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杜某青,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对辖区未中断通行的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不力,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诫勉处理。
2.宋某,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对辖区未中断通行的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不力,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诫勉处理。
3.李某,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一中队、三中队,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责成其向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苏某,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股负责人,履行辖区道路施工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诫勉处理。
5.张某,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工程建设分管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指导规划建设股履行辖区道路施工项目安全监管职责,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由埇桥区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6.刘某伟,G206南外环至蕲县北改造项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工程技术部主任,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负事故领导责任,由埇桥区安委办对其约谈。
7.张某,安徽城发实业有限公司(宿州畅达交旅)副总经理,分管工程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负事故领导责任,由埇桥区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8.责成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向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责成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向埇桥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厘清各方道路管理职责。埇桥区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明确辖区道路施工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交通、公路、属地政府等各道路交通及施工项目安全主体监管职责清晰,形成道路安全管理合力。对辖区道路进行全面摸排,重点盯紧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清单制管理,逐一整改销号,确保闭环管理。
(二)全面排查整治道路隐患。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未中断通行的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维护道路正常交通秩序。要加强日常道路巡查,加大重点时段、路段和重要节点的巡逻管控和执法检查力度。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强化问题导向,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人、车、路”三个方面安全管控的短板问题,综合施策,形成整改合力,切实减少事故发生,提升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交通安全“五进”宣传工作,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